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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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9次修法)
69年6月2日「殘障福利法」 →86年4月18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殘障者
身心障礙者 行動不便者
殘障設施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無障礙設施
4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57條、88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
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 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 外開放使用。
已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不符規定
,且未依期限改善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得 連續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6萬至30萬 罰鍰至完全改善為止。
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
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
97年3月13日發布以「規則」與「規範」分離,
並自97年7月1日實施。
第167條授權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設計規範。
第170條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
97年6月30日前取得建造執照
無障礙設施 檢討依據
內政部97年5月9日修正替代 改善計畫及認定原則
97年7月1日後取得建造執照
設計規範
7
發布 施行
修正為社會福利機構 (昇降機,必須設置 改為自由設置)。 13.刪除「學校」。 15.增列「集合住宅」。
§172第2項刪除「引導鈴及緊急 照明設備」。
§174昇降機出入口前30㎝地板 應設置引導設施,且應留設 1.7m輪椅迴轉空間。修正為60 ㎝及1.5m。
「活動中 心」。 7.增列「 寺廟、宮 廟、教會 」。
章 名
修 正 概 要
77.12.12
85.11.27
90.09.25
94.01.21
97.03.13
77.12.12
85.11.27
90.10.01
94.07.01
97.07.01
第十章 公共建 築物殘 障者使 用設施
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行動 不便者使用設施
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行動 不便者使用設施
第十章 公共建築 物行動不 便者使用
國際觀光旅館(飯店)。
V
V V
V V
V V
V○V V○V
V V
V
V V
D-1 室內游泳池
V V V V V○V V V V V
1. 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
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
天文臺、藝術館。
2. 觀眾席面積未達200㎡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 V V V V V V V V
無障礙環境建築管理實務
壹、前言
貳、建築管理
參、替代改善 計畫實務
肆、無障礙 基金
1
壹、前言
2
壹、前言
一、建構無障礙環境的目的: 乃為提供行動不便者公平
參與、及鼓勵行動不便者 自立發展的重要基礎條件 聯合國憲章、人權宣言:
讓身心障礙者在經濟和 社會發展上能實際全面參 與和機會均等
3
二、公共建築物建構無障礙環境演繹
設施
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 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
§167~ §177共 11條。
將各條文中「殘障者」 §168標誌規格刪除「國際殘障 §170適用
修正為「行動不便者」。 協會」。
範圍部分
§169刪除第1款第1目至第3目。
修正 6.增列
§169增訂其他引導設施 及修訂圖169-1-1、169-12。
§170適用範圍14→16 1.殘障教養機構、養老院
◎增列頑性癲癇、 罕見疾病。
◎增列慢性精神障礙 84 者。
◎導盲犬訓練及出 入公共場所。
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

96.7.11
◎由8章78條修正 為9章109條。
◎身心障礙者: 指8類經鑑定 及評估,領有
96 身心障礙證明 者。
6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
共11條(第167~177條)前後4次修訂。
§175第1項「應裝設外開門或自 動門」→「所設置之門應可使 行動不便者自由進出及使用」。
16.增列「學校」。
§177刪除「殘障者停車位標 誌」。
修正§167、§170 其餘刪除。
§167無障礙設計 規範由中央主 管建築機關定 之。
§170將原16種公 共建築物修正 為7類18組。
8
貳、建築管理
9
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大事紀要
殘障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69~86

86~96
◎共26條
◎共75條
◎視障、聽障、聲語
◎增訂各目的事業
69 障、肢障、智障、 86 主管機關權責事
多重障、其他。
項。
79
◎共31條 ◎增加:重器障、顏
損、失智、自閉、 植物人。
90 92 93
◎配合省府組織功 能、行政程序法 施行調整。

室避避室室樓昇廁浴輪停

外難難內內梯降所室椅車
通層層出通
設盥
觀空

供行動不便者
路坡出入路
備洗
眾間
使
用 類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使用設施
道入口 走
及口






1. 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
歌廳、觀覽場。
2. 觀眾席面積在200㎡以上之下 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
V
V
V
V
V

V
V
VV
公 A-1 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
建築 物使 用類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室扶避避 室 室 樓 昇 廁 浴 輪 停
外手難難 內 內 梯 降 所 室 椅 車
通 層層 出 通
設盥
觀空
路 坡出 入 路
備洗
眾間
道入 口 走


及口

B 類
商 業 類
B-2 B-4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 售市場、攤販集中市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V
貳、建築管理
新建公共 建築物
已開放使 用之公共
建築物wenku.baidu.com
建造執照審查機制
成立勘檢小組
訂定勘檢標準與勘檢程序 檢查及督導(罰鍰)改善
替代改善計畫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 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10
一、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審查 (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7類18組(23項)
11
一、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審查 (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V
休 D-2 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
閒 D、
活動中心。
類文 教
3. 觀眾席面積在200㎡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 (場)及設施。
V V V V V○V V V V V
A 類
共 集 會
里)活動中心。
3. 觀眾席面積在200㎡以上之下 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V V V V V ○ V V V V V

1. 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
運)。
A-2 2. 候船室、水運客站。
VVVVVVVV
V
3. 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12
(一)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及檢討項目(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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