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其对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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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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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讲述四个问题: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二、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动向 与主要特点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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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历史, 在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中,青少年犯罪作 为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总的发 展状况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 教育、国际交往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而 发展变化的。其犯罪率和青少年罪犯占 整个刑事罪犯的比重是不断提高的。 1950年至1959年的10年间,青少年罪犯 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20% 左右,青少年犯罪未构成一个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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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至1998年,我国未成年罪犯占全 部刑事犯的比例分别为:13.3%、12.2%、 12.2%、11.2%、10.5%、10.1%、 10.7%、10.7%,一般都保持在10%以上。 这些统计数字都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从 数字上看有所下降,但有两点我们必须 清醒地看到:
一是随着我国青少年犯罪向低龄化发展,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在上升, 而不满14岁的少年儿童犯罪,按照《刑 法》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进入司 法程序,这是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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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刑事 罪犯中,青少年所占比例为52.88%,其 中,青少年犯罪者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 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57.58%,而 且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的青少年罪 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达52.48%。 1992年,青少年罪犯在严重破坏社会治 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比例为56.13%,而 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青少 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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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按照《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重罪即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负刑事责任。 三是许多大案要案是青少年所为 。 据统计,2002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比 2001年下降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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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动向与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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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青少 年所占比重,1991年比1990年下降 3.24%,1992年比1991年下降了1.45%, 1994年比1992年下降1.19%,比1990年 下降了5.88%。
青少年罪犯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 犯所占比重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1991年比1990年增加了2.82%,1992年 比1991年增加了2.31%,1994年,比 1992年增加了1.91%,比1990年增加了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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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犯罪青少年占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 72.47%。 1987年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 74.3%。 1988年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案件的75.6%。 1989年青少年犯罪仍占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 70%以上。 自1990年起,青少年犯罪占全体刑事作案人员 的比重同80年代相比,比例有所降低。但从总 体上看,比例仍很高,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的案件中的青少年所占比重一直在5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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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至1965年的六年间,我国刑事犯 罪发案年均为全国人口总数的4‰。,明 显下降,但犯罪青少年约占整个刑事犯 罪作案成员总数的30%左右,却处于上 升趋势。
1966年到1976年的“文革”10年期间, 犯罪青少年由于没有确定的统计数字, 仅从一些地区的典型调查来看,约占整 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60%左右, 青少年犯罪不仅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而 且在全部犯罪案件中已超过半数以上, 从而成为我国令人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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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以后,青少年犯罪出现了持续上 升的局面。
1978年至1980年的三年,青少年犯罪达 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峰,犯罪青少年 与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百分比: 大中城市为70%-80%,农村约为60%— 70%。 1983年至1985年,全国查获刑事犯罪作 案人员总人口比率连续三年稳定在5‰。; 但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作案成员总数 的比例又有所回升,1983年为60.2%, 1984年为63.3%,1985年为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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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数据的比较说明,青少年犯罪从总体上而言, 进入90年代前五年数量上呈现下降趋势,但所占比 重仍相当高,质量上呈现上升的趋势,严重破坏社 会治安的青少年罪犯所占比重较高,且逐年上升。 1995年至2000年全国青少年犯罪情况为: 1995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57.53%; 1996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59.39%; 1997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58.92%; 1998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9.39%; 1999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6.71%; 2000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4.54%。
8源自文库
1994年,青少年罪犯在整个刑事犯罪作案人员 中所占比例为49.12%,青少年罪犯在严重破 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比例为54.94%, 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青少年罪 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6.7%。 以上数字说明,20世纪90年代前5年的青少年 犯罪情况呈现下降趋势,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犯 罪的比例: 1991年比1990年下降了4.43%; 1992年比1991年下降了2.10%; 1994年比1992年下降了1.66%; 1994年则比1990年下降8.19%。
(一)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危害日益 严重 从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年龄结构来分析,我 国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比“文革”前 提前了2-3岁。个别的8岁就有偷窃行为。 一般是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 就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4-17岁成 为犯罪的高峰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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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 199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刑事犯 罪者为580272人,其中青少年罪犯占 57.31%,人数达332528人,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案件中,犯罪分子为271529人, 占罪犯总数的46.79%,其中青少年犯罪 人数为165143人,所占比重为60.82%, 而在青少年犯罪中,严重破坏社会治安 的犯罪分子所占比例为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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