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矫治对服刑人员的指导意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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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矫治对服刑人员的指导意义研究
【摘要】罪犯心理矫治,作为一种新的改造方法引入我国监狱系统,仅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对它的概念,学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理解,笔者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其定义为:通过对服刑人员开展心理测验、心理评估,掌握服刑人员个体心理结构特征,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帮助服刑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它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促使其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完善其人格的一种改造方法。其特点就是呈现出教育化倾向、社区化倾向、个别化倾向与技术化倾向。而中国的心理矫治工作的系统性与实践性与西方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对比起来,都明显不足。西方国家的罪犯心理矫治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犯罪学家、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都对它的起源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我国对罪犯进行思想教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但直到1981年8月召开的新中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才首次明确提出:监狱要设立研究罪犯心理的机构,开展罪犯心理研究以促进罪犯的改造。我国监狱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不仅就是适应罪犯构成新变化与教育改造罪犯实际的需要,更就是促进我国监狱制度与国际通用的行刑制度相衔接的需要,就是展示中国监狱文明与人道的重要方面。
监狱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社会的窗口,综合反映社会的文明程度,体现着时代的特征。经过漫长的历史
发展,监狱建筑已由过去的惩戒罪犯、囚禁罪犯的环境,逐渐发展成为集惩戒与改造、矫正与教育为一体的场所,兼有医院、学校与工场厂等功能。然而,目前监狱建筑的建设更多的就是关注如何惩戒罪犯,如何保障监狱监管的安全性及监狱的经济建效益。而对罪犯的心理健康问题则重视不够。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末,罪犯心理矫治悄然兴起,进入20世纪90年代,罪犯心理矫治在国内很多监狱蓬蓬勃勃地开展起来。然而,回顾罪犯心理矫治规律,虽然一些监狱在该项工作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但目前发展很不平衡,还处在一个摸索阶段。罪犯心理矫治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1、自愿性与改造的强制性的矛盾。理咨询要求来访者完全自愿,但监狱中罪犯由于长期在监管改造的被动约束下,习惯了被动听从命令,另外由于自身认识的偏差存在种种顾虑,而导致不能主动前来咨询。
2、自由性与监规的约束性的矛盾。心理咨询不论何时咨询,找谁咨询应该自己可以自由选择,而监狱的罪犯却不可能,去咨询要本人申请,监区签署意见,相关部门审批等制度。这就在需要咨询的罪犯心里无形的形成了障碍,从而一些罪犯就会因为手续的烦琐而不来咨询。
3、保密性与监管安全性的矛盾。理咨询工作必须坚持保密原则,但如果被咨询罪犯透露出自杀、逃跑、伤人等具有
危险性的心理倾向时,就会给咨询员造成两难处境:到底就是坚持心理咨询的保密性原则还就是要维护监管安全的稳定。
4、主体与管教主体的矛盾。理咨询工作要求咨访者之间就是一种职业性联系,除此之外双方不再有别的瓜葛,在双方预期中没有长远的利益、情感联系,不用担心对方日后会利用这种联系对自己进行控制,造成威胁。然而,监狱中咨询人员多就是人民警察兼任,在来访者之间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从而使双方交流产生障碍,阻碍了咨访关系的建立。
所以罪犯心理矫治的认识与定位问题,工作规范化与队伍专业化的问题,矫治关系问题,以及在心理矫治工作中可能侵犯罪犯权利等问题都就是影响心理矫治的关键因素。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定义及作用
罪犯的心理矫治就是建立在一定的哲学基础之上的,人的理性与意识的存在,向善的基本人格因素与悔罪感的存在,为罪犯的心理矫治提供了人性基础。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其定义为:通过对服刑人员开展心理测验、心理评估,掌握服刑人员个体心理结构特征,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帮助服刑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它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促使其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完善其人格的一种改造方法。意义在于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采取的特殊预防措施,从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出发,矫治人员将自己掌握
的心理治疗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通过一定的中介物,如语言、表情、姿态与行为,转化为客观刺激物,有计划有目的地影响罪犯的认知、情绪与行为,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罪犯的心理矫治不就是针对部分或者个别罪犯进行的,而就是针对全体罪犯展开的一种矫治。所以其任务不仅就是消除部分罪犯的不良心理与其她心理障碍,同时也要维护与促进全体罪犯的心理平衡与心理健康,增强全体罪犯的生活适应性。罪犯的心理矫治分为多个层次与种类:心理评估,就是对罪犯的过去与现在的智能状况、个性特征、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价与鉴定的过程。罪犯心理咨询,就是通过谈话、讨论对罪犯提供解释、指导等帮助的活动,它就是最基本、最常用的心理矫治方法。心理治疗就是指利用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技术消除罪犯的犯罪心理与不良行为习惯的治疗。那么针对心理矫治的现状及意义个人在监狱的具体实施中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设想:
(一)、明确罪犯心理矫治规律的指导思想及意义
监狱在开展该项之初,首先应明确指导思想,笔者认为“为服刑人员改造服务,促进服刑人员身心健康发展;为监狱安全稳定服务”应该作为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宗旨。“为服刑人员改造服务” 就就是通过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心理咨询提高罪犯心理健康水平,稳定改造情绪,提高改造质量,“为监狱安全稳定服务”就就是以保持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为目的,以
心理矫治工作的基本理论为依据,深入分析研究新时期罪犯心理及其矫治方法,加大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狱政管理的科学性,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建立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咨询联络员、心理健康宣传员组成的三级心理矫治网络就是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保障。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一般隶属于监狱的教育改造部门,由若干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组成;心理咨询联络员由各监区热心于此项工作的管教干部组成,主要就是负责检查心理健康板报情况,收集反馈,并指导有心理问题的罪犯前来心理咨询;心理健康宣传员由各监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服刑人员组成,宣传员主要任务就是向本监区罪犯宣传心理健康,动员有心理问题的罪犯前来咨询并及时收集咨询后的效果反馈等。其次就是理测量与诊断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心理测试的形式可以采取集体与个别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在需要了解某一类型罪犯共同心理特征或在入监罪犯中进行普查时可以采用集体测试的形式。在对个别罪犯进行矫治或需要进一步诊断时,可以个别测试,为心理诊断提供依据。心理测量应与个别教育结合,理测试的运用可以为制定个别教育方案提供心理学依据,丰富个教的方式与方法;可以掌握罪犯个性心理特征,预防突发事件;可以使干警在掌握罪犯各种情况的前提下,提前介入,为罪犯设计一个理想的改造方案,以主动介入特殊罪犯为重点。心理咨询要求求询者应主动前来,才能积极配合咨询治疗达到效果,但监狱有监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