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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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权属纠纷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土地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土地的权属矛盾也愈加突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各种损害。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是国土资源部门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生产发展,强化土地权属管理,保护公民和法人权益方面的一个重要举措。

1 引起土地权属纠纷的原因
1.1 政策变化和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
土地制度的变迁体现了不同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不同要求,也决定了土地权属关系的变化,因国家土地政策的变化和历史遗留问题引起大量土地权属纠纷。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比较混乱,现在的大多数土地权属纠纷都是在这个时期产生的。

归纳起来,因历史和政策变化引起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引起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
二是过去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未核减农业税、未扣除提留款和未兑现补偿款等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
三是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土地,少征多占、缺乏正式的、统一的书面批准证明造成的土地权属纠纷;
四是过去无偿划拨荒山、平整土地、兴修水利和开拓荒山地界标志不明、面积量算不准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
五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断调整和整合导致土地使用权主体变化引起的国有土地权属纠纷。

1.2 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明引发的土地权属纠纷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包括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式为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由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身权属不明确的原因,导致土地权属纠纷大量发生。

一是部分土地权属不明、产籍不清,所有权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虽然国家进行过几次土地调查,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等方面原因至今农村有些土地仍无法确定权属。

二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一定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全体农民,由全体农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

因农民集体具有广泛的分散性,不是个人,也非法人,往往导致村委会不尊重农民的集体意愿而产生纠纷。

1.3 土地价值日益剧增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
一是由于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使农民感到种地比在外打工更加合算,越来越多的外出打工农民开始回乡种田,农民的争地意识比较强烈。

二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农村土地被国家征收,在市场经济下,征地补偿款也在逐步提升,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要求用地单位对历史上无偿占用的土地予以退还,从而引发土地权属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人民公社时期平调集体土地组建各种农场、林场、牧场、种子站、知青农场等,近年来这些单位有些被撤销,有些将土地租给别人,农民以没有得到补偿和没有核减农业税为由,认为当年没有履行征地手续,要求退还土地,引发土地权属纠纷。

1.4 土地权属管理的滞后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
由于过去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尤其是土地权属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土地管理有时跟不上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化。

1986 年以前,没有建立专门管理土地的国家行政部门,实行多头管理、分散管理,职能不清、权责不明;国家没有专门调整解决土地问题的法律,土地管理的法规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和文件中;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迟后,土地权属管理混乱,为以后土地权属纠纷的产生留下大量隐患。

2 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对策
2.1 尽量协商,妥善化解,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就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自行解决纠纷。

必要时寻求当地德高望重者的帮助,尽量当事人自己协调化解矛盾。

协商方式不仅便于直接、及时沟通,快速解决问题,而且有利于节约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司法审判成本和社会资源。

注意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该持协议书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权属,以防一方反悔引起更大的纠纷。

2.2 做好风险评估,有效预防和化解权属争议。

在具体调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风险评估的要求,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于权属争议调解及确权、历史遗留问题等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提前预防和控制国土资源各项业务事项实施时可能产生的稳定风险问题。

2.3 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当事人主动提出处理申请。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

处理得好,可以切实解决很多社会矛盾,对稳定社会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若处理不好,有可能双方都对处理
结果不满意,反而人为地增加了矛盾的复杂性。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如果信访部门和司法部门已先期介入,而且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意见,这些意见就很容易成为争议一方主张的依据,纠纷处理工作便会难上加难。

2.4 成立机构,健全队伍,完善调处工作机制。

建立专门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构,设立专人专项负责。

建立调处工作激励机制、专人负责制度、定期会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不定期举办纠纷调处业务培训班,对调处人员进行争议调处政策法规的学习,研读案例,交流经验,提高整个调处队伍的综合水平。

探索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制度,提高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规范化水平。

与人事部门一起,研究设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职称,组织资格考试,编制教材,培训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人员,规范调处工作行为。

参考文献:
[1]倪煜南, 吴勇. “五个结合”解难题——无锡市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的创新[J].中国土地, 2005,(6):41-42.
[2]王民忠. .新办法调处权属争议[J]. 中国土地, 2003,(2):20-20.
[3]赵玉娟, 安守林, 喻成林. 明权属少争议[J]. 中国土地, 2013,(4):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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