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中药标准物质的标定

第三节 植物药标准物质
一、概述 二、中药标准物质分类 三、中药标准物质研制要求
第三节.植物药标准物质
一. 概述
(一)相关概念
植物药:是中药材(包括进口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 以及中成药(包括进口的天然药物)的总称。
中药标准物质:我国的中药标准物质包括中药化学对照品和
中药对照药材两大类。
USP标准物质回顾
USP每周分发的标准物质超过5000瓶
USP 总部
我国药品标准物质的历史
1951年,中检所制备了历史上第一个标准物质-测 定菌苗浓度用中国细菌浊度标准(当时的名称是 标准细菌比浊管临时标准品)。 1952年中检所研制了第一个抗生素标准品-青霉素 国家参考品。 1956年首次制备乙磺酸麦角毒碱化学对照品。
>2020 >2000 678 549 202
欧洲药典
美国马里兰州 Rockville市 印度加尔各达 英国伦敦 日本大阪
USP-NF,其他
印度药典 英国药典 日本药局方 Japanese Pharmaceutical Codex 中国药典 国家药品标准
00 中药~400 抗生素~115 麻醉药~55 北京市崇文区天 坛西里2# 对照药材>600 生物标准品~200 生物制品~110 抗生素~37 其它~46
中药对照药材是我国药品检验工作中按标准规定供薄层鉴别
使用的除中药化学对照品外的另一类对照物质,即依据中国药典、
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颁布的药品标准规定,供药材及中成药薄层鉴别检验的对照物 质,一般为未经炮炙或未经化学提取的原生药材。
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 具有确定特性 用以校准设备 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National Reference Standards for Drugs)是指为确保药品质量控制和评价的需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规范要求,采用国际通行的方法和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物质制备规范,制备的具有一定纯度、稳定性和可溯源性的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药品质量控制和评价的基础和依据,是药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基础。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储存、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可追溯性和可比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执行;药品注册审评和监督检查;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药品检验和检测;科研、教学和技术服务等领域。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要求包括,原料的选择和采购、制备工艺和程序、纯度和稳定性的要求、包装和储存条件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方法和程序,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比性和国际互认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储存要求包括,储存条件和期限、储存记录和保管、定期复验和评价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储存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储存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比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配和使用要求包括,分配和使用的程序和记录、使用后的处理和评价、定期复验和评价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配和使用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比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是指对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性能、规格、检验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规定的文件。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用于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的物质,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药品质量、促进药品质量监管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和合理性。
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应当充分考虑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际需求和技术水平,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严谨性和权威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药典的规定,确保其权威性和可靠性。
三、操作性和可行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便于实际操作和检验使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标准物质的分类和命名。
对药品标准物质按照其用途、性质等进行分类和命名,确保其统一规范。
二、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要求。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纯度、稳定性、溶解度、含量等质量指标进行规定,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规格和包装。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规格、包装、标识等进行规范,确保其使用和管理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四、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方法。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方法进行规定,确保其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推动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也对于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和操作水平。
总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药品质量控制和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审核、批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对外供应,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国家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为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化学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医疗器械对照材料和标准品、体外诊断试剂标准品、药用辅料对照品及药包材对照物质等。
第四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负责对标定的药品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分装与包装条件、成本等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五条中检院设立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管理,中检院设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全面技术审核,并负责相关技术指导规范的审定。
第六条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药品注册申请与药品标准修订中新增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申报与受理,申报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及其研究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申报、备案办法》及相关类别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要求。
第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应满足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由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品种原料的制备或采购。
对于特殊来源要求的药品标准物质,可通过采取自行制备、向有关机构或特定人群收集的方式,获得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要求的原材料。
对于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应由标准物质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并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及定值方法,应遵照国家药品标准、中检院发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以及具体类别标准物质定值方法的要求。
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来源/作者】北纳创联【关键词】标准物质标准品药品标准物质网北京标准物质网摘要: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
国际生物标准品和国际生物参考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向WHO索取,并保管和使用。
一、定义国家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或含量测定的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
二、标准物质的种类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分为三类。
1、国家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含量、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含量以毫克(mg)表示,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特定单位(AU)或单位(U)表示。
2、国家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AU)或单位(U)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三、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1、标准物质制备用实验室、洁净室应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实验室操作规范》要求。
2、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
国际生物标准品和国际生物参考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向WHO索取,并保管和使用。
3、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1)原材料选择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材料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应含有干扰性杂质,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并有足够的数量。
(2)分装容器容器材质应为中性硬质玻璃,冻干标准物质采用安瓶分装后熔封有利于其稳定性。
(3)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各种标准物质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
须要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经一般质量检定合格后,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详]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270cda5181c758f5f71f6790.png)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
第二条本技术规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

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WS 1-(X-095)-2000Z-?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药典委员会 审定 榄香烯乳状注射液Lanxiangxi Ruzhuang ZhusheyeElemene Injectable Emusion(征求意见稿) 本品为榄香烯(Ⅰ)与大豆磷脂(供注射用)、大豆油(供注射用)和甘油(供注射用)等适宜辅料制成的灭菌乳状液体。
含β-榄香烯(C 15H 24)、γ-榄香烯(C 15H 24)、δ-榄香烯(C 15H 24)的总量以β-榄香烯(C 15H 24)计,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性状】 本品为乳白色的均匀乳状液体。
【鉴别】 (1)取本品0.5ml ,置试管中,加乙醇1ml ,摇匀,沿管壁缓慢加1%的香草醛硫酸溶液0.5ml ,在两液层交界处显紫红色环,摇匀后显紫堇色。
(2)在含量测定项下记录的色谱图中,供试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β-榄香烯对照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检查】 pH 值 应为5.5~7.0(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Ⅵ H )。
有关物质 精密量取本品2ml ,置10ml 具塞试管中,加无水硫酸钠0.8g ,振摇溶解,置60℃水浴中,破除乳化后,取出放冷,精密加入丙酮8ml ,密塞,充分振摇,静置,取上清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取β-榄香烯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丙酮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 中含0.15mg 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
另取大豆磷脂(供注射用)30mg ,置10ml 刻度试管中,加水2ml ,置水浴中加热并不断振摇使均匀分散,取出放冷,加入大豆油(供注射用)20mg 和甘油(供注射用)52mg ,混匀,加无水硫酸钠0.8g ,同法处理作为空白溶液。
照含量测定项下的色谱条件,分流比为10:1,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对照品溶液和空白溶液各1μl ,分别注入气相色谱仪,β-榄香烯峰的保留时间约为20分钟,记录色谱图至β-榄香烯峰保留时间的2倍。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实施细则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确定药品标准物质特性值的过程,是药品标准物质定值工作的一部分,为保证药品标准物质特性值的准确性,需要多个实验室协作研究。
为建立规范的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是指在多个具有同等能力的实验室间,使用一个或多个法定方法,各实验室所得试验数据按统计程序进行处理后,得到药品标准物质的特性值。
中检院标准物质管理处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国际准则制定有关协作标定工作的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和协调协作标定工作。
第四条中检院业务科室(以下简称组织者)负责组织与实施相关品种的协作标定工作,组织者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一)协作标定计划的起草;(二)协作标定作业指导书的编写;(三)协作标定数据的统计处理;(四)协作标定技术报告的起草。
第五条组织者应当于协作标定工作开展前向标准物质管理处提交《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设计方案》(见附件1)。
包括:样品名称、申请科室、协作标定工作的必要性、拟参加实验室的要求和数量、日程安排、试验方法、数据的统计处理分析原理、协作标定费用预算等内容。
(一)协作标定的样品应通过分装前检查,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分装后样品的均匀性与稳定性应符合要求。
(二)必要时协作标定的组织者可发放调查表(含拟标定实验方法的SOP),对拟参加的实验室进行该项检测的资质与能力进行调查。
(三)协作标定实验室的数目或独立定值组数应符合统计学的要求。
1. 参加实验室的数目通常协作标定的实验室的数目为3-6个,随所需测定程序的复杂程度而变化。
对于化学对照品的协作标定,参加的实验室数目一般为3个。
对于生物标准物质的协作标定,参加的实验室数目不少于3个。
2.单元数及重复测量的次数对于首批研制的化学对照品通常单个实验室可进行1-2个检测项的测定,在短时间内每个检测项需进行2-5次重复测量(即一份样品平行称样、测定2-5次)。
对于原料量少且价格昂贵的品种每个单元的重复测量次数可减少为2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国家药品标准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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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制报告
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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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报告人签字: 日期:
批号:××××××-××××××
日期:
复核人签字:
第×页 共×页
三、标签及使用说明式样
标签式样及说明:
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说明
4、 定价申请
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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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审核记录
附件1: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 附件2: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申请表 附件3: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专家审评意见表
附件1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
一、基本信息
申请科室
品种编号
中文名(通用名) 名称
英文名/拉丁药名
□生物标准品
□生物参考品
□化学对照品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 □医疗器械对照材料和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报告,依据《国家药品标 准物质管理办法》、《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部门应遵循“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研制报告技术要求” 书写并整理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报告。
第三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一) 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 (二)原始实验记录 (三)协作标定原始记录 (四)相关制备记录资料 (五)相关技术文件 第四条 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分为基本信息、研制报告、标签及 使用说明书式样、定价申请、报告审核记录、研制申请审批原始记录及 专家审评原始记录共七部分。 (一)基本信息包括研制部门、品种编号、品种名称(中文/英文/ 拉丁文)、标准物质分类、批号、科室核算价格、原(材)料的信息、 标定方式的信息、分包装的信息、储存条件及标准物质的用途。以上内 容需要填写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综述报告”的基本信息表格中 (见附件)。 (二)研制部门根据实验结果写出本批药品标准物质标定项目及测 定结果。应包括:原(材)料的筛选、精制;化学结构、组份或生物学 特征的确证、理化性质检查、量值与有关物质含量的检查、标定方法及 方式、标定结果的数据分析、量值溯源及确定、稳定性考察;以及本批 标准物质研制中存在问题的分析。通过实验结果及分析,作出可否满足 国家药品标准用途的结论。研制报告的内容需填写在“国家药品标准物 质研制综述报告”的研制报告表格中。表格的填写不限制页数,但表格
我国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

我国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我国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是指对药品的质量特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规定和要求的标准。
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国家药品质量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国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药品质量标准主要包括药品的命名、标志、性状、规格、质量、纯度、含量、稳定性、杂质、微生物限度、毒理学、药效学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
其次,我国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是与国际接轨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药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已成为必然趋势。
我国已经加入国际药品监管合作组织,与国际上的药品监管机构开展合作,加强对药品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积极参与国际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使我国的药品质量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
再次,我国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是动态调整和完善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对药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药品质量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对药品质量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提高药品质量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实用性,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求。
最后,我国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是严格执行的。
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中,对药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的关键。
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对药品使用进行严格的监测和评估,确保药品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总之,我国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的重要保障。
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我国药品质量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将继续加强对药品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药品质量标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药品。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介绍

文件体系
(二)质量管理体系
NIFDC-PD-046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生产策划程序 NIFDC-PD-048 标准物质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程序 NIFDC-PD-051 标准物质特性值确定控制程序 NIFDC-PD-052 测量溯源性控制程序 NIFDC-PD-049 标准物质材料制备控制程序 NIFDC-PD-050 标准物质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NIFDC-PD-053 标准物质标签/说明书编制控制程序 NIFDC-PD-046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生产策划程序
可行性
原料征集
供应商筛选 原料分包装
原料筛选
规格数量 环境控制
定值研究 短期稳定性 稳定性研究
长期稳定性
理化性质
结构、含量 …
研制报告审批
规范性
准确性 包装入库
瓶内
均匀性研究
瓶间
网络平台
供应
National Institutes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2、原料分包装
标准物质品种特性 分装条件
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
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
质的结论。
National Institutes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一)我国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产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
定所(NIBSC)
美国药典委员会(USP)
542 3048
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 2548
日本公定书协会(PMRJ)
246
英国药典会实验室(BPCL) 英国政府化学家实验室(LGC)
nicpbp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nicpbp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能够代表国际通行规范以及国
家标准要求的纯化化合物、原料药、制剂和二者不同程度的混合物等物质。
其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作为药品分析检验、质量控制、仪器校准、研发和标准制定等领域的基础材料,为
药品行业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如何制备的呢?一般来说,其制备过程包括样品选择、制备、鉴
定和包装等环节。
制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包括:采样源的合理性和样品数量的合
适性;制备过程中各步骤的严谨性和精密性;鉴定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重复性;包装材料的
适应性和质量要求等。
可以说,制备过程的精准性和标准化程度,决定了药品标准物质的
质量和价值。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类可以根据其用途和特点来区分。
例如,分析用参考标准物质,用于质量控制的内部标准物质,用于验证和校准仪器设备的外部标准物质等等。
选择合适
的标准物质取决于所需的目标和使用环境,充分考虑到药品的特性、样品的来源和操作的
可行性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应用非常广泛。
在药品分析检验方面,药品标准物质可以用作质
量控制和检测的内部参考物质,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药品研发和质量标准
制定方面,药品标准物质可以作为开发新药的基础材料,也可以作为监管部门制定或修订
药品标准的参考依据。
总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和药品质量控制价值,它可以进一步推
动我国药品研发、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标准制定的发展。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通则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通则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品检验准确性而制备的具有一定纯度和稳定性的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使用范围涵盖了药品生产、质量控制、药品检验、药品注册和药品监管等多个领域,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应当符合一定的原则和要求。
首先,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控制,确保产品的纯度和稳定性。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制备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
最后,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制备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记录进行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当具有一定的特性。
首先,应当具有良好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稳定性,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
其次,应当具有良好的可追溯性,能够追溯到其制备过程和制备条件,保证其来源可溯。
最后,应当具有良好的可比性,能够确保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制备的同一批次标准物质具有相同的特性和性能。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首先,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物质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使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的标准物质管理制度,对标准物质的储存、保管、使用和销毁等进行规范管理,杜绝标准物质的误用和滥用。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的标准物质使用记录和追溯制度,对标准物质的使用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以备查验。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标准物质管理法规和标准,对标准物质的管理进行规范化。
其次,应当加强对标准物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物质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的标准物质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标准物质的来源和使用过程进行全程追溯,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发展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其质量和管理水平。
首先,应当加强对标准物质制备技术和方法的研究,提高标准物质的制备水平和质量。
其次,应当加强标准物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提高标准物质的管理水平和可靠性。
0291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通则(2020版中国药典四部)

0291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通则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国家法定药品标准中药品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测试用,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给供试药品赋值或鉴别用的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具备稳定性、均匀性和准确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在分级分类、建立、使用、稳定性监测、标签说明书、储存及发放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级与分类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共分为两级。
一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具有很好的质量特性,其特征量值采用定义法或其他精准、可靠的方法进行计量。
二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具有良好的质量特性,其特征量值采用准确、可靠的方法或直接与一级标准物质相比较的方法进行计量。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共分为五类。
标准品系指含有单一成分或混合组分,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效价、毒性或含量测定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单位(U)或以重量单位(g,mg,µg)表示。
对照品系指含有单一成分、组合成分或混合组分,用于化学药品、抗生素、部分生化药品、药用辅料、中药材(含饮片)、提取物、中成药、生物制品(理化测定)等检验及仪器校准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对照提取物系指经特定提取工艺制备的含有多种主要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用于中药材(含饮片)、提取物、中成药等鉴别或含量测定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对照药材系指基原明确、药用部位准确的优质中药材经适当处理后,用于中药材(含饮片)、提取物、中成药等鉴别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参考品系指用于定性鉴定微生物(或其产物)或定抵检测某些制品生物效价和生物活性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或指由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制备的用于疾病诊断的参考物质。
二、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建立建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工作包括:确定品种、获取候选药品标准物质、确定标定方案、分析标定、审核批准和分包装。
1.品种的确定除另有规定外,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制定或修订所提出的使用要求(品种、用途等),确定需要制备的品种。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要求2015药典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研究和制备。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国家法定药品标准中药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测试用,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给供试药品赋值或鉴别用的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具备稳定性、均匀性和准确性。
根据其类别,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为标准品、对照品、对照提取物、对照药材和参考品。
对于不同类别的标准物质,其制备、标定和贮藏等均有不同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药品标准物质的特性应具有稳定性、均匀性和准确性。
稳定性是指标准物质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和环境条件下,其特性量值保持在规定范围内的能力;均匀性是指标准物质的一种或几种特性具有相同组分或相同结构的状态;准确性是指标准物质具有准确计量的或严格定义的标准值(也称保证值或鉴定值),当用计量方法确定标准值时,标准值是被鉴定特性量之真值的最佳估计,标准值与真值的偏差不超过计量不确定度。
除了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外,标准物质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可获得性:应有生产企业或研制机构能可持续提供原(材)料;(2)适用性: 应与相应国家药品标准的使用要求相一致。
二、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级与分类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共分为两级:一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具有很好的质量特性,其特性量值采用定义法或其他精准、可靠的方法进行计量。
二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具有良好的质量特性,其特性量值采用准确、可靠的方法或直接与一级标准物质相比较的方法进行计量。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共分为五类:标准品,系指含有单一成分或混合组分,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效价、毒性或含量测定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单位(U)或以重量单位(g,mg,μg)表示。
对照品,系指含有单一成分、组合成分或混合组分,用于化学药品、抗生素、部分生化药品、药用辅料、中药材(含饮片)、提取物、中成药、生物制品(理化测定)等检验及仪器校准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2010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要求的介绍

标准物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要求的介绍*马玲云,宁保明,陈国庆,马双成**,丁丽霞,金少鸿(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北京100050)摘要:药品标准物质是药品质量分析中使用的实物对照,也是药品检验不可缺少的物质。
为保证药品标准物质量值的准确性、保障供应,中检所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制定了详细的技术要求,现将主要工作流程及研制要求进行介绍,供我国药品质量监管、检验及研发机构人员参考。
关键词: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要求中图分类号:R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4-1793(2010)10-1990-03Introduction of general gui dance for t he nationalphar m aceutical reference standards*MA Ling-yun,N I N G Bao-m i n g,CHEN Guo-q i n g,M A Shuang-cheng**,D I NG L i-x ia,JI N Shao-hong(The Nati onal Instit u te for t h e Contro l of Phar m aceuti ca l and B iol og i calProducts,Beiji ng100050,Ch i na)Abst ract:Phar m aceutical reference standards are requ ired by phar m acopoe ia testing and phar m aceutica l contro l i n genera.l N I CPBP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stab li s hm ent and d istribution o f national phar m aceutica l reference stand ar ds.Duri n g50years'research,no w adaysN I CPBP has rich experience on reference standards,estab lished particu lar technical spec ifi c ations.Th is arti c le i n troduced the genera l technical guidance on the source o f cand i d ate,evalua ti o n,assignm ent of conten,t m aintenance and distribution o f national phar m aceutica l reference standards.K ey w ords:phar m aceu tica l reference standards;techn ica l guidance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管理体系(ppt)

物质的技术标定、标定或协作标定试验结果的汇总以及标
职
准物质技术标定报告的汇总;③ 负责向标准物质制备室提 供合格的原料、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样式等信息;④ 根据
责
标准物质期间核查计划,负责开展标准物质稳定性监测和
期间核查实验工作;⑤ 接受标准物质管理处的委托,采集
和制备标准物质原料;⑥ 相关技术标定科室应向标准物质
负责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分装、包装; 负责国家标准物质标签、说明书的印制 管理和包装材料的管理;负责国家标准
物质分包装条件的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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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管理体系
5、标准物质服务中心
主 要
负责国家标准物质的分发、供应;负责所
职 内部使用国家标准物质的统一调用;负
责 责国家标准物质使用客户反馈信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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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管理体系
1、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
主 ① 审定委员会的章程; 要 ② 负责标准物质的技术审查; 职 ③ 解决有关标准物质的技术问题; 责 ④ 审定标准物质的价格;
⑤ 审定标准物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⑥ 处理其它有关标准物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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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管理体系
李凤祥、刘保奎、刘桂芬、杨化新、杨仲元、张启明、张
培培、张庶民、辛晓芳、肖宏文、林瑞超、周诚、姜雄平、
胡昌勤、南楠、钟建国、饶春明、郭中平、施燕天兵、柴玉生、黄颖、
曾明、董关木、鲁静、樊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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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管理体系
机 构 设 置
见的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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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新增标准物质应遵循适用性、代表性与易获得性的原则,研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研制部门方可进行制备与标定。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特性应与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相一致,原料的均匀性、稳定性以及特性量值范围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用途,每批原料应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供应的需要。
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需经实验室进行确证性检定,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含有干扰性杂质、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有足够的数量。
第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收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对于新增药品标准物质,申请人申请新药报生产时,应向我院标准物质管理处报备该品种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的研究资料。
(二)通过国内或国外有生产能力的企业或机构,购买或委托制备原材料,供应者应提供如下相关技术资料:1. 原(材)料的检验报告(包括试验方法、试验数值、试验重复次数、光谱和色谱图等有关资料)2. 原(材)料稳定性的实验数据或研究资料3. 原(材)料引湿性研究结果或引湿性说明4. 原(材)料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三)对于特殊的标准物质,由中检院自行制备或收集原(材)料。
第七条对于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研制部门应说明原因并提交标准物质管理处,标准物质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分装候选原(材)料前应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并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分装。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测:1.化学结构确证或组分的确认。
对于已知结构的化合物应与权威文献值或图谱一致,如无权威文献记载,应采用元素分析、红外光谱、紫外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手段进行结构确证。
对于非单体化合物、与化学结构不相关或不能用精确的物理和化学测量方法确定的标准物质,应选用适当的方法对其组份或特性进行确证。
2.理化性质检查。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性状、熔点、比旋度、晶型以及干燥失重、引湿性、炽灼残渣、灰分、重金属等。
3.纯度与杂质检查。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检测项目,可采用色谱分离技术(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毛细管电泳法、薄层色谱法等)对反应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或残留溶剂等进行分离测定。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装前应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测:1.生物学特征的确证。
生物标准物质原材料应遵循与供试品同质的原则,涉及生产用菌毒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管理规定”,有条件的应向国际生物标准物质溯源。
采用相应的生物学、免疫学或化学技术进行确证检测,如生物学方法鉴别、抗原性分析、免疫原性分析,生化分析、基因序列测定、肽图、效价(效力)试验等。
以确定其符合制备预期用途的生物标准物质的条件。
2.理化性质检查。
应根据生物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pH值、等电点、分子量、迁移率测定、细菌形态、细菌内毒素、无菌等。
3.纯度与有关物质含量的检查。
应根据生物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度与有关物质的检查项目。
如:含量测定、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外源DNA残留量、宿主蛋白残留量、残余抗生素活性等;不同试验方法的主成分的纯度检查。
第九条实验室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提交标准物质制备室,填写分包装报表和分装卡,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条件必须符其相关特性的要求。
需要院外单位进行分、包装的品种,标准物质管理处、制备室组织相应的审核、批准。
第十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容器必须保证能够保证内容物的稳定性。
玻璃(塑料)安瓿主要用于易氧化及液体原料,常规品种可采用西林瓶包装。
对于易于氧化或潮解的品种,必须控制分装间的湿度并在氮(氩)气氛围下分装。
理化检测用标准物质最小包装单元的实际装量与标示的装量应符合规定的允差要求,固体原料的装量一般为标示量的±10%。
第十一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品种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
须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精确度应在土1%以内。
需要干燥保存者应在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
冻干者水分含量应不高于3.0%。
整个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必须密切注意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凡成批制备并分装成最小包装单元的药品标准物质,原则上应进行均匀性检验。
第三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第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经检验证明是准确可靠的方法。
应先研究测量方法、样品处理和测量过程所固有的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如溶解、分离等过程中被测样品的沾污和损失,对测量仪器要定期进行校准,选用具有可溯源的基准物,要有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
第十四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定值原则上采用质量平衡原理,即一个化学对照品的主成分、水分、有机溶剂、无机杂质、有机杂质含量的总和应为100.0%。
必要时可对定值进行不确定度的评定。
第十五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量值测定选择的定值方法应考虑到其相关药品标准及预期的用途,可选用下列方式对特性量值进行测定:(一)用高准确度的绝对或权威测量方法定值。
绝对(或权威)测量方法的系统误差是可估计的,相对随机误差的水平可忽略不计。
测量时,要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析者独立地进行操作,并尽可能使用不同的实验装置。
(二)用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已知准确度的可靠方法定值。
研究不同原理的测量方法的精密度,对方法的系统误差进行估计,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方法的准确度进行验证。
(三)多个实验室协作标定。
参加协作标定的实验室应具有检测药品标准物质的必备条件,每个实验室采用统一的测量方法。
协作实验室的数目或独立定值组数应符合统计学的要求,负责定值的实验室必须对其他参加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和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
第十六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首先应确定是否有国际标准品或参考品,如有,以其为标准标定待制备的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如没有,则依据《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或其它经过验证的方法来制定该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案和方法。
第十七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如下:(一)协作标定。
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或标定,一般需经3个有经验的实验室协作进行。
参加单位应采用统一的设计方案、统一的方法和统一的记录格式,标定结果须经统计学处理(标定结果至少需取得5次独立的有效结果)。
(二)活性值(效价单位或毒性单位)的确定。
收集各协作单位的标定结果,整理统计,一般用各协作单位结果的均值表示。
第十八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换批制备,应保证原(材)料特性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审批第十九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原始实验记录、协作单位提供协作标定原始记录、相关制备资料、标签与使用说明书底稿、相关技术文件。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确定品种编号与批号,一种标准物质对应一个编号。
当该标准物质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时,该编号不可用于其它标准物质,该标准物质恢复生产和使用时仍启用原编号。
标准物质一次制备(同批原料、同批精制、同批标定)作为一个批号。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更换新批次后,根据品种监测情况,一般对上一批次设置3-6个月仍可使用的缓冲期。
第二十一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附有标签或说明书,标明标准物质编号、批号、名称、制备日期、用途、使用方法、制备单位、量值、贮存条件、装量、使用中注意事项等。
如果超出规定的用途时,使用者应对标准物质的适用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对药品标准物质报告从研制计划、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数据统计分析、定值准确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做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中检院标准物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包装、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贮存和稳定性研究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包装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应有明确规定和控制程序。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贮存条件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要求和有利于特性及特性量值的稳定。
一般应贮存于干燥、阴凉、洁净的环境中。
某些有特殊贮存要求的,应有特殊的贮存措施,并应在标签与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定期稳定性监测。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稳定性核查原则如下:1.稳定性检验的时间间隔可以按先密后疏的原则安排。
在使用期间内应有多个时间间隔的监测数据。
2.当药品标准物质有多个特性量值时,应选择易变的和有代表性的待定特性量值进行监测。
3.选择不低于定值方法精密度和具有足够灵敏度的测量方法进行稳定性检验,并注意操作及实验条件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