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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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举证责任的分类

提供证明的责任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

1. 司法责任(或称劝说责任)是法律诉讼中一直由一方(通常是诉讼方)承担的责任。一旦仲裁方(比如陪审团)对这一方承担的劝说责任表示满意,则这一方的法律要求成立。例如,在无罪假定下起诉方承担司法责任证明所有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并推翻所有的辩护。

2. 提供证据的责任则是一个在审判过程中双方交替承担的责任。一方可以承交证据证明某些合理推断,这样就给其反方制造了提供证据反驳这些推断的责任。

3. 策略责任类似于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关于提供充足证据以影响法庭判断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特征

从法律上看,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举证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

据证明诉讼事项的义务。

就是说,它既包括行为责任即举出证据证明主张成立的责任,也包括结果责任,即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该责任,或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就要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逾期作出复议决定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复议决定无效;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起诉,而仍符合起诉条件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以最初行政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

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被告。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通知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1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2,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有遗漏,或者不适格时,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变更被告。应当变更或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或追加的,裁定驳回起诉。

1被告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具有查处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行政职责,在诉讼中应该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交通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法院遂认定交通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

3.

“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制造虚假的行政违法诱因,诱使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而作出相应处理的一种执法方式。“钓鱼式”行政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不符合法治的目的,应当坚决禁止。

1.“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必须有合法依据,但是查阅相关执法依据,我们无法找到“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依据。与之相反,我们看到的是“钓鱼式”行政执法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钓鱼式”行政执法违反比例原则。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就是对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关系进行衡量,来保证行政行为是合乎尺度的,是恰当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普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采用诱惑性行政执法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即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诱惑性侦查的采取是非常谨慎的,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仅是一种补充性、特殊性的侦查手段,不能作为一种常规侦查手段,只有在无明显被害人案件、系列犯罪等案件中使用,而能够通过其他侦查方法查处的案件尽可能不通过诱惑侦查的方式实现,因为诱惑侦查会带来一系列的难以预料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运用诱惑手段取证

以证明相对人违法的行为,多数属于轻微的违法。这种轻微违法,其恶性程度远不及刑事犯罪那么严重。因此,“钓鱼式”行政执法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目前可以形成共识的是,为了完成打击犯罪或者惩治违法的任务,在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可以依法采用一些策略性的手段,但应当严格节制,并有程序上的保障和救济。

3.“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认为程序仅仅是执法办案的流程和步骤,只要内容合法,是否严格遵守程序并不大碍。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越来越注重行政程序的建设和完善工作,通过行政程序来有效控制行政权力,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双向交流创造法律空间,通过有效的对话抑制行政机关的恣意,进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行政行为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1)行政公开;(2)听取意见;(3)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回避。反观该案“钓鱼式行政执法”的过程,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查处张晖非法营运,从立案到处罚整个执法过程基本一气呵成,其执法方式严重违法,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和正当程序要求不符,行政处罚应属违法和无效:一是执法人员不是首先出示证件,而是事后且只有一人出示证件;二是抢走张晖的车钥匙,强行搜去张的行驶证;三是强迫(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辆)张晖签署一份“我放弃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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