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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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各区、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文联:
现将《长沙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长沙市委宣传部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1年1月12日
长沙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突出导向性、针对性,强化省会担当,优化创作环境,激发创作活力,加快文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出精品、出人才,推动长沙文艺事业在“十四五”时期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沙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长沙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奖励和扶持我市文艺创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长沙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文联)会同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管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统筹使用。
市文联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执行单位,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拟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督促项目推进,组织项目验收;
(四)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的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五)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公开透明、科学决策、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省会视野,面向省会长沙市范围。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机构为申报主体的,应为长沙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单位和机构,具有相应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以自然人为申报主体的,应具有长沙市户籍或在长沙市工作、生活、学习两年以上。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无法律纠纷,无知识产权(版权)争议。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奖励和扶持范围包括文艺创作项目、文艺创作成果、文艺名家工作室、文艺新人等。
(一)文艺创作项目扶持
1、创作项目扶持主要是指通过公开申报和委托创作两种方式,确定一批创作项目并予以补助。
创作项目扶持注重聚焦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主题,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型发展,突出现实题材、红色文化、湖湘风格、长沙特色,相关主题创作扶持额度占当年创作项目扶持总额比例应不低于80%。
公开申报是指每年面向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篆刻、摄影、民间文艺、创新创意(包括微电影、短视频等新文艺业态)等领域,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选确定一批创作项目给予专项扶持,其中主题创作项目不超过25个、中青年艺术家创作项目不超过10个、老艺术家创作项目不超过5个。
委托创作是指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由市文联委托具备创作实力和一定经验的重点作者或团队围绕中心主题开展定向创作,涵盖文学、影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篆刻、摄影、民间文艺、创新创意等。
2、公开申报的创作项目扶持标准为每个项目补助2至10万元,具体扶持标准与额度由市文联结合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和项目创作实际情况确定,在当年文艺创作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委托创作的扶持项目单独制定方案。
3、申报与审批流程
用于公开申报创作项目扶持的资金,按照“公开申报、资格审核、专家评审、文联研究、宣传部审批、结果公示、协议签订、项目验收、集中支付”的程序组织实施。
用于委托创作项目扶持的资金,原则上按照“方案制定、文联研究、宣传部审批、集中支付”的程序组织实施。
4、一个申报主体(机构、团体或个人)在申报项目完成验收前均只扶持一个项目。
(二)文艺创作成果奖励
1、文艺创作成果奖励是指对当年获得全国性权威文艺奖项、省级重要文艺奖项的文艺创作成果;入选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重要创作工程并结项的作品成果;在全国文艺专业核心刊物发表的文学和文艺评论作品以及取得其他重大荣誉的作品成果进行配套奖励。
全国性权威文艺奖项包括: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文联的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中国作协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国家新闻出版署的“中国出版政府奖”和中国版协的“中国优秀图书奖”中的文艺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
省级重要文艺奖项包括:湖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湖南省文学艺术奖、湖南艺术节田汉大奖、毛泽东文学奖等。
所指重大荣誉包括: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入选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举办的重大创作工程项目以及中国文联文艺创作扶持项目(个人)、国家艺术基金结项的项目(个人);入选中国作协、中国文联下属文艺家协会、西泠印社等国内权威文艺机构主办的奖项、赛事、展览(计入会条件);入选中直宣传文化系统举办的重大主题文艺赛事、展览、演出;在中国美术馆、国家博物馆举办展览等。
全国文艺专业核心刊物发表的文学和文艺评论作品是指在中国文联下属各文艺家协会和中国作协主管的专业刊物和文艺类中文核心期刊(参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述所有刊物均限纸质版)上发表的文学和文艺评论作品。
2、奖励标准和额度根据文艺创作成果所获奖项(荣誉)的重要程度、上级部门奖励(扶
持)额度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确定,在当年文艺创作成果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励的,依最高层次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3、申报与审批流程
用于文艺创作成果奖励的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资格审核、文联研究、宣传部审批、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的程序组织实施。
(三)名家工作室扶持
1、名家工作室扶持主要是以专项资金补助的方式扶持名家工作室开展文艺人才培养和文艺创作生产工作。
范围覆盖文学、电影电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书法篆刻、美术、摄影、民间文艺(含非遗传承)、文艺评论、设计艺术、新媒体、文化创意、策展等领域。
名家工作室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总数不超过10家,由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作为领衔人自愿申报。
2、扶持标准和额度:名家工作室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扶持周期,每个工作室扶持资金为30万元,在挂牌、中期验收和结项验收后分别拨付10万元。
3、申报与审批流程
名家工作室扶持的资金按照“公开申报、资格审核、专家评审、文联研究、宣传部审批、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的程序组织实施。
4、名家工作室同期不重复享受长沙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扶持。
(长宣联〔2019〕
5、名家工作室扶持具体实施细则按照《长沙市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办法》
4号)执行。
(四)文艺新人评选
1、文艺新人评选主要是指通过每两年举行一次“长沙文艺新人”评选活动,通过专家评选等程序,从省会40岁以下文艺工作者中发掘、培养和推介一批成果突出、潜力强劲的优秀青年文艺人才,予以表彰评奖,申报者应具有较为突出的艺术创作成绩,如获得过全国性文艺奖项和荣誉等。
2、文艺新人评奖标准与额度:
文艺新人评选每次评选总数不超过20人,评奖额度不超过35万元。
其中:“长沙文艺新人”奖不超过15人,奖金2万元/人;“长沙文艺新人”提名奖不超过5人,奖金1万元/人。
3、申报与审批流程
用于文艺新人评选的资金,按照“公开申报、资格审核、专家评审、文联研究、宣传部
审批、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的程序组织实施。
4、具体评选细则由市文联在当年评选通知中予以明确。
(五)其他专项扶持
1、其他专项扶持包括网络文艺评选、名老艺术家总结艺术人生、重点作品评论推介、其他事项等。
网络文艺评选是指开展优秀网络文艺作品评选,举办网络文艺学术活动,发掘、奖励和推介优秀网络文艺工作者,建立相关数据库等,以推出更多健康优质的网络文艺作品。
名老艺术家总结艺术人生是指支持各文艺门类60岁以上著名老艺术家在诞辰、从艺数十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举办总结艺术人生活动。
重点作品评论推介是指加强对重点作者、重点作品的文艺评论、宣传推广,支持优秀作品冲击重要文艺奖项、赛事、展览,如举办高规格的作品研讨会、改稿会、审读会等。
其他事项是指上级部署的创作任务或其他与文艺创作、主题活动、新文艺业态发展等紧密相关,有利于繁荣发展长沙文艺事业的事项。
2、其他专项扶持额度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和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其他专项开展情况研究确定。
3、申报与审批流程:
用于网络文艺评选的资金,按照“公开申报、资格审核、专家评审、文联研究、宣传部审批、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的程序组织实施。
用于除网络文艺评选外其他专项扶持的资金,原则上按照“方案制定、文联研究、宣传部审批、集中支付”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受扶持的创作项目须在显著位置标注“长沙市文艺创作重点扶持作品”或“长沙市文艺创作重点扶持项目”字样。
第十条创作项目在公开申报时应结合专项资金扶持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受扶持的创作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和项目人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市文联负责审核绩效自评报告并组织对项目实施进程中的绩效目标监控。
根据需要,市委宣传部或市财政局可组织开展项目支出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除项目主体、项目实质内容不得变更外,受扶持的创作项目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项目承担主体须向市文联提出书面申请。
(一)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二)资助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终止;
(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受扶持的创作项目未按时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执行主体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的创作扶持项目。
第十三条受扶持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纪违法,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扶持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标准和不遵守要求的;
(五)不按要求接受、配合专项督查、提交督查材料和督查不合格的;
(六)不按要求报送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发布的《长沙市文艺创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财教(2015)24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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