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中几个易混淆名词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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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中几个易混淆名词概念辨析

【内容提要】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侦查学学科体系和科目内容日臻完善,对侦查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然而发展中的侦查学也处于部分理论滞后于侦查实践的状态,甚至一些名词概念也存在似是而非的现象。罗列多组侦查学中最常见又极容易混淆的名词,从概念内涵与特征、适用范围与对象等作以对照比较、区别辨析,以减少在认识理解上的混乱和错误。

【关键词】侦查学易混名词区别辨析

侦查学是一门发展中的新兴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但作为一门学科,以奥地利着名学者汉斯·格罗斯先生的《犯罪侦查学》为标志,刑事侦查学诞生于一八九二年,至今仅仅百余年时间。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创建与发展方兴未艾,特别是在近三十年来有了长足的进步。通过侦查实战、研究、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刑事侦查学学科体系和科目内容日臻完善,曾经对侦查实践起到了应有的指导作用。然而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发展中的刑事侦查学也存在着理论滞后的现象。这里笔者仅就侦查学中几个似是而非特别是初学者容易混淆的常见名词作以甄别性浅析,以便抛砖引玉期待有识之士的指教,更渴求获得真知灼见。

一、刑事侦查与刑事侦察

关于侦查与侦察的异同问题在学界多有讨论,虽然说法各有不同,也没有太大差错,但似乎都虽言之而意犹未尽。笔者认为,分析侦查与侦察的异同点应从以下几方面着眼:

首先,从词义看侦查与侦察的异同点其根本在于查与察,两词虽然都是动词,但“查”多用于表述过程,意为“考察”、“搜寻”、“翻找”,常用作“调查”;而“察”多用于描述状态,意为“仔细地看”、“静静地看”、“悄悄地看”,常用作“观察”。引而伸之,侦查是以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犯罪证据为目标的调查活动,更注重行为过程的程序性:而侦察包含着暗中了解、秘密考察的涵义,更加强调活动状态的秘密性。

其次,侦查是法律术语,公安、检察机关用之;而侦察是军事术语,大多用于军事领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⑴也就是说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可以行使侦查权开展侦查活动。《现代汉语词典》对侦察一词表述为: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

战的情况而进行的活动。⑵对侦察可以理解为为获取敌方与军事斗争有关的情况而采取的行动,其主要手段有观察、窃听、刺探、搜索、截获、谍报等等。所以侦察与侦查之别,的确也在军事与法律之分。

公安机关一度也曾多用侦察,那是从军事术语引用而来。如今尽管侦查工作依然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但现在我们强调刑侦工作的依法开展,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不再搞神秘主义,所以采用侦查一词也就无可厚非了。但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据国家宪法、人民警察法和其它有关法规行使侦察权,对隐蔽的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秘密侦查措施和手段,开展侦察活动。所以由此看来,“侦察”并不是军事方面的专利术语,公安机关也没有成为“侦察”的使用禁区。

二、调查访问与调查询问

一般认为,调查访问又称作调查询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以发现线索、弄清事实、收集证据、查缉嫌疑的一种基本侦查活动。因为实践中两者常常通用,所以也有很多专家学者把调查访问同调查询问联合称作询访调查或查访询问。也就是说大家普遍认为调查访问与调查询问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只是一种措施的两种叫法而已。

笔者认为调查访问和调查询问虽然都是刑事调查活动,有很多相同之处,但其内涵还是有一些细微的区别。所谓访问是到发案地区周围或知情群众中去进行访谈,围绕着发生的案件听取群众议论和反映,调查发案前后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情况和可疑迹象,收集嫌疑线索,发现重点知情人。其特点是泛泛地进行,是一个初步了解情况、甄别事实、发现线索的过程。而询问是针对有关知情人,如事主、被害人、犯罪行为的耳闻目睹者,以及案件发现人、报案人、举报或控告者等,查问了解案件发现、发生的经过或举报、控告的依据以及案件事实情节等。其特点是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是深入查明事实、核实线索、收集证言、获取证据的过程。

关于对询问、访问活动的记载材料的称呼,规范的询问材料是典型意义的证据材料,所以称为询问笔录;对访问的记述材料一般则称作访问记录,这也能映射出两者的不同之处。当然访问与询问两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有时界限模糊,有时自然过渡,所以常常混同一谈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案发规律与案件特点

谈到案件发生情况时人们常常提及案件规律、特点,连同规律与特点概括出一、二、三、四,乍听起来颇有层次:写作论文时一些作者也多是规律、特点同论,不分彼此,粗看起来逻辑性好象也很严密,若细究规律与特点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究竟有些什么区别,不经过思考恐怕难以说得明白。

案发规律是案件发生、发展的内在必然,也即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必然性表现。案件发生规律包含着犯罪活动规律,例如作案分子对作案目标和侵害对象的选择,作案时间、地点的规律性,作案工具、手段的使用,侵占财物的指向以及处理赃物的方式方法等。总之案发规律是指犯罪分子作案整个过程中所不得不遵循的必然性,讲到规律一定是与发生、发展的过程相的。所谓案发规律也就是指犯罪分子在案前预谋、案中实施、案后掩盖的一系列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

案件特点是指一起案件或者一类案件所具有的特别之处、特殊之点,即与其它案件相区别的属性特征。案件特点与规律的最大区别不一定单指作案过程中的表现,它可以是作案者情况、犯罪活动情况、作案手段方法、侵害目的物、被害人情况、现场痕迹物证等任何某一方面的特征。当然作案过程方面也可能构成案件特点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正是规律与特点的交叉所在。案件特点的形成原因可包括诸多内外因素,而不是象案发规律那样一定是内在的必然,所以它带有一定的或然性。

一般来讲,防范犯罪主要针对活动规律和多发原因,集中打击主要针对案件发生规律,而对案件侦破既要针对案件的特点又要研究案发的规律性。

四、作案因素与作案条件

作案因素是指促成作案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诸方面要素。作案因素包括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直接因素是驱动本次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间接因素是对作本起案件起到间接作用的因素。常见的作案因素有:作案的内心起因也即作案动机因素,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等因果,急需钱财等需要性因素,掌握活动规律及钱财存放情况等知情因素,具有前科劣迹的能动性因素等等。每种因素又可能含纳着多项因子,例如前科劣迹因素常常包括胆大妄为凶狠残暴表现、定势类行为习惯、积累性作案经验、反侦查技能伎俩等方面。

作案条件是指作案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要具备的诸方面前提,也称作嫌疑人条件。经过案情分析确定作案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如体貌特征条件、作案动机条件、知情条件、时间空间条件、工具凶器条件、特殊技能条件、遗留痕迹条件、赃证物品条件、伤痕血迹条件、作案人数及结伙条件、前科劣迹条件、案后反常条件等等。作案条件包括必备性条件和参考性条件。必备条件是作案人要实施或已经实施了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或结果,常见的如时间条件、工具条件、赃物条件等;而参考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可能具备的一些条件,如前科劣迹条件、案后反常条件等等。⑶

作案条件常常包括着因素性条件,作案因素构成作案条件的一部分内容。有些作案因素是案件发生的内因根据,如动机因素构成作案动机条件;有些作案因素属于案件发生的外因条件,如知情因素构成知情条件,属于有利于作案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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