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绵阳市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四川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川卫医发[2000]091号)、四川省卫生厅《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卫办发[2008]618号)等文件精神,引导我市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发展方向,规范其运行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和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又分为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社会捐资组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经医疗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照章纳税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分类性质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

(二)坚持自愿选择和审查核定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

(三)坚持医疗机构整体一致的原则。不得出现一所医疗机构内有两种性质。

(四)坚持动态管理与相对稳定的原则。核定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策规定的,通过考核注销非营利性质。

(五)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贯彻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原则。

三、申请分类性质认定的条件

申请分类性质认定的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必须是依法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设置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新建医疗机构,在申请设置许可时应一并申请性质认定。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履行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非公有制医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认定为非营利性,门诊部和诊所应申请认定为营利性。

四、分类性质认定权限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的认定。

五、分类性质认定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绵阳城区由市卫生局设置许可和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局申报;县市区设置许可和登记注册及市卫生局设置许可和登记注册在县市区的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向市卫生局申报。

医疗机构申请分类性质认定(包括申请改变原分类性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分类定性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正式文件,包括医疗机构简介、投资人情况、申请分类定性的依据、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政策的承诺等);

2、《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

4、医疗机构投资来源渠道的证明及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设置单位的证明文件或设置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收益分配情况说明和价格执行情况说明等;

7、市卫生局同意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批设置的《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设置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新建医疗机构在申请设置许可时一并申请性质认定的,应提交上述第1、2、4、5、7项材料。

(二)市卫生局书面征求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对拟申报单位的意见并汇总后,再经局务会研究审定。

(三)核定的医疗机构性质将由我局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若如无有效投诉,则由我局下发文件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明确分类性质。

六、相关管理规定

(一)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分类名单。

(二)医疗机构核定类别后由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告。

(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的核定有效期与医疗机构的校验期相同,期满前3个月需再次申请办理核定手续。医疗机构核定性质后必须按照其性质运作和管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患者、职工的监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和按照医院评审通过的等级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定期向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医疗机构的财务和分配、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医疗机构的财务和分配状况通过年终决算进行审核。

(五)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办理分类登记核定手续或变更手续,不按照核定性质运行和管理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消非营利性质的核定。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编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