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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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生活中我们常常要签订赠与合同,由此也引发出一个疑问,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大多数人对此都是一头雾水,许多人也常常将这两个概念搞混,实践性与诺成性是两个相反的概念,那么究竟赠与合同属于哪种类型,下面为您解答。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专家学者们争议很大。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例外。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其根据就是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条规定使赠
与合同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规定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以赠与财产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这与《合同法》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进行规定是相违背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后法优先。更何况前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效力明显低于作为法律的后者。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观点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及立法本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的表述,赠与合同应属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应当是合同的一般形态,任何合同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法律也
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交付标的物可以成为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实践合同的规定主要有三种:
(1)客运合同;
(2)保管合同;
(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如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法律没有对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其规定又与一般诺成合同相似,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否认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法本意赠与合同应是诺成性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合同是没有生效的。赠与人如果不想将财产赠与给受赠人,直接不向受赠人交付财产就行,根本用不着法律再规定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被撤销,也就是属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
定的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赠与财产在经过公证后,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都不能撤销赠与。这是基于公证的性质决定的,经过公证的合同更能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因此法律才加强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保护。当然公证本身违法被撤销是另外一个问题。
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赠与财产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该规定意思并不是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赠与合同无效。而是强调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如房屋其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是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那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当然经过公证的除外。司法部制定的《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司法部制定的《赠与公证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由此可见,关于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这个问题,由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的,诺成合同为它的例外,法律对此也做出了相关介绍和规定,赠与合同一般都是需
要书写一份正式的赠与合同,建议您最好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内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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