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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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文本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区划目的 (1)
第二条区划依据 (1)
第三条区划目标 (2)
第四条区划原则 (4)
第五条区划范围 (4)
第六条区划成果 (4)
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5)
第七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5)
第八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5)
第九条开发利用现状 (6)
第十条面临的形势 (7)
第三章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7)
第十一条总体布局 (7)
第十二条大埕湾—柘林湾及周边海域 (8)
第十三条南澳岛及周边海域 (9)
第十四条汕头港及周边海域 (9)
第十五条海门湾—神泉港及周边海域 (9)
第十六条碣石湾—红海湾及周边海域 (10)
第十七条大亚湾及周边海域 (10)
第十八条狮子洋—伶仃洋及周边海域 (11)
第十九条万山群岛及周边海域 (11)
第二十条磨刀门—黄茅海及周边海域 (12)
第二十一条广海湾—川山群岛及周边海域 (12)
第二十二条海陵湾及周边海域 (12)
第二十三条博贺湾—水东湾及周边海域 (13)
第二十四条湛江湾及周边海域 (13)
第二十五条琼州海峡—英罗港及周边海域 (13)
第四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14)
第二十六条概述 (14)
第二十七条农渔业区 (14)
第二十八条港口航运区 (15)
第二十九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6)
第三十条矿产与能源区 (17)
第三十一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8)
第三十二条海洋保护区 (19)
第三十三条特殊利用区 (20)
第三十四条保留区 (20)
第五章实施措施 (21)
第三十五条海域使用管理 (21)
第三十六条海洋环境保护 (22)
第三十七条区划编制 (23)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 (23)
第三十九条宣传教育 (24)
第四十条技术支持 (24)
第六章附则 (25)
第四十一条区划效力 (25)
第四十二条区划附件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以及编制各类涉海规划的法定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广东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推进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在综合考虑广东管理海域自然属性、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划。
第二条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2.《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
1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
14.《国务院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81号);
15.《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国函〔2008〕129号);
16.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7.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8.《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
第三条区划目标
区划期限:2011—2020年。
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统筹海域资源的空间开发。通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使海域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国民经济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海洋经济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海洋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形成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相协调的海洋空间开发新格局。
(一)海洋开发利用目标。按照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部署,围绕打造提升我国海洋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区,以
大力提升传统优势海洋产业为基础,以加快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为支撑,以集约发展高端临海产业为重点,统筹安排各地、各行业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突出保障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以及沿海新区建设用海,加快建设科技引领、产业高端、优势突出、布局合理的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严格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制度,遏制围填海增长过快的趋势,围填海控制面积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区划期限内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23000公顷以内。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至2020年,保留区占近岸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围绕建设全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开发并重、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防治统筹,建立海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提高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水平,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至2020年,近岸海域功能区的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监测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海洋保护区用海保有量不少于59万公顷。
(三)渔业用海保障目标。维持渔业用海基本稳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用海需求得到有力保障,重要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至2020年,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少于25万公顷。
(四)海域综合整治目标。适应海洋综合开发和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规范用海秩序、整治海洋环境为重点,推进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