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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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在市场经济中,首推的是自由主义之父亚当·斯密,其在其著作中提到:“所有优惠或者限定的规制,已经全部铲除,最分明最淳朴的合乎自然的自由之都就会建立起来。在社会中,在不违背公正的法令时,社会成员中的每个人,都是完全自由。社会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以自己的方式,寻求自我的利益,以其劳动及成本和任何其他人或者不同阶层相竞争,这样,个人财产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受监督、指导,使之最恰当与社会利益的相适应。要完全践行这种使命,对于易于陷入错误认识的君主们来说,要行之得当,恐不是人类睿智或者常识所能做到的。”①由于人是谋求自我利益化的,在市场经济中会有不同阶级的不完全竞争,以及失业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化,也有得到相关市场信息的不准确化、不对称性等种种原因,以及市场自身的失灵。萨缪尔森曾指出:对于一个没有思维的市场来说,由于其被动性,不能期待市场本身去自觉地意识到它所带来的社会不均等,更不能期望他去更正这种不平等性。②市场失灵存在于现时的经济市场中,阻碍了资本的有效配置,难以使市场经济发挥其应有的市场效应,最终导致市场经济的贫乏,由此可以看出,单单凭借市场是不足以防止市场经济的弊端,市场失灵是政府进行监管的有力依据。当局政府具备其他职能部门所没有的强制力,在改正市场失灵具有明显的上风,比如:政府补贴、处罚权等,总之,为了市场的良性发展,需要通过政府的有效干预,从而促进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但是,政府的干预需要在一定的幅度内,科学民主的处理政府与市场
的关系。一、概述—回顾监管制度的变化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证券市场应运而生,其发展经历了自发形成的过程。在早期的证券市场中,因其规模小,市场公平较多的依靠证券商的自律以及舆论。从1929年美国的股市崩盘对各行各业的影响足以说明在资本国际化的时代中,证券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而该领域的良好的发展不仅仅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前途,还牵涉着每一个人的利益。因此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从历史的角度来探析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有助于我们全面的分析问题。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是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至今,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先后从1981年初的多部门分散共管时期,1992年由分散监管向统一集中监管转型时期,1998年至今的统一集中的逐步建立,每个时期都是在探索相对于适合每个时期的监管制度,以期能使资源得到最大的优化。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证券市场兴起晚、时间短,在探索中不停的前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1984年11月14日正式批复同意发行“飞月音响”股票。“飞跃音响”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成长迈出了第一步起,到2005年新的《证券法》的实施,我国证券市场有了实质的发展,但内幕交易案——高淳陶瓷案,基金经理“老鼠仓”——韩刚案件等不断曝光,使得人们对市场经济望而却步。二、分析—案例再现全称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广夏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银广夏(000557)。该公司在1994年6月上市,创造了令人吃惊的业绩和股价神话。因其傲骄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
国第一蓝筹股”。按照银广夏1999年年报,当年,银广夏的每股红利达到空前未有的0.51元;其股价则先知先觉,从1999年12月30日的13.97元启动,一路狂升,至2000年4月19日涨至35.83元。次日实施了优厚的分红方案10转赠10后,即进入填权行情,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较一年前启动时的价位上涨40%,较之于1999年“5·19行情”发动前,则上涨了8倍多;2000年全年涨幅高居深沪两市第二;200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再创“奇迹”,在股本扩大一倍基础上,每股收益攀升至0.827元。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假造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相关专家意见认为,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为“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1]200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审查,并指出具体的违法事实:从1998年至2001年的3年时间内银广夏累计捏造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利润1776.10万元,因为银广夏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以前年度的财政资料丢失,银广夏1998年度利润的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利润17781.86万元,实际亏损5003.20万元;2000年虚增利润56704.74万元,实际亏损14940.10万元;2001年1―6月虚增利润894万元,现实中亏损2557.10万元。上述多项违规事实都是在虚报财务报表中进行伪造相关数据材料,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对对银广夏处以罚
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2]“信息披露义务人该当切实、切确、完整、实时的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录、错误性陈述或者重大披露”明确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银广夏采取了虚假的财务报表的行为,是资本市场中的不良反应,同时也是制度不尽完善的漏洞,最终导致亏损股票。银广夏也使得我们进一步审视公司上市以后持续的公开信息中的财务报表
1.财务报告的重要作用根据准确而公平的披露,投资者可以减少对该公司认知的不确定性,以防将资金投入到质量差的企业,从而可以将资金最大化的利用。但是虚假的财务报告,投资者就不能准确的辨别企业质量,间接的影响其投资意愿,就会降低愿意购买股票的价格。进而,投资者将会要求更高的成本报酬,以填补其风险投资或者进行财物分析的价值,导致企业筹集基金的困难和资金成本的加重。较优的成本筹集资本不能为高质量的金融机构所用,珍惜的资源流向低质量的公司,而财务报告也就失去了其作为传达信号的作用,发生劣币摈除良币的迹象,使得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丧失,最后资本市场将会变的萎缩。[3]因此,作为投资者风向标的财务报告出现虚假,会降低整个市场有效配置的效率,进而,对整个经济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我国,由于发展的情况不一,上市公司质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差异,然而,自身并不具备投资价值的多数金融机构,其故意虚造会计信息、层层包装,最终得到了上市的资格,或者取得了配股,增发资格,这样逐步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不经济。
2.虚假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