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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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告

•制发机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8

•编号:青政发〔2013〕21号

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

简称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燃气检测设备,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

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知识。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可燃气

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并将电器开关设置在场所室外。

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

站点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18米。未经依法许可,严禁在燃气管网覆盖围建设、使用燃气瓶组气化站;对原已建成的瓶组气化站,在具备燃气管道供气条件时,应当立即申请改用管道燃气或者使用其他能源。

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

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固定用气设备。钢瓶与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橡胶软

管中间应没有接口且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六、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并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

(二)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就餐区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专瓶专用,正在使用的钢瓶、备用钢瓶和空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四)不得将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五)定期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和密封圈并留存记录,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六)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且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七、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餐饮场所用户档案,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向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定期对用户燃气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八、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燃气的,应当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要求进行充装,不得过量充装,不得向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充装,不得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

(二)向相关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宣传气瓶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三)按照规定做好气瓶定期检验的送检工作。

九、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紧密配合,严格执法,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见附件)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行为。

十、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行为和安全隐患,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市市政公用局燃气服务为12319,市城管执法局燃气安全举报为12345,市公安消防局消防安全举报为9611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钢瓶安全举报为12365,市商务局餐饮行业管理举报为12312,市工商局经营举报为123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为12331,市交通运输委燃气交通运输安全举报为82817777,市安全监管局安全隐患举报为12350,市监察局市行政效能投诉为85911555)。

十一、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3日。

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日附件

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公用局,各区、市政府负有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监督燃气经营单位与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监督燃气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定期检查、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职责;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经营单位,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督促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及时受理落实具备接入管道燃气条件的餐饮场所提出的改造申请和改造计划,加快改造进度。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查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燃气经营行为,对餐饮场所安装燃气设施、违规使用燃气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燃气经营单位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未对餐饮单位的燃气及其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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