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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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聘用合同工。

第三条聘用劳动合同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在知识、技能和其它方面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五条聘用劳动合同工的程序

(一)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用人需求申请表。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实施对外招聘。

(二)招聘

1、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规定递交的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等)报名应聘;

3、医院对应聘人进行考核考试,择优聘用;

4、体检合格者填写《劳动合同工登记表》

5.拟录用者一般试用1-3个月,试用合格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6、非本区常住户应聘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医院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

(三) 获准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工合同书》。合同期限可根据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工待遇

(一)聘用合同工的工资,由医院根据岗位制定标准,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年度平度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

准。

(二) 养老保险平度市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工享有参加本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四)在国家规定享有特殊津贴的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合同工,医院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健补贴。

(五)聘用合同工在工作期间请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工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确属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合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需经院部办公室审核,并报财务科按科室岗位考核方可发放。

第七条聘用合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第八条聘用合同工具体由岗位所在科室管理,院部办公室兼任全院聘用合同工管理的职能。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二)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

3、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差错事故并造成较大后果的;

4、因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问题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6、诋毁医院名誉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换岗位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双向选择未能被岗位录用;

4、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未按本管理办法科室擅自聘用劳动合同工的,属非法用工,医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非法用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二)聘用合同工不按操作规程工作,或不听医院有关人员劝阻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院部办公室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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