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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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一种法律协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责任与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完全平等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完全平等原则,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处于完全平等地位,双方自愿达成合意。

2. 合法性与公平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 自由选择性: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意识选择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被保险人的选择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4. 必然性和预见性: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一定的风险预测和事故发生的必然性,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

5. 个别性和合同性:保险合同是一种个别合同,每份合同都是针对特定被保险人的特定风险所订立的,相关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6. 约束力和义务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支付保险费。

7. 可转让性和相对性:保险合同一般不得转让,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由原被保险人转让给第三方。

同时,保险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可变性: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政策变化进行合同条款的调整和变更,但必须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

9. 终止与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终止,并且在合同期间内,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10. 理赔性:保险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事件发生时提供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总之,保险合同不仅是一种经济合同,也是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它通过合同约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为被保险人在不确定的风险环境下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同时,保险合同也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督,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5.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

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

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

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

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

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

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

论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论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论述保险合同的特征咱今儿个就来唠唠保险合同的那些事儿,保险合同这玩意儿,说起来可真是个妙物,咱得好好聊聊。

保险合同嘛,首先就是个承诺,保险公司跟你说:“你放心,你这房子烧了、车子撞了、身体不舒服了,咱们都给你兜着。

”这不就是个承诺嘛?就像你跟你哥们儿说:“哥们儿,你要是哪天倒霉了,咱给你撑腰。

”这承诺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得有合同来保障。

你想想,保险合同就像个大保姆,啥都给你想到了。

啥叫保险合同的特征?这不就是个大保姆的特征吗?它得细心、周到、面面俱到。

咱们先说说这个合同的第一大特征:它是个契约。

啥叫契约?就是双方约定好的事儿,写下来了,签了字了,谁都不能反悔。

就像你跟你老婆约定好,每周末带她去逛街买买买,这事儿就得干到底。

这保险合同也是一样,保险公司跟你约定好,出了事儿就得赔偿。

接着说说第二个特征:它得明确。

这可不是个糊涂账,得清清楚楚地写明了。

就像你去买菜,菜贩子跟你说:“这菜好吃,保准你满意。

”你得问清楚:“这菜咋个好吃法?”保险合同也得这样,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这些都得写得明明白白。

第三个特征呢,就是它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可不是张白纸,它是有法律效力的。

你跟保险公司签了合同,出了事儿,保险公司不赔偿,你可以拿着合同去告他们。

这就像你跟你老妈约定好,每天晚上十点准时回家,要是不回家,老妈有权利把你关在门外。

再来说说保险合同的第四个特征:它是个风险转移的工具。

这可不是个小事儿,风险转移就像把你肩上的担子给卸下来了。

你买了保险,相当于把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

就像你家那口大锅,煮饭的时候太重了,你把它放到保险公司身上,让他们去操心。

第五个特征:它是个互助的机制。

你交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把这些钱集中起来,出了事儿大家一起分担。

这就像咱村里以前的互助组,家家户户有困难,大家一起帮一把。

保险合同就是把这互助变成了制度。

第六个特征:它有强制性。

有些保险你想不买都不行,就像车险,国家规定了,你不买就别想上路。

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

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

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
汽车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合同,旨在为车辆提供保险保障。

汽车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特征:
1. 被保险人信息,合同中会包括车主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2. 保险费和支付方式,合同中会明确规定保险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包括一
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等。

3. 保险范围,合同会详细列出保险的范围,包括意外损失、车辆损坏、第三者
责任等内容。

4. 免赔额和赔偿额,合同中会规定免赔额和赔偿额的具体金额,以及赔偿的方
式和条件。

5. 保险期限,合同会明确规定保险的起止时间和保险期限,车主需要在保险期
限内及时支付保险费。

6. 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合同中会详细列出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同时也会说
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7. 索赔程序,合同中会说明车主在发生事故后的索赔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保
险公司的理赔流程。

8. 解约条款,合同中会规定双方解约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解约后的权利和义务。

汽车保险合同是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车主在购买保险前
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有任何疑问,车主也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咨询和解释。

保险合同特征

保险合同特征

保险合同特征保险合同是保险经营活动的法律基础,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共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具体来说,保险合同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基于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完全平等的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也不得将保险产品强制性地附加在其他合同上。

二、以风险转移为目的。

保险合同是为了将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换取保险公司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给予的经济赔偿。

三、以经济赔偿为核心。

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给予的经济赔偿。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方面支付保险费,另一方面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经济赔偿。

四、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作为购买保险的对价。

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和执行的基础,投保人需要按时足额地支付保险费才能享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

五、约定了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特定风险发生时给予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也约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合同中明确排除的责任等。

六、具备相对稳定性。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其内容一般是固定不变的,具备一定的相对稳定性。

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合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即可享受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障。

总之,保险合同是保险经营的法律依据,具有自愿、风险转移、经济赔偿等特征。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注意保险合同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便在需要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份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文件,具有以下特征:
1.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

保险公司必须具备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合法经营牌照。

2. 自愿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双方当事人都能自主选择是否签署合同,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条款。

3. 平等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对某一方不利的不合理条款。

4. 完整性:保险合同包括完整的合同条款和附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披露自己的信息,确保对方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5. 个别性:保险合同是以特定个体为对象的,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和权益。

6. 相对性:保险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对第三方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7. 不可撤销性: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不能擅自解除或修改合同条款,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8. 互惠性:保险合同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并提供服务,被保险人支付保费。

9. 长期性:保险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直至合同终止。

10. 法律保护:保险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双方当事人之
一违反合同条款或造成损失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总之,保险合同是一种合法、自愿、平等、完整、个别、相对、不可撤销的双方协议文件,具有互惠、长期和受法律保护等特征。

只有在遵守这些特征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才能够享受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权益和保障。

保险合同的6大特征

保险合同的6大特征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失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6大特征。

一、合同自愿性保险合同是一种自愿性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是自愿的。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

这种自愿性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保险合同得以实现的前提。

例如,小明在购买汽车时,可以选择是否购买车险。

如果他认为风险较小,可以不购买保险,但一旦发生意外,他将需要自己承担损失。

二、合同的保险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性质的合同,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情况下的利益。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提供赔偿。

因此,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例如,小李购买了健康保险,保险公司承诺在他生病时提供医疗费用赔偿。

这种保障性质的合同可以有效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合同的不确定性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

因此,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也是不确定的。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是否会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情况。

例如,小张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他的财产是否会受到损失,以及损失的程度。

四、合同的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必须遵守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例如,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规定。

五、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合同是一种相对性的合同,它只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只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对于其他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例如,小王在购买汽车时,购买了车险。

如果他的车辆在行驶中撞到了别人的车,保险公司只对他的车辆负责,不对其他车辆产生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契约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契约性的合同,它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契约精神,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合同特征

保险合同特征

保险合同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才能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 保险标的明确,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即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具体对象。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人身
或责任等方面的风险。

3. 保险责任清晰,保险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和赔偿方式。

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免赔额等内容,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4. 保险合同的可变性,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即在保险
期限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和调整。

但变更必
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5. 解释和争议解决,保险合同中通常包括了解释条款和争议解
决条款。

解释条款规定了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而争议解决条款则
规定了双方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通常包括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特征,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
户的需求,提供高质量、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范本,并确保客户对
合同内容的理解和满意。

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

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

篇一:与车贷有关的保险作用及特点与车贷有关的保险作用及特点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过程中,汽车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作。

另外,拥有爱车以后,合理投保汽车保险也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

与汽车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防止汽车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而投保的险种,统称为汽车保险;另一类是在申请汽车贷款过程中起保证作用的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第一,汽车保险在借款人以所购汽车进行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情况下,贷款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对所抵押的机动车辆购买汽车保险。

在投保时,贷款银行要求保险单上应注明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全额的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在汽车贷款还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保管,等等这是银行为r确保贷款的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另外,即使我们不是通过贷款购车或者在偿还完毕汽车贷款后,也需要购买汽车保险,以便在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生各种损坏时获得及时的赔偿,维护自己的利益。

汽车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分别对应不同的保险条款。

进入2003年以来,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很大的变化。

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2003年启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体现了细分市场需求、细分容户群体、细分风险特性,量体裁衣,实行个性化产品、差别化费率的特点。

该公司设计开发了个主险条款和配套的个附加险条款,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选择。

条款中,既有按客户种类和车辆用途划分的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三大类客户群为主的汽车损失主险条款,又有以车辆类型划分的特种车辆、摩托车、拖拉机专用条款,还有综合不同客户的一些综合性保险需求,不分客户群和车辆类型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如在家庭自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增加了玻璃单独破碎和自燃责任,对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增加了车身划痕损失险等。

以家庭自用车为例,可选的保险有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其他附加险等对于投保汽车保险,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特别考虑投保车险的种类和顺序。

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
一、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各项条款必须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二、互相约束。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束性文件,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三、相对性。

保险合同的效力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除非第三人是受益人。

四、合同自由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受到合同自由原则的约束,合同各项条款的约
定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自愿达成的。

五、保险标的明确。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内容。

六、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风险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七、合同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

以上是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定制保险合同范本或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车辆保险法律法规

车辆保险法律法规

车辆保险法律法规车辆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它为交通参与者提供了保障和安全。

无论是车辆所有者还是驾驶员,了解车辆保险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探讨车辆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车辆保险的基本原则车辆保险的法律法规是在保护车主和驾驶员的权益的基础上建立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车辆保险的基本原则如下:1.强制性保险原则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项目。

这意味着每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这项保险。

这项保险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的权益。

2.公平原则车辆保险的费率应该是公平的。

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驾驶员的驾驶记录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率,确保每个车主都能按照自身的风险承担情况购买适当的保险。

3.信息透明原则保险公司应提供清晰、准确的车辆保险信息,确保车主和驾驶员了解保险的内容和条款。

车辆保险合同应该明确规定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条款等关键信息。

4.维护合法权益原则车主和驾驶员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有权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并有权提出问题和质疑。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对车主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二、车辆保险合同车辆保险合同是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和约定。

根据车辆保险的法律法规,车辆保险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1.投保人信息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投保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被保险车辆信息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被保险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型、车牌号码等。

3.保险责任及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以及免赔额的数额。

4.保险费和缴费方式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保险费的数额和缴纳方式,以及缴费的时间和频率。

5.解除合同和理赔方式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以及理赔的程序和要求。

三、车辆保险理赔流程1.报案当车辆发生损失或受到第三方责任损害时,车主或驾驶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三章 汽车保险合同20141029

第三章  汽车保险合同20141029

2 汽车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 订立的一种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 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 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3 近因原则
理赔结论: 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启动发动机,它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 体损坏的原因。 依据:暴雨和启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间断出现,前因与后 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启 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为发动机缸体。 损坏的近因。
1.3 近因原则
理赔焦点: 袁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只是对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车辆损失这一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 了水,导致连杆折断,打烂缸体。暴雨和启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 后间断出现,前因与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根据近因原则,启动发动 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为近因,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需赔偿因暴雨造成汽车浸水后进行清洗的费用。 袁某认为: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 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是前因,车辆进气管 空气滤清器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启动发动机是前因。启动 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 水,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根据近因原则,暴雨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 司应向袁某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汽车保险也不例外。如根据我国的《机动车保险 条例》,我国的汽车保险被赋予为“机动车保险”的名称,它是保险合同 中的一种重要合同。

汽车保险简答题

汽车保险简答题

汽车保险简答题1.简述保险商品交换的对价关系与一般商品对价关系的区别 P13答:保险人与某一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交换具有对价关系。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如果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不出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然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经济赔偿在数值上往往高于缴纳的保险费。

这种对价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中的对价关系不同。

2.法律上要求确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要求有何意义。

P22答:(1)排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

(2)防止道德风险。

(3)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坏的最高限额。

3.简述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

P58答:(1)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

(2)解除保险合同也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终止的时间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时。

4.何为权益转让原则,简述权益转让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关系。

P26答: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补偿了保险金后,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被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所有权,或者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追偿,这就是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可以看成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权力和义务对等原则的一种体现。

5.保险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P58答:(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不立即通知被保险人,并由于危险程度增加导致损失。

(3)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对保险标的安全不尽维护安全的责任(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6.简述保险合同无效与失效的区别。

P56答:保险合同无效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尽管定立了保险合同,然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交强险的特性

交强险的特性

交强险的特性一、是责任保险;二、具有法定性;三、不以营利为目的;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一般来说,车辆保险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是,交强险却不是这样的。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无论车主是否愿意,都必须购买交强险。

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交强险的特性。

与自愿保险相比,强制保险具有许多不同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合同订立上的强制性一般说来,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

但是对于强制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则完全背离了自愿原则。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某个险种,保险人也必须开办相应的保险业务。

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例,其强制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强制投保。

按照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条的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由此可见,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就无法取得驾驶牌照并不得上路行驶。

2.强制承保。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或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例如,当投保人因故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但不能以投保人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由上述可知,强制保险合同的推行完全颠覆了作为近代私法三项基本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与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由此可见,合同订立上的强制性是强制保险合同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征。

(二)高度的公益性如上文所述,强制保险合同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合同订立上的强制性,为何国家会在某些领域推行强制保险合同呢?归结起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克服任意性商业保险合同的弊端。

在任意性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是否购买保险合同,购买多大限额的保险合同完全由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能由于投保人没有购买保险或者购买保险的赔偿限额过低从而导致受害第三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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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具有⼀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或者多⽅的当事⼈意思表⽰⼀致的法律⾏为。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借以达到⼀定的经济⽬的的协议。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的合法⾏为。

⼆、保险合同与⼀般合同相⽐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⒉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法》
第⼗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

保险⼈是指与投保⼈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后,投保⼈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订⽴保险合同,采⽤保险⼈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向投保⼈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应当向投保⼈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在订⽴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以引起投保⼈注意的提⽰,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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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保险商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规定了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契约自由:保险合同的一方是保险商,另一方是被保险人。

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和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保险的类型、范围、期限、保费等。

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2. 平等性:保险合同中的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彼此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商和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交涉和协商,保证两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

3. 有偿性:保险合同的一方支付保费,另一方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费,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商。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有偿性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保证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4. 强制性:保险合同的一方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个人弱势地位,法律可以对某些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限制或规定。

例如,对于强制责任险等一些特定类型的保险,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保险,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签订的。

保险商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互相信息披露方面保持诚实和透明。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或谎报相关信息,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或解除。

6. 平等交换:保险合同是以平等交换为前提的。

保险商通过承担风险获得保费收入,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费获得保险保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合同效力的实现。

7. 合同效力: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所持续的时间内遵守合同规定。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其法律特征既体现了契约自由、平等性和有偿性的原则,也受到了强制性、诚实信用原则和平等交换的法律约束。

只有在保险合同的所有法律特征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的前提下,保险合同才能发挥其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汽车保险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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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 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权 利、义务的变更;后者不仅包括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 还包括主体和客体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权利发生转移 而引起的,因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是合同的转让。保 险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客体。
① 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② 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理人作出; ③ 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 人作出。 若保险人提出反要约的,投保人无条件接受后,投 保人即为承诺人,保险合同也随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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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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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通常采用如下四种方式:
1.协商 协商是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 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取得共识,解决纠纷的方法。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 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
人; 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又称为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 各种权利的人。主要知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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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介组织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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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 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汽车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汽车所产生的实际或 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丧失将是之蒙受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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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1. 汽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一致才告成立。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2.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

3.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也就是说,由于汽车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倘若发生了汽车保险事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汽车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倘若没有发生汽车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然不能得到保险赔款。

但是从全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察,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汽车保险赔款支出趋于一致,所以从汽车保险关系的整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

汽车保险合同的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4. 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汽车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后,就必须将汽车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要素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一点是所有投保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明白的规则。

因为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现投保人对汽车本身的主要危险情况没有告知、隐瞒或者做错误告知,即便汽车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

汽车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
不仅是针对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

也就是说,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诚信原则。

作为投保人,应当将汽车本身的情况,如是否是营运车、是否重复保险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者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而保险人也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免赔责任如实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不得误导或引诱投保人参加汽车保险。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同样适用的。

5. 汽车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证凭证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则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出售行为是其所有权的转移,必然带来被保险人的变更,而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汽车的原被保险人在其投保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承担了支付保险费等义务,保险人对其资信情况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险人的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势必导致保险人对新的车辆所有者的资信情况一无所知。

众所周知,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客观自然因素外,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及道德品质有关,倘若汽车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险图取索赔,那么汽车保险事故就成为一种必然危险。

因此保险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保
险人有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

6.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

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承担约定事故出现后的赔款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有权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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