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司考民法试题解析(一)(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卷三4 A.5000元
B.3万元
C.1.25万元
D.1.5万元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典权的消灭(回赎)。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不动
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以原典价回赎的民事权利。典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限制物权、有期物
权、不动产物权等。典权的消灭的一般原因有标的物的灭失、混同、抛弃等,特殊原因有回赎、找贴、作
绝、别卖等。回赎,即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以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原典价包括典权人于典
权设定时支付的典价和出典后增加支付的典价。回赎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
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
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参考答案:A
2.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
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卷三5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保证的设立保证合同的内容之保证期间属于法条型命题方式主要考查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
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
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的
司法解释又作出进一步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
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参考答案:D
3.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和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卷三6
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
考点解析:
本题考查保证责任的免除仍属法条型命题方式。保证责任的免除包括单方免除与法定免除。单方免
除指债权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法定免除指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本
题考法定免除的情形。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
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
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
任。本题中物的担保共计14万元10万元的房屋、1万元的音响设备以及汽车遇车祸损毁所获保险赔
偿金3万元其中保险赔偿金3万元可以看做担保物的代位物。
参考答案:B
4.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
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
一个是正确的?
卷三9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权利质权为法条型命题考查对司法解释具体规定的识记与理解。根据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
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与2003年司考卷三单选第11题如出一辙:周某以
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质押合同不成立;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故第11题答案是C.
参考答案:D
5.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卷三13
A.售票员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也叫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共
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也可以是一方是加害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
任。本题考点在以前的律考中出现过。例如,1988年律考卷三多选第37题:甲、乙是邻居,因细故争吵,
甲对儿女们说:“给我打!”甲的长子、次女二人在与乙互殴中,长子一拳打伤乙眼。乙花去医疗费500元,遂向法院起诉索赔。甲以自己并未动手拒赔,次女以未打乙眼也拒赔。甲的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
本案谁应负担500元医疗费?A.甲;B.甲长子;C.甲次女;D.乙。故第37题答案是ABD.参考答案:C.
6.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卷三15
A.由甲偿还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考点解析:
本题考查离婚时债务清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
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
直接考对法条的识记,根据常识判断也不难得出答案。
参考答案:C.
7.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
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
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卷三16
A.外孙子女B.侄子
C.侄女D.干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