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投融资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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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投融资政策汇总

2011年7月更新

一、保障房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央补助资金

1、2011年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已按规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按照规定于今年5月31日前将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连同省级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到市县,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信息来源: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2011年5月20日)

2、据省住建厅测算,2011年河北省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任务是14万套,总投资211.4亿元,包括中央补助资金19.6亿元。(信息来源: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授信评审方案》 2011年4月)(二)、省级补助资金

1、省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给予资金支持,并纳入财政预算。年度省级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补助的额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通过省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解决,由省级财政还本付息。省级补助资金以各市、县(市)建设套数为基数进行安排。省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除负责省级财政对市、县(市)补助额度缺口部分的融资外,按照统借统还的原则,为融资困难的市、县(市)提供融资帮扶。(信息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1年2月28日)

2、据省住建厅测算,今年省级补助资金19.6亿元。(信息来源: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授信评审方案》 2011年4月)(三)、县(市)级财政

1、市、县(市)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信息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1年2月28日)

2、据省住建厅测算,地方财政出资19.98亿元。(信息来源: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授信评审方案》 2011年4月)(四)、银行贷款

1、由“河北保障房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与国开行签订框架协议,今年计划融资152.22亿元,重点支

持“两租房”建设,包括省财政用于“两租房”的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的贷款、各设区市用“两租房”建设的银行贷款。省级融资平台作为各

市“两租房”建设融资的名义(联合)借款人,负责向国开行统一融资

和归集偿还,市融资平台作为地方保障性住房的融资、建设和贷款偿还部门,是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负责贷款的实际使用和偿还。(信息来源: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授信评审方案》 2011年4月)

2、市平台的资本金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市政府按国家规定渠道可筹集的部分。其中,以市政府投入的资金(含指定土地出让收益(收入或成本)返还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政府应以文件、协议等形式将明确宗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划归借款人。资本金比例≧20%,先于贷款投入项目建设。注册资本不低于当地“两租房”建设项目资本金的应出资额。(信息来源: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授信评审方案》 2011年4月)

3、各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为公益性、非盈利机构,除依法经营支出外,其结余资金仍作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信息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1年2月28日)

4、两个落实:(1)、建设条件需完成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2)、市平台的融资由各市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资产抵押、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其他企业担保;当以上信用结构仍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省政府协调落实其他担保措施。

5、贷款期限:廉租房最长不超过5年,宽限期2年;公共租赁房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3年。

二、银行还款资金

(一)、还款方式

1、由于融资包括省级平台融资和市级平台融资两部分,其还款来源和方式也存在区别。其中,省级平台融资由省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足额、按期偿还该部分的贷款本息;市级平台融资的还款主要依靠当地的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不足部分可以增加计提比例),同时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资金,使用国债资金、租金收入等作为补充。(信息来源: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授信评审方案》 2011年4月)

(二)、土地出让收益

1、各地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相关规定项目后,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信息来源: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2011年5月20日)

2、自2011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

设。(信息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1年2月28日)

3、财政部预计2011年地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在1.9万亿元左右。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信息来源: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2011年5月20日)

2、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以增加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信息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1年2月28日)

(四)、地方债

1、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当地其它项目的建设。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简化审核环节并缩短核准周期”。(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6月9日)

2、2011年将发行两千亿元地方债,优先用于保障房建设,首期500多亿地方债将于6月27日上市。(信息来源:财政部发布的发债计划显示,6月17日)

3、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1年2月28日)

(五)、租金收入

廉租房和公租房项目只提取法定2%的管理费,但可以形成固定资产,尤其是公租房的租金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的70%。经济适用房项目除管理费外,赚取法定3%的利润,限价商品房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政策,但不会低于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利润。(信息来源:邯郸房投)

(六)、“两租房”回购协议

市政府与市平台签订“两租房”回购协议,将回购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获市人大相关审批文件。(信息来源: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授信评审方案》 2011年4月)

(七)、承诺文件

市政府向省政府出具承诺文件,明确市平台无法按期向省房投归集到期本息时,可通过处置各市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还款;在无法保证按时处置或者处置后仍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不足部分由省财政通过往来结算进行扣缴,并划转至省房投还款账户。(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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