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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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
期末作业(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任课教师:沈亚平
年级:2014级
专业:公共管理(MPA)
学号:2120141806
姓名:崔金旺
2015年7月23日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作为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为相对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但由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仍然比较薄弱,社会整体对听证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导致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听证制度所要求和体现的精神,即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实现行政管理公平、公正这一崇高的价值目标。本文将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论述,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行政听证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听证制度;现状分析;完善
目录
引言 (1)
一、案例背景及分析 (1)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2)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产生的必然性 (2)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2)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 (3)
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申请行政听证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4)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狭窄 (4)
(三)行政听证形式过于单一 (4)
(四)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合理 (5)
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5)
(一)完善正式的听证制度 (5)
(二)逐步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6)
(三)进一步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 (6)
小结 (7)
参考文献 (8)
引言
行政听证制度出现在我国较晚,它的制定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外国的相关规定。目前,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应用。行政程序最早应用于法律中是在在行政处罚法中,这对于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听证虽然是一个很特殊的程序,但它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发生在行政审查过程中。即使行政听证不是每一个许可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一些非常重大的许可如一些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许可,行政听证的运用就有非常大的意义。一般认为,在行政许可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尊重行政许可申请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让许可申请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加入进来,可以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使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许可决定,使行政许可的决定更容易被人接受。
一、案例背景及分析
从执法实践来看,听证案件的范围应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列入听证范围的案件主要是对当事人财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件也属此类情形,例如近年来企业改制引发的登记纠纷,工商部门查处企业提交的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处罚,撤销变更登记意味着此次登记事项无效,对改制企业的各方权利人均有较大影响。如将其列入听证范围,带听取各方意见后再作处理,将有利于平息争议。此外扩大听证范围,对一些争议大但不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案件,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拟作出没收当事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政处罚。 2005年6月,某地区工商局查处一无照从事网吧经营案,拟对当事人的32台电脑予以没收,金额超过10万,对个人来说,其影响远远超过多数较大数额罚款。如此严厉的行政处罚如果得不到相对较轻的处罚所能够得到的权利保障,显然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对当事人也殊为不公。因此,行政机关对此举行听证,可以消除当事人疑虑,使其自觉接受处罚。
通过上述听证实践,进一步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完善来进行分析研究。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一)行政听证制度产生的必然性
行政听证制度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放在了同一高度上,以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为主要依据,这样既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1]。各个国家的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充分吸收行政听证制度。从行政权力的历史可以看出,现在它是不停膨胀的。而为了遏制这种趋势,为了保障行政当事人的权益,从而实现充分的民主法制,听证制度的出现顺理成章。之所以能完成这样的重大使命是因为听证制度具备以下特有功能:
首先,听证制度具有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功能。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当今如果想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就要有法可依,其次就要靠正当的程序来保障。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程序更加民主。在行政听证程序没有出现之前,行政决定都是行政机关直接做出的,加之行政复议、诉讼的滞后性,因而很容易出现幕后操作。行政听证程序,在一方面可以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做到依法行政。
其次,听证制度具有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行政听证制度所追求的是发现事实真相,并给当事人以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2]。在本质就是给予公民这样一种权利能够对行政机关的一些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进行对抗,防止不平等事情发生。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行政听证程序起源于英美普通法系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听证最开始是应用于司法中的,当时它是审判过程中一道非常重要的程序[3]。听证的实质意思就是听取别人的意见,这一制度可以追溯到圣经当中。后来首先为立法所吸收,被称之为“立法听证”。听证制度正式运用于行政中已经是20世纪末期的事了,但是发展相当迅速。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这是因为: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公开是行政法中的灵魂,就可以说没有公正与公开也就不会有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公开与公正的最终目的是让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不单单是给相对人一个结果[4]。使相对人得到某种权利,通过权利的充分行使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外的最主要的是西方的行政听证可以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找到根源,而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各个国家的听证制度内容虽然都很不一样,但是其法理基础都是相类似并且都是很深厚的。一般将听证作如下定义: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