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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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8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 干问题的规定》: 1、适用的争议 2、选择法律的方式和时间 3、未选择法律时,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意思自治的限制。


我国《适用法》规定: 第41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 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 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一、合同解释的法律适用 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二、合同的消灭的法律适用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否继续存在或消灭的问题,自当由合同 准据法决定,但要注意一下特殊情形: (一) 因履行而消灭 (二) 因替代履行而消灭 (三) 因国家机关的提存而消灭 (四) 因抵销而消灭 (五) 关于诉讼时效已过而消灭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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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一) 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二) 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三) 适用合同准据法; (四) 选择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准据 法


第十三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四节 合同解释和消灭的法律适用


第42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 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 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43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 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 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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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一、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缔约地法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三)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1861年李查蒂案(Lizardi Case)】李查蒂为一墨西哥22 岁青年,在法国向一珠宝商签发了一张期票,购买了珠宝, 待他被诉请付款时,他竟以依其本国法他还未成年(当时 墨西哥法规定23岁成年),无签订该购买合同的能力主张 宣告该合同无效,后被法国法院驳回。其理由即因为依法 国法(行为地法),他已有缔约能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 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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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说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上的作用 在当事人未行使选择法律的权利,或者法律选择无效 时,许多国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二) 特征履行说 特征履行说(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又称 特征债务说(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obligation),在某种 意义上说,它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学说。 五、“合同自体法”


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二、确立合同准据法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 段 (二)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 法的阶段 (三)以proper law(自体法、特有法)为代表的用更为灵活的冲突规范 指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 (一) 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的提出 (二)意识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 (三)意思自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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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国的理论和实践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首要原则 (一)法律选择的方式 (二)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 (三)不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方面 (四)“合同争议”的范围 (五)关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六)关于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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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 际条约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问题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域外 法,但在诉讼中均未主张适用,法院能否据此认 为当事人放弃了原选择?为什么? 【问题2】当事人在提单中首要条款中援引了 有关域外法,能否认为当事人选择了合同所适用 的法律?为什么?


合同当事人放弃或改变先前所选择的法律, 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没有主 张适用先前所选择的法律,或者直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主张实体权利的,不能据此认为当 事人放弃或改变了先前所作的法律选择。在这种 情况下,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是否放弃或 改变了先前所作的法律选择。 当事人在合同首要条款中约定合同条款包括 域外某一法律的条款,应认为该域外法律条款被 并入合同,成为当事人议定的合同条款,而不能 再作为法律对待,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不能认为 当事人在首要条款中选择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法院应当依据我国有关合同的冲突规范确定合同 的准据法,适用该准据法解决涉讼争议问题,包 括首要条款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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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 (男性)和乙国公民B(女性)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 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但 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 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 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 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3年后B与他人结婚, A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中国法院。 【法律问题】1.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2.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 约定?为什么?;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 有效?为什么?
第十三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 则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涉外合同或国际合同是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 介入了外国因素的合同。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一) 单一论或整体论与分割论之争 (二)客观论与主观论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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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我国《适用法》规定: 第11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12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 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 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 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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