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何进行鉴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何进行鉴定
一、申请
(一)申请时限
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申请,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预交鉴定费。
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已确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方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受种方应在出现麻痹临床表现满1年后的1年内,其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方应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专家组判定其病情稳定后(原则上为发病6个月后)的1年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委托,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委托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企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答辩及其他鉴定材料。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企业对市级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或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材料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2.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3.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4.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
5.相关疫苗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还应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6.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种方应当提供上述1.2.3.6所规定的材料;接种方应当提供1.2.4.5.6所规定的材料;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提供4.5.6所规定的材料。各方应当主动提供由自己保存或者掌握的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材料,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材料应包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以及上述2.3.6所规定的材料。同时,3所规定的材料应是调查诊断或鉴定专家组判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病情稳定后的相关资料。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因鉴定需要可以向医疗机构调取受种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1.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不明确的;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3.受种方、接种方、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4.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
5.不缴纳鉴定费的;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1.2.3.4.6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不予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异常反应鉴定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应在自收到各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90日。
医学会应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7日前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受种方、接种方和疫苗生产企业。各方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鉴定会。参加鉴定会的各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会的,不影响鉴定的正常进行。
案件受理后,有影响鉴定继续进行的因素时,医学会可中止鉴定程序,待影响因素消除后重新启动鉴定程序,中止时限不超过3个月。若3个月后影响因素仍未消除,鉴定程序自动终止。非医学会原因导致鉴定终止的,医学会扣除50%的鉴定费;抽取鉴定专家后终止鉴定的,鉴定费不再退还。
医学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伤残等级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受种方有关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书。
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应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前7日内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受种方。受种方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鉴定。
医学会应当在作出结论后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