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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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立人民主权原理的国家里,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实
现公共利益为宗旨,而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则需通过各 个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利和利益的确保来实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其地位
一般认为,所谓行政相对人,或称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
主体行使行政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
条件
3个
申请
申请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材料
受理
是,5日内
否,复议
裁定
书面审查、听取意见、裁定不予执行的
所谓行政委托、监督权,即行政主体为了更好地完成组织、 管理、指挥和监督国家事务和相应的公共事务的任务,将 某些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机关、单位、团体或者公民个人 行使,并负责对其监督、检查的权力。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应注意:
⑴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还需要 具备以下条件: a.依法享有外部管理职能 b.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者授 权 c.必须在其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范围 内行使。 ⑵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划拨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 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 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权力。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 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 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权力。
2.在行政法、行政行为的引导、调动下以其积极行为实现; 3.在督促检查下实现; 4.强制、惩罚下被迫作出。
参考文献
1.方世荣:《行政法学应重视行政相对人的研究》,法商 研究
2. 莫于川:《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出版社 2012年版.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⑥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强行退还、强制拘留、遣送出境、
行政主体的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执行权
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 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 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一,违法 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二,符合特定条件 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 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 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 建筑等等。
行政司法权是一个复合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 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 复议的权力。 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2.行政优益权
⑴行政优益权的概念
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的行使职权,切实的履行职责, 圆满的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 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⑵行政优先权 a.行政先行处置权 b.获得社会协助权 c.公定力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一般表现为内设机 构,派出机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 行政主体资格,除非获得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 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然只能以其所带代表的机关名义 进行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是一定行政机构的整体,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其职权有哪些?
( 1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行政决定和 命令的发布权。条例、规定、办法
(2)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
(3)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4)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⑶行政受益权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 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现代民主政治是以责任为基础的。作为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的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 承担一定的义务,以对赋予其权力的人民和国家负责。行 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3.扣押财务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可设定所有,专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 存款、汇款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管理,除 …… 之 外。
地方性法规 尚未制定……,可设定查封和扣押。 规章 一律不得设定。
当事人。
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学界有两种见解: 1.外部相对人
2.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地位
1.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往往将行政相对人置于行政主体的从
属地位来思考。
在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发展完善,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的今
天应对此加以反思,我们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行政法地位 的认识是否正确?
2.行政相对人作为国家的主人,作为受行政主体服务的对
人民作为政治术语,是国家统治源自文库的最终归属者,从行使
行政权的角度来看,其意志通过权力机关以法律形式得以 确立,通过行政主体得以具体实现。所以对行政权及行政 主体的作用的重视,并不能直接导致对人民的权利保障不 重视的结果。然而,在行政过程中,人民的概念具有双重 性,即作为公共利益的归属者的人民和作为行政相对人而 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人民。
1.参政权利 2.受益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3.受平等对待的权利
4.自由权利 5.程序性权利
行政程序权利
1.了解权; 2.提出申请的权利; 3.获得通知的权利; 4.评论权; 5.申请回避的权利; 6.举证的权利; 7.辩论权。
程序权
行政救济程序权利
1.被告知救济途径和方法; 2.提出申诉、复议、诉讼; 3.委托代理人; 4.申请回避; 5.陈述和辩论; 6.上诉; 7.申请执行。
象,从根本上讲其地位应是主导的、主动积极的,在一定 条件下才会转化为从属的、消极被动的地位。
二、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问题是行政法学界一直缺乏研究的
重大问题。
目前我们所确认的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通常都只 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义务或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宪法、民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就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 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国 务 院 组 成 部 门
国 务 院 直 属 特 设 机 构
国 务 院 直 属 机 构
国 务 院 办 事 机 构
国 务 院 市 属 事 业 单 位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交部 防部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育部 学技术部 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民族事务委员会 部 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 部 部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部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资源部 保护部 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省、市、县、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首长负责制
双重从属制
(三)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行 政机关
分类之二
1.外部行政机关和内部行政机关
依管辖对象的不同 定义 区别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
一、类型
(一)行政机构
(二)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 Administrative Organs )通常简称“政府”, 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 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
1.服从行政管理;
2.协助公务执行;
程序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 4.遵守行政程序的义务; 5.接受监督和检查。
行政救济程序中的义务
1.申请请求的明确性与完整性;
2.积极促进程序。
三、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在实现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中往往有 几种情况:
1.自觉实现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所谓行政决策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 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的权力。
所谓行政决定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 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一 系列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作出 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而命令相对人必须服从之 的权力。
1.行政职权
行政立法权 行政决策权
行政决定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执行权
行政制裁权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权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行 政 委 托 、 监 督 权
行 政 司 法 权
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 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利。并 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我国的 宪法、法律和法规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利部 家卫生和计划生育 通部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业部 务部 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3.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它所辖范围内具 体执行行政事物的权力。如税务机关收取税金,有关组织 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者提供方便的义务,而行政主体负有 严格依法履行公务的义务。
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 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 权力。
二、受委托组织
1.含义
2.行政委托的规则 3.委托与授权的区别
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
在传统的国家政治形态中,国家作用是以行政为轴心得以
开展的,而行政又是以行政权为主线发挥其作用的。因此, 传统的行政法学大多是以行政权或者行政主体的作用为主 要研究对象,不重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然 而,现代国家的行政,已不仅仅是行政官员及少数专家的 问题,而是涉及所有社会构成人员切身利益的问题,行政 理论乃至行政法理论,必须以其本来主体——人民为核心 重新构建。
1.构成要件 ⑴依法成立; ⑵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⑶一定的职权、职责; ⑷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⑸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⑴依照宪法、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 定取得; ⑵其它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
(四)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 体表现,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 务的具体表现。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
1.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的资格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个人 第四节
行政主体概述 国家行政机关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在中国,其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而非实定法上 的概念。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 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 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