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起重机吊钩的安全检验及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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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起重机吊钩的安全检验及报废标准
吊车吊钩的安全查验: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的吊钩,以1.5倍定额荷重作为查验荷重举行试验。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的吊钩,以2倍定额荷重作为查验荷重举行试验。
吊钩卸去查验荷重后,不应有不论什么较着的缺陷以及变型,开口度的增长量不应跨越原尺寸的0.25%. 查验及格的吊钩,应在吊钩低应力区打印标记,包括定额起重量、工厂标志或厂名,查验标记、生产编号等内部实质意义。
吊车吊钩的报废规范吊车吊钩出现下列环境之一时应予报废:① 裂纹;② 伤害断面磨耗达原尺寸的10%; ③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长 15%; ④ 钩身扭改变型跨越10°;⑤ 吊钩伤害断面或吊钩颈部孕育发生范性变型;⑥ 吊钩罗纹被腐化;⑦ 片钩衬套磨耗达原尺寸的50%时,应改换衬套;⑧ 片钩心轴磨耗达原尺寸的5%时,应改换心轴。
GB5144-2006上的规定
5.3 吊钩
5.3. 1 吊钩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4.1的规定。
5.3.2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 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b)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c)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d) 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e)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0002-2007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Overhead Crane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 2 月 21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0002-2007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一般要求 (1)
第三章材料 (3)
第四章金属结构件 (4)
第五章安全保护装置 (5)
第六章主要零部件 (6)
第七章电气与控制 (7)
第八章生产工艺 (8)
第九章使用 (10)
第十章检验检测 (12)
第十一章附则 (14)
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房屋建筑工地和施工工地用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所称桥式起重机是指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
本规程不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1t或者提升高度小于2m的桥式起重机。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起重机,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起重机与本规程要求不符合时,应当事先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同意。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环境的要求。
第五条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对起重机设计和制造的安全性负责,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
第六条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二)总图、主梁部件图、电气原理图;
(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七条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合格证明证,至少包括产品的型号、主要参数(起重量、跨度、起升高度、工作级别、各机构工作速度)、制造许可证号、制造厂名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二)主要受力构件使用的材料明细,至少包括材料名称、制造单位、材料质量证明书编号、炉批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
(三)主要零部件明细,至少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外购、外协)、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等;
(四)安全保护装置明细,至少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外购)、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等,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还需要合格证或者型式试验报告等。
第八条安装、使用、维护说明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性能参数及其结构说明;
(二)各机构和各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的说明;
(三)基础荷载图及其相应说明;
(四)安装说明及其要求;
(五)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
(六)维修保养说明及其要求;
(七)保管、运输的说明及其要求。
第九条起重机出厂时,应当在明显部位装设金属铭牌,铭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型号;
(二)设备代码:
(三)产品编号;
(四)制造许可证编号;
(五)额定起重量;
(六)工作速度(起升速度、大车运行速度、小车运行速度);
(七)跨度;
(八)起升高度;
(九)整机工作级别;
(十)制造单位名称;
(十一)出厂日期。
铭牌右上角应当留有打监督检验钢印的位置。铭牌的材料和固定应当使铭牌能够永久存在。
第十条起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每个施工工程编制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起重机的基础和轨道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并且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样;
(二)相关的材料质量证明书;
(三)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四)改造工程的设计计算资料。
其中(一)、(二)、(四)项与使用相关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30日内移交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材料
第十七条起重机金属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的材料一般采用GB700《普通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