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及动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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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及动因分析
政策法规的诸多限制,进一步削弱了信托公司占领新领域的竞争力,仅靠信托公司自身的力量摆脱困境,短期内仍比较困难。从世界范围来看,与银行有着良好互补性的信托公司,大多与银行有着紧密的联系。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整合尚未完成,外资进入又带来日益激烈的竞争。因此,对我国的信托公司而言,与银行合作是当前宏观环境下的必然要求。一、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背景(一)业务手段上有互补在我国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是我国目前唯一能够横跨实业、货币与资本三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和融资的金融机构,因此其业务手段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但由于中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融资成本偏高、营业网点乏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加之我国信托公司长期以来定位不明,不断进行清理整顿,其行业规模相对较小,专业能力还有待提高,项目资源较为乏。银行虽然在现行政策环境下金融功能和相关资源十分强大,但在业务模式和领域上存在一定的政策制约。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业务边界十分严格,除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之外,开展创新业务需要较为繁杂的程序和严格的约束;此外,服务手段短缺等均构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开放格局下与境外金融机构竞
争中的劣势。虽然近年来不断探索,积极贴近市场,但仍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碍。正是基于上述信托公司和银行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政策约束具有差异性,使得二者的业务手段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如果运用得当,定能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二)产业领域上有重合由于历史渊源和目前特定的市场环境,信托公司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大多数都选择了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证券作为信托业务的重点领域,房地产和证券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而基建信托产品由于具有信誉好、风险低等诸多优点,它一直是信托业务中具有广泛市场空间和巨大需求的产品。银行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其配套工程的重大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等重点服务领域,与信托公司的重点业务领域具有极强的重合性,两类金融机构的一些主要业务市场定位非常接近,这就为双方的业务合作奠定了一个较为坚实的基础。(三)业务范围上有关联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其他中介业务
和自有资金投融资业务等。信托公司上述广泛而特有的业务手段和经营范围为与银行开展深层次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不仅可以灵活运用信托的融资功能直接为银行开展的各种传统贷款业务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而且还可以组合运用信托的其他功能,与银行创新开展的联合贷款、银团等密切结合,不断开展金融创新,从而为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经济建设。二、信托公司与银行的主要合作模式及动因
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最初是以信托公司的实际需求为基础的,因此多以信托公司为主要发起人,体现为明显的单向性和不平衡性。经过信托公司自身实力和业务能力的增强,以及信托制度优越性的逐步显现,双方的合作逐渐呈现出互动、双向的特点,银行利用信托独特的制度安排和灵活的金融手段,更主动地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积极介入到金融信托产品创新中来,甚至更多地运用信托的思维去解决很多复杂的问题,创造了更多新型的金融产品。具体而言,目前信托公司与银行在以下方面展开了合作:(一)银行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信托公司因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没有营业网点和客户的优势,遇到大额资金需求时,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往往难以完成。从2002年爱建信托发行第一个信托产品开始,信托公司大多选择了银行作为其代理收付信托资金的金融机构,一方面利用银行网点
众多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借用银行在社会上良好的信誉,信托产品可以迅速被广大投资人接受和认可。对于银行而言,长期而稳定地发行理财产品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增加金融品种,提高客户资金收益率,稳定老客户,吸引新客户。但受业务模式和业务领域等方面政策的影响,银行自身的理财投资品种有限,产品的收益和资金投向都有一定局限性。正因为如此,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一直不太稳定。信托公司因为经营方式的灵活性,可以提供收益相对较高、风险可控的股权类信托产品等,银行通过代理销售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可以满足自身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收取代理销售手续费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该合作模式很好地利用了信托公司与银行各自的优势,具有较为广阔的合作空间。(二)银行保管信托资产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不断发展和规范,委托银行保管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举措。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目前新设立的资金信托都委托银行进行信托资金保管。
由于信托资金规模可观,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信托资金与指定商业银行合作进行保管,可以大幅增加商业银行的资产。又因为信托公司在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时候一般都设计了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资金运用方提供相应抵押、质押等保证方式,确保信托资金到期安全,所以这一部分增加的资产,均为低风险的优良资产。该合作模式主要是因为监管政策的规定,具有实施的强制性和单向性的特点,信托公司处于被动地位。(三)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为了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的难题,信托公司创新性地与商业银行开展了信托产品的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此项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制约信托发展的流动性问题,并创造了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多赢”局面。信托产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是根据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协议,委托人在信托期间,可以持《信托合同》到指定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申请贷款的额度根据信托项目的情况和信托合同的标的,最高申请到合同标的95%的商业银行贷款。信托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可以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并因此适当降低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业务机会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为其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可以得到一批优质信贷资产,增加其资产规模;委托人满足了信托期间内信托资金变现的现实需求,可以说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