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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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改进

[摘要]被监管人员的健康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监管工作新的难点和重点,也成为影响监管安全新的隐患。因此,切实加强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对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确保监所安全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被监管人员;健康;医疗卫生;改进

一、当前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现状

(一)在押病患增多,医疗卫生工作任务繁重

1.被监管人员的体质先天不足。被监管人员入所前大多因生活方式不健康,如酗酒吸毒、赌博嫖娼等,而导致身体素质下降。

2.入所检查把关难,带病入所人员多。在一些看守所,特别是中小型看守所,因没有狱医或专职狱医,入所检查难把关,造成个别人犯带病关押。

3.看守所环境不利健康。被监管人员生活在高墙内,长期处于抑郁、颓唐、暴躁、仇恨的心态之中,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也会使免疫力下降,防病抗病能力减弱。

(二)医疗条件滞后,经费保障不足

1.监所医疗设备、设施差。大多数看守所,尤其是中、小型及偏远落后地区的看守所,医疗设备简陋陈旧,没有配备必要的常规医疗检测设备。

2.看守所医疗卫生人员的配备薄弱。相当一部分看守所没有配备专职狱医,或有狱医,因兼职,医疗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十分有限,为病犯的及时诊断、救治埋下了安全隐患。

3.医疗卫生保障经费不足。近年来,在押病犯比例不断增大,医疗费用成本不断上涨,被监管人员卫生保障经费存在较的缺口大。

(三)医疗卫生执法意识淡薄,卫生知识教育缺位

1.民警医疗卫生执法意识淡薄。监管场所重管理轻救治,健康安全意识薄弱。

2.卫生知识教育缺位。一方面是监管场所对被监管人员的卫生健康教育重视不够,没有将卫生知识教育纳入入监教育的内容;另一方面监管民警缺乏对疾病的预防控制、早期征兆、发展进程、康复指导的意识与能力。

二、加强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对监管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

1.要转变思想,更新执法理念。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维护被监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直接关系到被监管人员基本权益保障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长期以来,在少数民警中存在“重生活、轻卫生”的思想,转变思想观念。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切实推进公安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

2.建立完善被监管人员卫生保健系列管理制度。如病犯就医管理、巡诊制、卫生常识教育、卫生习惯养成、常规保健措施、卫生工作考核标准等,当前特别要注意加强对被监管人员心理卫生健康的教育与康复治疗工作,逐步将卫生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系统化管理轨道。

3.对被监管人员的健康进行严格管理。要加强对在押人员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按时作息,促使被监管人员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组织必要的身体锻炼;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生活管理,合理搭配膳食,以增强被监管人员体质,提高防病抗病能力。

(二)要强化监所检察监督力度

现有的监管场所管理体制,公安机关即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难以确保监所医疗卫生安全。检察机关在每个监管场所都设有检察室,维护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一项主要监督职责。当前应当建立健全了日常巡视检察、监管事故检察、检察官信箱、在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派驻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话制度等工作制度。

(三)要创新监管场所医疗工作机制

监管场所要充分利用好社会公共医疗资源,利用社会专业的医疗团队,实现监管场所医疗服务社会化管理,借助社会力量加大对被监管人员疾病的防控力度。尝试由公立医院购买医疗设备、向监所派驻医务人员,设立医疗所(站),承担起在押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为监所在押人员提供专业、准确和科学的医疗服务工作。

(四)要健全和完善在押人员权益保障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应对新入监的人犯进行健康体检。凡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的不应收押,如收押后发现的,应提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可能造成在押人员病死伤残的病因予以穷尽罗列,保证病犯出入所迅捷方便,易操作。从制度上防止带病羁押情况的发生,确保监管场所安全。

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工作,直接关系到被监管人员基本权益的保障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只有站在确保监所安全,保障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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