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核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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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二、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罚、
法布于众
三、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罚
四、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之前:黄老学说与约法省刑、汉
武帝之后:德主刑辅
五、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
法宽简、稳定、划一
六、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七、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尚德缓刑
法律形式
一、秦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和廷行事
二、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四、宋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编敕、编例、条法式类
重要知识点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吕刑》中有记载
2.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3.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4.李悝《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5.《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具法
6.《法经》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最早规定了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8.《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9.《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入律,又称《魏新律》10.《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具律置于律首
11.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2.《晋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又称《泰始律》《张杜律》
13.《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14.《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
15.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16.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17.西魏编纂的《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8.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
19.《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0.《北齐律》首次以“名例律”命名法典总则
21.《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2.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23.《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4.《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和私罪
25.《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
26.科举制度始创于隋朝
27.《永徽律疏》(《唐律疏仪》)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28.《唐律疏仪》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29.《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30.《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纂方式
31.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
32.《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33.宋朝首创刺配刑
34.宋朝首创充军刑
35.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36.《元典章》首创附载“五服图”先例
37.元朝首次明确规定“嫁娶礼书(婚书)”制度
38.元朝首次以刑部作为中国古代的中央主审机关
39.明朝《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正式入律
40.明朝《大明律》首创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方式
41.明朝《大明律》首创附“六脏图”先例
42.明朝《大明律》首创奸党律
43.《明大诰》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
44.《大明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创立律例合编体例的封建成文
法典
45.明朝首次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名称4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成文法典47.《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48.《康熙会典》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49.《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
50.《十九信条》是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第二部宪法文件5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5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53.《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意义的刑法典54.《大清新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55.《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5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57.《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
58.《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是清末修律过程中制定的最完备的商法
5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
60.《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采
取三权分立政府组织原则的宪法性文件
61.《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62.《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63.《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6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65.《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66.《中国土地法大纲》是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最为完备的土地法规
67.管制刑最早出现于解放战争时期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婚姻与继承制度
1.婚姻原则:西周时期的婚姻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性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六礼:“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内容:(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家送礼品提亲;(2)问名,男家在女家答应议婚后,请媒人问女方的生年月日时辰,并卜于祖庙以定吉凶;(3)纳
吉,男家卜得凶吉通知女家,决定订婚;(4)纳征,男家送聘
礼给女家;(5)请期,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择定婚
期;(6)亲迎,男子赴女家迎女方,举行结婚仪式。

“六礼”之
中,最基本的是“纳彩”和“纳征”。

3.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是夫权专制的典型放映。

“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不
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行为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三不去”,是指若有“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
子。

4.嫡长子继承制度: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这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牢牢地
确立下来。

西周时期继续奉行嫡长子继承制度,一直沿用到明
朝。

二、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的成立:第一,确认了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规定“诸嫁
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为主婚者,独坐主婚。

”第二,婚书、聘
礼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三,对婚姻缔结的限制。

规定同
姓不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2、婚姻的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解
除要件。

义绝是唐律中强调离婚的条件。

唐朝还有“和离”的
规定,和离是双方志愿离婚,法律不予惩处。

3、家庭关系:唐律注重维护封建家长的统治地位和支配权力。

4、继承制度:实行诸子均分制。

在宗祧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在财产继承上,实行代位继承和遗嘱优先于法定法定继承使用
的原则。

出嫁女不享有继承权,但户绝财产可由在室女继承未
婚兄弟财产的一半。

三、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1、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2、在室
女享有男子财产继承权的一半;3、遗腹子和亲生子享有同样的
财产继承权;4、规定了绝户财产的继承办法:立继(夫亡妻在,立遗子从妻)和命继(夫妻双亡,立遗子从其尊长亲属)。

继子
和户绝之女都享有继承权,但分额分配是不同。

四、元朝的婚姻制度:1、元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
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又称“嫁娶礼书”);2、元朝开始对媒妁
进行规范化管理。

只有经过基层官员等保举推荐,并由官府登
记在册,才能充任媒妁;3、严禁寡妇带产改嫁。

五、明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家长的权利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包
括教令权和主婚权。

教令权包括惩戒权和送戒权。

刑罚制度
一、夏商西周的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墨刑又称黥刑,是指在犯罪人面上或额上刺字,在染上墨;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也作刖刑或膑刑,砍手为剕,砍足为刖,去掉膝盖为膑;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始于夏朝,发达于西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2.赎刑:《吕刑》中记载了赎刑,该刑罚最早起源于夏朝。

二、秦朝的刑罚
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定杀等
2.肉刑
3.徒刑:(1)城旦舂,是徒刑中最重的刑罚。

男子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者戍边;女子为舂刑,罚为舂米。

(2)鬼薪白粲。

男子为鬼薪,罚给神庙砍柴;女子为白粲,罚给宗庙择米。

(3)隶臣妾。

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指罚为官府服役。

(4)司寇。

仅适用于男子,指罚为守备。

4.赀刑:赀刑类似于罚金刑
5.耻辱刑(1) 髡刑,剃去犯人的刑罚。

(2)耐刑,剃去犯人胡须的刑罚。

(3)完刑
三、汉文帝和汉景帝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时期进行的刑制改革就是对以往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揭开了从肉刑到劳役刑过渡的序幕。

其主要内容是: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剕刑中的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这次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为最终废除肉刑奠定了基础。

但是此次改革也有弊端,主要表现为三点:(1)斩右趾改为弃市,实际上是由轻改重。

(2)宫刑未改。

(3)笞数过多,往往有犯人在行刑过程中被打死。

汉景帝在文帝改制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笞刑改革。

包括:(1)减少笞数,将笞五百于笞三百分别降为笞三百与笞二百,后又再度减为笞
二百与一百。

(2)明确规定了笞杖的材料、质量、长度、宽厚度等规格,而且严格限定了笞打的部位与行刑的程序,进一步减轻了法定的笞刑数。

文、景帝的刑制改革,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制五刑的形成
1.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

2.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3.北魏创立了流刑,作为死刑的宽待刑,填补了死刑和徒刑之间的空白。

北魏时期又对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

4.西魏和北齐政权下诏废宫刑,宫刑退出历史舞台。

5.北齐将流刑分为五等,为后世三等流刑的出现打下了基础。

自此,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五、隋唐的五刑制度
1.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隋朝把五刑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

2.五刑制度的历史沿革:夏商周时期,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已经相当完备,到了汉朝,奴隶制五刑开始变化,即通过汉武帝和汉景帝的刑制改革,使得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刑演变为髡钳城旦舂(属于劳役刑,劳役刑相当于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一百);斩右趾改为
弃市(死刑)。

到了南北朝时期,宫刑也开始发生变化,西魏、北齐诏令废止宫刑,宫刑退出历史舞台。

可见,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过程中,经历了由肉刑、死刑向笞(鞭)刑、徒刑和死刑转变的过程。

宫刑的废除,使得在徒刑和死刑之间缺少中间刑,流刑作为徒刑和死刑的中间刑在南北朝出现。

北魏时期又对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

隋文帝开皇年间,制颁了《开皇律》,《开皇律》在南北朝五刑的基础上,以笞刑代替鞭刑,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

3.五刑的量刑标准:笞刑、杖刑和徒刑分为五等,在处刑加一等时,不在本刑种内相加,而是升格加等;流刑分为三等,唐太宗在三等流刑之外增设了加役流加役流,以宽待死刑。

死刑分为绞、斩两等,斩重于绞。

在流刑和死刑中,如果在处刑加一等时,在本刑种内相加。

六、宋朝的刑罚
1.折杖法——五刑的变化。

宋朝创立的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折为脊杖,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的实行,使得流刑免于远徒,徒刑免于监禁,笞杖刑减少了笞杖数,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

但是也有弊端,即良民偶有冒犯,也受以笞杖,而愚顽之徒,虽然一时伤痛,但终无羞愧。

不是所有的刑种都以折杖法代替,对于贼盗等严重的犯罪,则不能折杖,所以封建制五刑不是在宋朝取消了,只不过在某些领域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2.刺配刑及其历史沿革。

刺配刑始于宋朝。

宋朝初设此刑的目的,原为宽待死刑之意,但是后来成了滥刑之刑,即复活了肉刑,影响恶劣,被后人讥为“六刑”,此刑罚开了封建后期各朝复活肉刑的先河。

元朝在刺配刑的基础上,增加了刺臂刑和刺项刑,明朝和清朝仍然沿用刺配刑。

刺配刑的出现完全是封建专制注意恶性发展的结果。

清末变法修律,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刺配刑才退出历史舞台。

3.凌迟刑及其历史变革。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但那时还属于法外刑。

北宋仁宗时期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

至南宋时凌迟刑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宁宗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刑被定为法定刑,与绞、斩刑并用。

不过,凌迟刑虽在宋朝成为法定刑,但不曾规定在《宋刑统》中;而明朝将凌迟刑正式载入了《大明律》。

凌迟刑在明朝的正式入律使这一最野蛮、最惨无人道的刑罚制度化。

到了清朝,适用凌迟刑的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至22条。

凌迟刑适用范围的扩大,表明封疆专制主义的恶性发展,清末刑制改革,沈家本奉命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除可凌迟刑,凌迟刑至此退出历史舞台。

七、元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1.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

元世祖对宋朝原有的刑罚体系中的折杖法进行了改革。

根据“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的蒙古习惯,指令各个减三,遂把宋朝的折杖法演变成以七为尾数的从七到一百零七的十一等笞杖刑。

2.肉刑复活。

元朝保留的蒙古习惯中有刺臂刑和刺项刑。

按照元朝法
律,一般犯盗窃罪,除了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刑”;强盗初犯即可适用此项刑。

八、明朝的刑罚制度
1.充军刑。

充军刑始创于宋朝,到了明朝被广泛运用,该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

明初为充实卫所的兵员,将死刑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后来成为常刑。

2.廷杖制度。

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该制度是杖刑的滥用,影响恶劣。

九、清朝的刑罚
清朝典型的刑罚有“发遣刑”。

发遣刑类似于充军刑,但重于充军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十、清末确立的刑罚
1.《大清现行刑律》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绞、斩)、遣刑、流刑、徒刑和罚金五种。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凌迟刑、枭首刑和刺字刑,改笞杖刑为罚金和苦役。

2.《大清新刑律》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废除了斩刑、遣刑和流刑,采取了缓刑、假释等制度和术语。

十一、南京国民政府规定的主体刑
1935年1月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把刑罚分为主刑、从刑,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从刑分为?夺
公权和没收,另有保安处分。

刑罚原则
一、西周时期的刑罚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

这一原则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三宥之法”:对“过失”、“弗知”和“遗忘”三种犯罪情形可以宽?原谅。

过失被称为“眚”,故意被称为“非眚”。

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被称为“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疑难案件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明德慎罚”在定罪量刑上的体现。

4.宽严适中原则
5.因地因时制宜原则。

西周确立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刑事立法原则,并进一步表达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即全国结合犯罪的主观情况进行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

6.上下比罪原则。

“罪无正律,则上下而比附其罪”相当于类推原则。

7.同罪异罚原则
二、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把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为“不端”
3.盗窃按脏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自首减刑的原则。

秦律称自首为“自告”
8.诬告反坐原则
三、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原则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对于此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

此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的思想。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1.准五服以治罪。

西晋《泰始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的定罪原则。

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和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麻五等。

“准五服以治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

服制越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越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越重;制服越远,则与此相反。

2.官当制度。

“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于《北魏律》和《陈律》中。

“官当”制度的形
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3.八议入律。

“八议”入律是封建特权制度正式法律化表现之一,该制度源于《周礼》的“八辟”之法。

“八议”是指封建官僚中八种人犯罪后,需“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这体现了封建法律特权思想。

“八议”包括议亲(皇亲国戚)、议贤(有封建德行和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和议宾(前朝皇帝宗亲)。

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以后遂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八议”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该制度才被废除。

4.“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北齐律》,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之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伺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五、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

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

对共犯罪区分首犯和从犯,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所谓“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

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首犯从重处刑,从犯减轻刑罚。

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

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

3.自首原则。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

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

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4.类推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

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罚。

5.刑事责任年龄和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适用赎刑;(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适用赎刑;其余犯罪皆不论;(3)90岁以下,7岁以上,虽犯死罪,不加刑。

6.累犯加重原则。

凡是前后三次犯罪断绝后,仍然继续犯罪的,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上一种刑罚。

7.数罪并罚和合并论罪原则。

一人犯两人以上罪的,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

8.特权原则。

官僚贵族享有的特权包括议、减、请、赎、官当等。

9.化外人处罚原则。

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0.“同居相为隐”原则:指同财共居者以及一定范围内亲属有罪,相互之间可以容隐而不负刑事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则
六、元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元朝在定罪量刑方面实行蒙汉异法,在法律上把居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同罪异法。

七、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明律在定罪量刑方面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1.在加重处罚的方面,大大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侵犯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2.在减轻处罚的方面,明律对一些触犯礼教、典礼、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罪行,比唐律处刑有所减轻。

八、革命根据地的刑罚适用原则
1.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原则:(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区分首要与胁从,惩办主要适用于首要分子,宽大主要用于胁从分子。

(2)贯彻保障民主原则,不放过一个奸细,不错办、不冤枉一个好人。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2.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原则: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各个时期的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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