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办事指引-虹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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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5359-2013/00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
办事指南
2013-00-0发布 2013-00-00实施
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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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供水单位以及其它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项目申请报告)、总体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核。

二、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

(5359)
三、办理依据
(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二)公共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供水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4.《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

(四)医疗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4.《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五)其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第五十八项。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四、办理机构
(一)主体名称
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审批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供水单位以及其它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项目申请报告)、总体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

(三)法律效力
1.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才能批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建设项目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设计文件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五、审批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虹口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虹口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内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建设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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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

5.申请材料每样一份,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选址阶段
2.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
3.初步设计阶段
5
4.施工设计阶段
5.总体设计
6.竣工验收阶段
(三)申请文书名称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登记表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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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补正)期限
1.一般程序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并联审批程序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填写受理联系单将是否受理意见或补正内容通过书面和区政府公共审批平台反馈牵头部门。

逾期未反馈的,将被视作同意受理。

(二)审批办理期限
1.一般程序:申请人提出的新办等业务的,审核为5个工作日,竣工验收为8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期限不计算在内)。

2.并联审批程序
1)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阶段、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反馈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阶段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反馈上海市虹口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三)送达期限
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1日内。

九、审批证件
《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批文,无有效期。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核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一般程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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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地址:长阳路197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通讯地址:长阳路197号
邮政编码:200082
(二)接收时间
1.一般程序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7:00
2.并联审批程序
窗口接收
1)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和方案设计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办事大厅
接收地址:三河路328号
2)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接收地址:三河路328号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长阳路197号
(二)电话咨询
(021)65463976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通讯地址:长阳路197号
邮政编码:20008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虹口区长阳路197号201室
(二)电话投诉
(021)65466861
十五、办理方式
(1)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制证→发证
(2)适用情形: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它)
十六、决定公开
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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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登记表
()卫建登字()第号建设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邮编
设计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邮编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区、县路
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其它()建筑面积(m2)项目总投资(万元)
主要用途
申请内容:
建设单位(章)设计单位(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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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遵守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及利用原有建筑进行设备改造、更新的项目,
均须填写此表。

二、随本申报表应附送下列文件、图纸:
1、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2、地形图
3、建筑总平面图
4、日照分析图及说明
5、建筑设计图(平面、立面、剖面)
6、给排水总图
7、给排水设计图
8、通风设计图
9、工艺设计图及说明
10、设备布置图
11、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建设、设计单位应保证所申报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正确。

如有不实处,建设、设计单位须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附录3
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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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项目已竣工,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一、施工状况:
1、按原送审施工图施工()
2、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已作调整()
调整内容:
二、涉及卫生内容:
1、场所卫生(学校、医院、放射、影剧院等)
2、职业卫生
3、食品卫生
4、产品卫生(二次供水等)
5、其他
三、声明:
申报内容、资料均真实、合法、正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将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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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
联系人电话
主管部门地址联系人电话工程地址区路号厂休日
验收日期组织验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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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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