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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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1]142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7
【实施日期】2011.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
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1〕1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6日六届州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农村城镇化进程,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州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时,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安置、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原则,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向被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公告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