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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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谁承担?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双方通过签署合同建立买卖关系后,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仲裁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发起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根据收集的证据审理案件,这里就涉及到谁举证的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谁承担?小编结合民诉法相关知识,为大家简单介绍下。

▲一、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3、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举证时效也就是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举证期限,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设立举证时效制度。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所可以给举证时效下这样一个定义,举证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提出某项主张时,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期间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逾期不能或者没有提供证据的即是不履行举证责任,放弃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举证的后果的一种制度。

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

然而,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使诉讼时效的目的难以实现,从而失去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便法院能够正确地作出裁决。

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保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一、举证责任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

也就是说,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应当主动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责任的原则体现了诉讼的对称性和公平性。

当事人应当独立承担自己的举证责任,法院则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判,确保公正判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充分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有可能对其不利的事实进行推定,从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利。

二、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指的是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与自己主张相符的证据。

例如,在申请合同违约赔偿的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与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被告举证责任则指的是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如对原告的主张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如不同意离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确实存在的证据。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在法庭上根据事实披露的原则提供可信、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和主张。

三、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劳动争议中,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享有的权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掌握了大部分相关信息后,更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

此外,在一些特殊领域的民事诉讼中,法律也可能对举证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知识产权纠纷中,要求证书、注册证明等必要凭证的原则,规定了某些专门性质的证据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案件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两个方面。

一、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则上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在具体操作上,原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公文、合同、凭证等文件。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收据、发票等书证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提供书证时,原告需要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提供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发票必须是真实性的,以免在法庭上遭到质疑。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实物。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实物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车辆损坏的照片、事故现场的照片等物证来证明车辆受损的事实。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证人对关于争议事实的口头陈述来证明其真实性的方式。

原告可以向法庭传唤证人,并要求其提供证言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传唤证人时,原告需要注意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言的完整性,以免证人证言不利于自己的主张。

二、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从而抵制原告的主张。

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当被告提出反诉时,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样适用举证的一般要求,即需提供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2. 证明主张符合法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的方式及相关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以证明其行使的权利或主张的事实。

同时,被告方在作出反驳或抗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民法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实予以证明。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举证方式及相关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且被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

它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凭证、公函、通知书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这些书面文件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现场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口述方式陈述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辅助判断。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常常涉及以下争议问题:1. 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指其提供证据的能力。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法审理解决的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被告和原告需要重点关注和遵循的重要法律原则。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案件中,对诉讼主张所涉及的事实或法律关系提出证据的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举证责任分为原告的主动举证责任和被告的反驳举证责任。

原告的主动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托的事实依据要提供证据。

原告应当通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

被告的反驳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反驳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与原告对立的证据予以反驳,从而质疑原告的主张。

二、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提供的证据判定事实是否成立所依据的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解决主要依据的是民事法律准则。

根据事实的不同性质,证明标准可分为两类:一是根据事实推定;二是根据事实倒推。

根据事实推定是指法院根据已经证明的一些特定事实,合理地推定出其他尚未证明的事实的存在。

例如,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合同争议的事实,可根据相关事实推定其为违约行为。

根据事实倒推是指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对其他事实进行倒推。

例如,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已经从事某项行为,而该行为通常需要特定条件,法院可以根据倒推的方法,推定对方是否满足了这些条件。

三、补充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存在困难或证据不完整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协助收集或调取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补充证据的方式有多种,常见的包括申请公证、鉴定、调取银行账单等。

这些方式在提高证明力、弥补证据不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产生争议,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各方当事人在争议事实方面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负担。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应按照事实和法律的要求,举证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在民事诉讼中首先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准确、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应负有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原告应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利主张的事实证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确立其权益主张,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具有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

被告应提供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相抵触或可以推翻原告主张的证据。

被告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能够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抵消或推翻。

如果被告未能充分提供证据,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法院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易获取等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公平原则,确定对方举证或者减轻对方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时,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无民事责任;或者由法院根据公证、鉴定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案件类型而异。

对于存在民事争议的一般案件,原告对自己的权益主张负起举证责任。

但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定了特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法规,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以及举证责任等重要内容。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举证责任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并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可能会判定其主张不成立。

2. 被告的举证责任与原告相比,被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

被告可以通过举证来辩驳原告的主张或提出反诉。

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有助于推翻原告提出的指控或主张。

3. 法院的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有举证责任。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证据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难以取得或者由于被毁等原因无法提供。

此时,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动调查取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平。

三、诉讼程序1. 立案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

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申请书等材料。

法院收到诉状后,将依法审查立案条件,决定是否受理诉讼。

2. 启动程序一旦诉讼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发出传票通知被告。

被告在收到传票后需按照规定的期限做出答辩。

在答辩中,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事实依据。

3. 举证和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和质证。

原告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并予以阐述和解释。

被告也有权提供自己的证据来回应原告的主张。

法院在庭审中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4. 辩论和结案举证和质证阶段之后,法庭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和辩驳。

辩论结束后,法庭将开始进行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5. 判决和执行经审理后,法庭将作出判决并宣布。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标准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标准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标准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或抗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和标准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两个方面来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问题。

一、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是指在起诉方提起诉讼后,由各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起诉方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共同举证责任。

1. 起诉方的举证责任起诉方即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起诉方对诉讼事实的主张应当有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将不能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成立。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受到起诉后,若对起诉方主张的事实予以否认,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抗辩。

被告的举证责任通常是证明起诉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或是提出反证,以推翻起诉方的主张。

3. 共同举证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起诉方和被告对某一争议事实的证明都存在困难时,法院可以按照共同举证的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力提供证明该争议事实的证据。

二、举证标准举证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所提供证据的认定和采信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事实的认定、举证的轻重责任和证据的推定等。

1. 事实的认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事实进行认定需要依法采集、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对证明足够、充分并有利于其主张的证据予以采信,对不足以证明或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不予采信。

2. 轻举证责任与重举证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轻重有所区别。

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提出的主张如果涉及诉讼的基本要素,原告应承担重举证责任。

而被告提出的反诉或提出抗辩如果与原告的主张有直接关系,被告承担相应的轻举证责任。

3. 证据的推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经验和常理,可以根据已经明确的事实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不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从实体法的角度看,任何人主
张权 利都应 当提 出证据证 明其权利 的存在 。从证据法 的 角 度看 ,主张 的一方也应 当提供 相应 的证 据 。即使法律
从特定的 目的出发 ,为加强对一 些处 于举 证遇到障碍 的
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只是将特定
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 。这并不 是说 ,将所有
第 2卷 O
第7 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J u n o M d n n U i e s o r a f u a j a g n v r t 1 i iy
Vo1 0 o.7 .2 N J . u1 20 l 1
2 1 年 7月 01
文章编号 :10 .7 7(0 1 70 0 .3 0 88 1 2 1 )0 .030
义上结果责任 的倒 置而不是指提供证据 意义上 行为责任
的倒置” 。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
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的责任 , 如果其无 法对此加 以证明 ,
举证责任 分配的一种特殊形 式 ,是相对于一般举证 责任
分配规则 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 的。其实质便是 免除本应
则承担败诉 的风险。因为一旦倒置 以后 , 举证 责任被倒
的诉 讼证 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 承担 。一般只 有在特殊侵权领域才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的问题。
收稿 日期 :2 1-10 0 0 .7 1 作者简介 :王婧 ( 9 7 ) 18 一 ,女,江苏 省镇 江市人 ,中国政法大 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读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 民事诉讼法 学。
张成立 ,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 的结果 。败诉风 险 的承担表 明了倒置 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结果责 任 , 饵 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 明时 , 诉风险的承担问题 。 败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第六十条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并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民事诉讼。

一、法律背景和目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从而获得自己诉求的实现。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诉讼公平,维护诉讼秩序,使司法程序更加公正合理。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享有举证便利,即法院会相对于被告更容易接受原告提供的证据。

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求有关的证据,并负有证明责任。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法院可能对原告不利认定。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同样有着举证责任。

当原告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证据后,被告有义务提供与原告主张相悖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指控或主张。

被告如果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可能认定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有所变化。

比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原告首先需要提供相关的初步证据,证明自己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而被告因为了解自己公司的内部情况,有更好的能力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的知识产权并不存在。

五、举证责任的严格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相当严格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全面、准确、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不能提供具备说服力的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法院将根据法律判定本案。

六、法院的举证责任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外,法院也有一定程度上的举证责任。

法院有义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证据来审定事实。

法院对案件事实有调查权,并有权利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了解案件的真相。

七、证据收集和保全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义务积极地搜集证据,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某一当事人对可能会遭到破坏、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进行保全。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you're uinique, nothing can replace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很重要的,毕竟最后法官作出判决都是根据证据来的,此时当事人就要格外注意举证责任的问题了。

那么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是两个关键概念,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国法律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主张某项事实存在,谁就有举证责任。

这是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虑,使当事人对真实情况负有更明确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对原告和被告有所不同: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其主张的权益归属关系提供证据,二是对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

般情况下,原告举证需要提供起诉状、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来支持其权益主张的基础。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一般是在原告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之后才出现。

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种举证方式:一是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反驳,提出抗辩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对反诉事实进行举证,即反诉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反诉主张。

二、证据推定证据推定是指根据某种法定或推定的法则,对缺乏或不完全证据的事实从逻辑上进行假定,推定为存在或不存在。

这样的推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公认事实的推定公认事实是指法院、仲裁机构或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在一定情况下不需要提供证据就被认定为存在的事实。

比如,公认事实可以包括法定的血缘关系、民事法律规定的职能(如当事人享有某种利益)等。

2. 反质证据的推定当原告提出某项事实主张并提供证据之后,如果被告无法提供有力反驳证据,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为存在。

3. 暗示推定暗示推定是指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从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

比如,如果某人醉酒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可以推定该人在驾驶时不具备正常判断能力。

4. 法定推定法定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不需要事实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

比如,《婚姻法》规定,有夫妻名份的男女双方,法院按照夫妻关系处理。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旨在加深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二、举证责任的原则与方式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倾向于采用无责任证明原则,即每一方都应当为自己的主张举证。

举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主次两种:1. 原则上举证方式是自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由主张人举证。

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提供合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种自由的举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的证明手段,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

比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这种反向举证责任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环境权益。

三、证据规则的适用与约束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使用和约束原则。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规则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 真实性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这一原则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也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在举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

2. 勘验与鉴定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进行勘验和鉴定。

勘验是指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的现场勘查,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案件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3. 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推定对方的主张为假。

这就是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也称为推定原则。

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四、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的衔接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保障。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

它涉及到诉讼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举证权利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

一、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主张某事实存在,谁就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举证责任的原则有助于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难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可能导致无法正当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举证责任并不是绝对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也可能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当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应当承担某种责任时,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二、举证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有举证责任,也享有举证权利。

举证权利是当事人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举证权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诉讼双方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辩论,避免一方当事人拥有更多证据的不公平情况。

2. 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取第三人的证据。

比如,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取银行账户、电话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3. 要求法院传唤证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传唤证人来提供证言。

证人的证言可以对案件的真实性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事人可以通过传唤证人来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也可以通过质证对方的证人来削弱对方的主张。

举证权利的保障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举证权利来获取对方的证据,从而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定规定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定规定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定规定要求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举证责任是法定的,法律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依法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定规定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的法定性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属于法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法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查明",根据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法定性质,也明确规定了法庭查明事实的责任归属。

二、原告举证的法定规定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起诉方,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提供足够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其抗辩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所以原告在举证时需符合以下法定要求:1. 提供证据的充分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即使是无形证据,也应尽量提供相应的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2. 证据的合法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影响其证据的效力和真实性。

3. 证据的关联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被告举证的法定规定要求被告是被诉方,在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时,也要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未经对方举证证明的,由对方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被告在举证时需符合以下法定要求:1. 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影响其证据的效力和真实性。

2. 证据的充分性。

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能够证明其抗辩事实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被告在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时,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3. 提供证据的时限。

试论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

试论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


[ 收稿 日期】 2 0 — 2 2 0 9 1— 0 [ 者简介】 李 挺(9 6 )男, 1 乍 18 一 , 重庆万州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 0 级硕士研 究生。 08

1 ・ 6
诉讼方法论上的差别 ,两大法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理 里对案件事实作否定的证伪征明, 这样才更符合科学 论 有所不 同 。大 陆法 系的理论 主要 为法规 出发 型 , 规律 和公 正价 值 。 标 准 明确且便于运作 , 但有形而上学之嫌 ; 而英美法 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 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 的理论主要是事实 出发型 ,强调法官在具体诉讼中 双方当事人之问分配举证责任后 , 对依此分配结果原 的灵活作用, 易于获得实质公平 , 但任意性太强。 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 , 改由另一方当 随着诉讼规则的改革完善 ,两大法系的举证责 事人承担。“ 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相对举证责任 任分配标准的发展具趋 同性 ,而发展的主线就是从 ‘ 正置 ’ ( 谁先主张、 谁先举证) 的分配制度予以区别的 遵循形式公正到追求实质公正。举证责任 的分配是 称谓 , 两者相辅相 成 , 同构成 了完整 的举证责任分 共 个关涉到案件本质 、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的复杂 配体系 。……在J般案件中, 先主张者先举证 , 而在 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 举证责任倒置案件 中, 后主张者先举证。” 举证责任 的确是一道恒久 的法律难题 ,各种标 准都有其合理 倒置并非将所有的举证责任全部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 性和适用性 , 但都存在无法克服 的缺陷 , 不能放之 四 否则就成了一种过度的保护 , 只是将某些特殊案件中 海而皆准” 。其中以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在 《 证明责任 的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对方 当事人承担。这必须严 论》 一书中提到的“ 规范说” 最具有代表性 , 也得到了 格加以控制 , 以防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滥用的情况。 大陆法系的普遍认可。其原则是 , 如果没有一定的法 ( ) 证责 任倒置 的条件 和 意义 二 举 规可以适用 , 则无法获得诉讼上请求效果 的当事人 ,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纯粹地归属于实体法或程 应就该法规要件在实际上已经存在的事实予以主张 序法 , 而是二者的结合 , 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案件, 而 和举证 , 即在 当事人 中, 主张法律关 系存在或变更 、 仅仅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案件 。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 消灭一方应该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双方在举证能力上存在巨大的差异 , 提出主张 虽然法 律要件 分类 说过 于注重法律 规定 的形 的一方 当事人在无法举证或者举证成本巨大的情况 式, 完全不考虑举证难易 、 对权利救济 的社会保护 , 下难以保证 自身的利益。因此 , 举证的难易程度是决 使举证责任制度的适用走人教条 ,但是它根据实体 定是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关键 因素 , 可以从 以下两 法的规定 ,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 仍然是学者和实务人 方面判断 : 士最常采用的学说。 () 1收集证据能力 的强弱。 由于诉讼双方在人力 、 ( ) 国举 证 责任 分 配制度 的现状 二 我 物力 、 财力及专业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差异 , 收集证据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 ,目前法律上只有对 的能力相差很大, 弱势的一方很难�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适用 条件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 909(090 .3-2 10.5220 )6340
其主张或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 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则其要承担因此而 产生的败诉的后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 有两种情况 : 其一, 若依照基
本 的“ 主 张 、 谁 谁举 证 ” 则 双 方 当事 人 举 出 的证 据 已经足 够 , 件 待 原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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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事 诉 讼 举 证 责 任
尚江 涛
摘 要 民事诉讼 离不开证 据 , 据制度 是 民事诉讼 制度 的核 心 。 证 民事诉 讼证据 制度 , 人 民法院对所 收集 的证 据 , 据 就是 根 证据 的构成要件 , 结合案件 的具体 情况通 过 ‘ ‘ 去粗存精 、 去伪存 真 、 由此及 彼 、 由表及里” 的分析 , 而正 确认 定案件 事 实的过 从 程所依 据 的原 则 、 准等规 定的 总和 。从 其逻 辑构成 来看 , 以分 为举 证 制度 、 证制度 、 制度 。举证 制度 是对 当事人 标 可 质 认证 提供证 据的规 范 , 质证 和认证 制度 , 对人 民法院审查 、 实及 采信证据 的规 范 , 是 核 又可统称 为证据 评价 制度 。 关键 词 举证责任 举 证责任 分配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证据是诉讼活动 的灵魂。 关于诉讼 的证 明标准 问题是我 国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 的一个热点问题 。理
论界有“ 客观真实说” “ ,法律真实说” “ ,实质真实说” “ ,两个基本说” 等 证事实已经清晰, 则依据该查证的事实作 出判决; 其二, 案件事实仍无 等 。在各种说法中,客观真 实说” “ 占有较显赫地位 , 高等院校法学本 法查清, 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 则根据举证责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中文摘要举证责任的分担,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已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的共识。

然而,对于与其密切相关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理论研究方面均十分薄弱,并且存在着某些分歧。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公害责任急剧发展,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受害人在诉讼中经常遇到举证困难。

因为危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常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行为人又常常处在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

在此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确实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

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而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中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论在证据法上还是实体法中均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对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特征、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范围及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问题等四个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特征对象范围实践理论探讨目录一、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特征 (1)(一)举证责任 (1)(二)举证责任倒置 (1)二、设立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 (3)(一)裁判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3)(二)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 (3)(三)是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3)三、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 (3)(一)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 (3)(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4)四、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问题探讨 (4)(一)实体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 (4)(二)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 (5)(三)劳动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 (6)五、参考文献 (7)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一、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特征(一)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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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内容提要: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无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有一个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由其是民诉中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分担的情况比较复杂。

内容提要: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无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有一个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由其是民诉中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分担的情况比较复杂。

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及其法律性质正确清楚的认识,对于进行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不可忽略的实质意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所举证的证据应认真思考衡量该证据是否能够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高胜诉的机率,提供证据应有选择的提供,应有针对性的举证,以免当事人提供不利于自己诉讼的证据。

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概念、主体、性质、分配及倒置五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特别是对其中传统理念的误区提出了看法,并详细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倒置方面的规定及不足之处,为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作了较为理性的思考。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明的根据。

它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举证责任则被誉为“民事诉讼脊梁”[1]。

我国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庭审方式由法官纠问式向当事人对抗式转化,而实现这一转化的外在表现则是举证责任的改革。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制度源于罗马法,基本含义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责任时,应为被告胜诉的裁判”,“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2]。

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民事诉讼模式上有所差异,但在举证责任制度方面均采用了“当事人负完全举证责任,法官居中裁判”的模式。

大陆法系对举证责任的概念主要有主观举证责任概念和客观举证责任概念的区分,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义务或负担,即持主观举证责任概念,而客观举证责任概念则认为举证责任是指在一定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2]。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所使用的“举证责任”概念,源于大陆法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说的“举证责任”一直是从提供证据责任的角度解释举证责任的,《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3]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称为举证责任。

”目前我国诉讼理论界对举证责任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行为责任说。

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对主张的事实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这是通说。

(2)结果责任说。

此学说认为,诉讼中,当一定事实是否存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律必须预先作出怎样承担败诉责任的规定,否则,法院将无从作出判决。

这种由法律预先规定,在事实和真假虚实难于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及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叫做举证责任[3]。

(3)双重含义说。

此观点认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举证责任。

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上的举证责任。

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后者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这种不利的诉讼结果,既表现为实体上的权利得不到任何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又表现为因败诉而负担诉讼费用[4]。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英国法学家边沁曾说过“证据是正义的基础”。

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能预知未来会发生诉讼,而将客观事实情况录制下来。

对于所发生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只能通过借助该事实所留下的“蛛丝马迹”,即通过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通过当事人双方对诉讼证据的质证和抗辩,才能获取案件的事实真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此,应理解为:一方面是指举证责任的承担,即由谁负责举证证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是指举证的后果,即如果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败诉的后果。

长期以来,行为责任说在民事诉讼理论界一直占主导地位。

这是因为我国长期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严重影响,从而忽视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和利用庭审辩论证实其主张事实真实性的努力,注重人民法院包揽取证,诉权与审判权不分,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

反观双重含义说,则较全面地揭示了举证责任的诉讼价值,更符合客观实际。

而且综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双重含义说也显得更为合理。

因为在诉讼开始时,由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举证责任则表现为当事人负担着败诉的危险,当事人为了使诉讼结果对自己有利,消除真伪不明状态,就不得不向法院提供证据。

在此,举证责任表现为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当事人的证据充分,当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时,举证责任则表现为提供补充证据的责任;而在诉讼终结前,当事人对证明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时,应承受对其不利的裁判。

英美学者petermurphy认为:“孤立地看待‘举证责任’一词是令人费解的。

它既可以指对证明讼争事实的责任,又可以指证明证据性事实的责任,即‘法定性’或‘说服性’责任以及‘证据性’责任”[5]。

因此,笔者赞成举证责任应定义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2]。

二举证责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

”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当事人应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实践中对于诉讼代理人能否作为举证责任的主体有不同的看法。

诉讼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由于其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于当事人,因此,其作为举证责任的主体应是不争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50条及第61条第1款规定的“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的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这一规定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既可以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可以依法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

可见,委托诉讼代理人作为举证责任的主体应是有法可依的。

人民法院不应是举证主体。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是以当事人举证为原则,以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补充的证据收集范式[1],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仍未彻底摆脱原苏联民事诉讼的旧体制,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轻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习惯作法,仍然认为“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因此,不能因为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忽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

[3]我国审判实践基本上仍然沿用的是民诉法(试行)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

而在立法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仅用10条款对证据问题作了规定,而这些规定并未涉及到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与手段。

之所以在立法上作此规定,应该说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贯穿的一直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思想,“以事实为根据”,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无疑是正确的,但“以事实为根据”并不是说只有法官亲自调查所认定的事实,才是可以认定的客观事实,应当理解为“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审判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完全由法官调查取证,是不可能做到裁判公正的。

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官在调查取证中,很难保持中立、独立和清廉的立场;二是人力、办案经费的紧缺,由法官包揽调查取证在资源上也无法保障;三是法官包揽调查取证,严重影响诉讼效率,造成诉讼迟延。

而以当事人作为举证主体,有以下优势:第一,当事人负责举证可以最大限度地收集、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有收集并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内在动因。

第二,当事人举证,能够最充分地揭示、发现证据的潜在证明力和价值,使裁判者更准确、全面地判断证据。

第三,当事人负责举证,有利于增进诉讼公平。

正如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所提出的,为法官拉上一层“无知之幕”,以避免偏见和预断。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有权收集证据的职责,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能行为,它仅限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律规定的原因不能收集、而主动要求法院收集的证据”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具有承担举证责任的客观基础,不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因此,不能将其在某些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视为其举证责任的体现,从而认定其也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三、举证责任的性质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权利说。

该学说认为,举证责任具有权利性质。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为维护当事人自身实体权利而设。

(2)义务说。

此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是随着诉讼中的事实主张同时发生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诉讼请求,都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与真实性[2]。

(3)混合说。

该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一种义务。

(4)负担说。

即认为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来说,既非权利亦非义务,是当事人为了使法院确认他所主张的事实,以便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而不得不负担的一种责任。

换言之,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不得不负担的责任。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是程序法上的一项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属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实施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义务性规范表明,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份内的职责,当事人不得放弃。

因此,举证责任的性质不能归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且,当事人并不因放弃权利而招致不利的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具有提供证据的权利,这并不能表明举证责任具有权利属性,它仅是肯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行为的有效性,强调法院应当接受并审核其提供的证据,它与举证责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从举证责任承担的法律后果来看,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是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而承担举证责任的,而不是为了处分自己的举证权利来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那么能否简单地认为举证责任只能是具有义务性质?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如果视举证责任为一种义务,那么当事人若违反义务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即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若没有完全承担起举证责任,或者举证不能,或者有证不举,则必然承担败诉后果。

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却使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当事人并非必然承担败诉后果。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既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尽的职责。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其次,举证责任的主体应该主要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是案件事实发生的直接参与者,拥有最充分的案件证据,因此,举证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

再次,举证责任是因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而设立的,即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使法院能承认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作出“不败诉”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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