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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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9-04-11 10:47:45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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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公积金委发〔2009〕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㈠离休、退休的。
㈡出国、出境定居的。
㈢非本市城镇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调离本市后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不成功的;被判处刑罚并服刑两年以上的。
㈣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满两年并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㈥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上述㈠至㈥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归还贷款。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㈡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其中用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当于还清后再申请提取。
㈢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㈣市公积金管委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
符合上述㈠、㈢、㈣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㈠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㈢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上述㈠至㈢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提取额度
第六条符合第三条规定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本息,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七条符合第四条规定提取的,最高可提取至提取额度截止时间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如个人账户已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注销个人账户。
提取额度截止时间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㈠购买商品房的,截止到购房付款凭证(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或《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其中《契税证》以立契时间为准(下同)。
㈡购买二手房的,截止到《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
㈢购买房改房的,截止到房改专用发票或《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
㈣新建、翻建住房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或农村拆迁安置建房协议书等有效证明批准或签订时间后一年。
㈤农村拆迁安置购房的,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付款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㈥大修住房的,截止到房屋鉴定证明所载明的时间后一年。
㈦租赁住房的,确定为申请日前6个月。
㈧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其中提取用于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在留存规定的额度后,截止到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审批表所载明的时间;提取用于还清公积金贷款的,截止到提前还清贷款审批表所载明的时间;还清贷款提取的,截止到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贷款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在办理上述㈠至㈥款提取时,提取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截止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日。
第八条符合第四条规定提取的,提取额度需符合以下条件:
㈠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提取的,房屋产权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所支付的总额。共有产权(不含夫妻)的,按各自所占产权份额确定提取额度。
㈡用于支付房租的,房屋承租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房租金额。
㈢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九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取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部分,如个人账户已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注销个人账户。
㈠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当期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自负医疗费用之和。
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或农村拆迁安置建房协议书等有效证明批准或签订时间后
一年。
㈤农村拆迁安置购房的,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付款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㈥大修住房的,截止到房屋鉴定证明所载明的时间后一年。
㈦租赁住房的,确定为申请日前6个月。
㈧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其中提取用于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在留存规定的额度后,截止到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审批表所载明的时间;提取用于还清公积金贷款的,截止到提前还清贷款审批表所载明的时间;还清贷款提取的,截止到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贷款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在办理上述㈠至㈥款提取时,提取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截止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日。
第八条符合第四条规定提取的,提取额度需符合以下条件:
㈠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提取的,房屋产权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所支付的总额。共有产权(不含夫妻)的,按各自所占产权份额确定提取额度。
㈡用于支付房租的,房屋承租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房租金额。
㈢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九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取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部分,如个人账户已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的,可注销个人账户。
㈠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当期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自负医疗费用之和。
办理程序
第十条职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㈠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㈡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㈢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㈣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银行办理提款或转账手续。
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职工账户实行托管管理的,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随带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提取手续。
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出具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以房屋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
第十二条提取人在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相关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或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