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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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簿处
总统根据大法官的推荐,委任一名主簿, 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 律师法令第2节的规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 任担任这些职位。他们兼具司法与行政职 能,分别兼任最高法院的执行吏、副执行 吏及助理执行吏。隶属新加坡最高法院的 职员还有监誓员、通译员、书记、传票送 达员和其他职员。
二、审判制度
(一)新加坡法院的设置 依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3条的规定,新加 坡的审判权力赋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 实效的成文法下设立的初级法院。 由于新加坡国土面积小, 城市即国家, 因此, 与一般国家法院分为地方和中央两级不同, 新加坡法院没有中央与地方之分, 只有高级 与初级之分。
1.新加坡最高法院
政治
宪法规定: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 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总统委任议会多 数党领袖为总理。 最高行政机关为内阁,首脑为总理。 最高司法机关设最高法院和总检查长公署。 宪法规定,英国枢密院对最高法院的判决 有最后裁决权。
经济
新加坡的经济传统上以商业为主,包括转 口贸易、加工出口、航运等,是东南亚最 大的海港、重要商业城市和转口贸易中心, 也是国际金融中心和重要的航空中心。
在新加坡,民事案件的审前会议由主簿主持,内 容是召集各方考虑和解的可能性;协助各方将争 端范围缩小,确定诉讼各方是否已经准备面对审 判,并进一步给予各方必要的指示,协助各方作 好庭审准备,估定诉讼各方所需的审讯时间。审 前会议为有关各方进行和解协商提供了原动力, 将争执范围加以缩小,并且减少各方在立场上的 分歧,有助于案件的和解。同时,审前会议能减 少审讯时间,减少案件予以展延期限的可能性, 方便安排聆讯日。刑事案件的审前会议也由主簿 主持,以确定初审聆讯的日期,并告知有关各方。 这样,主簿处就能控制刑事案件的起诉速度与进 度。同时使案件在初级法庭初审日期之前提上过 堂的次数也减少了,从而使被告人的羁押期明显 地缩短。
新加坡司法制度
一、新加坡概况 二、审判制度 三、检察制度 四、律师制度 五、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新加坡概况
自然地理
马来半岛南端,由新加坡岛及附近50多个小岛 组成 地势平坦,平均海拔17米 属热带海洋性气候,常年高温多雨,年平均气 温24-27℃ 矿产资源贫乏,植物资源丰富
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法律
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基 础上的,这包括了英国的习惯法和衡平法。所以, 新加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理、法理学、法律组 织的结构、法律门类的原则及法庭程序等都和英 国的相似。 马来语是新加坡的国语,但英语是新加坡的行政 语言,也是法庭和法律服务界所采用的语言。 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之后, 仍旧施行英国法。 1993年,新加坡国会施行《英国法适用法令》, 此法令明确地限定英国法在新加坡的实施。
独立后的新加坡经济发展引人瞩目,被称 为亚洲四小龙之一。
经济以五大部门为主:商业、制造业、建 筑业、金融业、交通和通讯业。
工业主要为制造业,以电子电器、炼油、船舶 为三大支柱,是世界第三大炼油中心。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不到1%,主要有园 艺种植、家禽饲养和水产业。粮食全部靠进口。 国际金融中心,亚洲第三大金融中心,,世界 第四大金融中心。 旅游业是主要外汇收入来源之一。
(2)上诉法庭
最高法院的上诉庭是全国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 审。上诉庭一般由三位法官合议审理, 有些民事案 件的上诉中需要作出中间性裁决, 可以由两位法官 组成上诉庭。一切上诉判决由法官多数决定, 如两 位法官的上诉庭中意见不一则不能作出判决。上 诉庭在审查上诉案件时体现国家利益优先原则, 即 如果上诉案件由刑事被告提出, 法官可以自由裁决 拒绝其上诉要求,但如果是由国家公诉人检察官提 出抗诉, 法官必须接受上诉, 根据成文法的规定, 任 何人不服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法 院的上诉庭。
此外还有人信奉基督教。
简史
12世纪建立古国淡马锡。15世纪臣属马六甲王 国。 1824年沦为英国殖民地,成为英在远东的转口 贸易商埠和在东南亚的主要军事基地。 1959年6月新加坡实行内部自治,成为自治邦, 英国保留国防、外交、修改宪法、颁布“紧急 法令”等权力。 1963年并入马来西亚。1965年8月脱离马来西 亚,成立新加坡共和国。同年9月成为联合国 成员国,10月加入英联邦。
除了英国法之外,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也采纳其他 国家的法律,如新加坡的刑法、证据法和刑事诉 讼程序法主要是取自印度;新加坡的土地注册制 度是模仿澳大利亚的土地注册制度;新加坡的公 司法也是学自澳大利亚。自从新加坡成为独立自 主的国家之后,其法庭订立了数量可观的判例法, 即法官造法。 新加坡也具有特别的单行法律治理少数民族的事 务,如回教法治理回教徒的宗教、婚姻、财产继 承等事务,并由特设的回教法庭专门地施行回教 法。
新加坡地图
人文概况
人口348.7万(2004),其中华人77.5%;马来 人14.2%;印度人占7.1。 马来语、英语、华语和泰米尔语为官方语言。 国语为马来语。英语为行政用语。 多宗教国家,有宗教信仰的居民85.5%。主要 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印度教。
华人和斯里兰卡人多信佛教 马来人和巴基斯坦人信奉伊斯兰教 印度人信奉印度教
(1)高等法庭
高等法庭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 是某些民刑事案 件的初审和初级法院的上诉审法院。高等法庭对 上诉审案件没有限制, 只要是不服初级法院判决而 上诉的都可审理, 民事案件没有金额上的规定。它 有权驳回上诉, 或因援引法律错误 或证据不足, 而改变原判决或裁定、更改刑期长短、 发回更审或下令补充证据。高等法庭审案一般由 一个法官承担, 特别重要和法律要求的案件, 由三 个法官听审。 根据最高法院审判权法令, 高等法庭作为全国基层 法庭的上级法院有权行使更审及监督权, 而上诉庭 则没有这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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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诉庭及主簿处构成。 最高法院法官(包括司法委员)的资格必需是在法 界服务10 年以上者, 法官和司法委员的区别在前者 可长期服务至65 岁退休, 后者任期6 年。除了大法 官是总理提名、总统任命外, 最高法院的司法委员 的任命要先经大法官咨询, 然后再由总理提名和总 统任命。 目前最高法院一共有11名法官,包括大法官和上 诉庭法官在内,此外还有5名司法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