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中群体腐败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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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中群体腐败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腐败现象的主体特征,提出了“群体腐败”的概念,并从法律,道德和社会学的角度分别剖析其实质,阐明这种腐败现象的特征及危害性。通过对群体腐败与一般腐败现象产生原因的共性分析以及产生群体腐败的具体原因的进一步探析,提出了遏制这种腐败现象的治理方法。关键词:社会群体腐败腐败现象原因防治对策

正文:

一、群体腐败的概念和特征

㈠群体腐败的概念

群体腐败同其它腐败现象一样归根结底就是以权谋私,只不过在行为主体和手段上与众不同:它的行为主体是群体,手段是联合、互利。从法学角度看,群体腐败本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共同腐败行为,构成犯罪的群体腐败在法律上归属共同犯罪。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刚刚通过的新《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构成犯罪的群体腐败适用于此,原因在于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有共同的故意,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群体腐败犯罪行为中,尽管各个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具体分工、参加程度和时间各不相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目标——谋私利,通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对所产生的危害结果都起了一定作用。从社会学角度看,群体腐败本质上是一种集群行为。社会学意义上的集群行为是指人们在相对自发的、未经组织和不稳定情况下,因某种共同的影响和刺激而发生的行为〔2〕。个别腐败分子在相对自发、不稳定情况下,因谋求私利的刺激而联合行动,这便是群体腐败。

㈡群体腐败的特征:

1.终极目的个体化

它的首要特征是:在群体的形式下追求个体的最大私利。

2.谋利形式群体化

群体作为群体腐败的行为实施主体,只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整体。。正所谓“成员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使得群体腐败的谋利形式呈现群体化特征。

3.成员的互利性

互利性是群体腐败最鲜明的特征,腐败群体的成员往往是或主动或被动地结合,因为在这种结合所产生的联合行动中他们彼此利用、各自得利,相互帮助、相互提携,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

4.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群体腐败具有隐蔽性,主要是指它的发现和处理困难、复杂。

5.渐趋恶化性

群体腐败的发展会在质和量两个方面形成恶性发展。集群行为的特征使其质的恶性发展表现在,成员间的相互联合经过屡次反复后,便会在他们中间形成一种较紧密的结合,导致群体稳定性加大。这样发展的结果,便会最终产生一个有组织性目标、有实体形式的腐败集体。

二、群体性职务犯罪成因

群体性职务犯罪是指在同一单位、机构或案件中,拥有公共权力的一些人或集体成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团体成员或个人私利的犯罪行为。通过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道德修养的不足

由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价值观、道德观还未形成,加之近几年来,由于许多地方和单位放松了思想政治教育,致使一部分党员和干部价值取向发生错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滋长,导致一些人私欲膨胀,滑向腐败的泥潭。群体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二)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抱着“别人能捞,我也能捞”的错误心理,将手中权力资本化、商品化,肆无忌惮地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如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所长何某、副所长蓝某和黄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通过订购挂历虚开发票、虚拟拨款等手段,违法套取本单位所管理的国有资产23万余元私分给全所职员。

(三)认识上的误区

发生群体性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其单位的负责人和单位职工都是事后才知道他们侵吞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事前均认为是为单位职工谋“福利”,而且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人都有份,不会构成犯罪。某县电业

公司虚列无电村工程款42万余元,在春节前以发劳务费、奖金名义集体私分。直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司领导干部职工还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四)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不力

有的检察机关在查办的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共同贪污等群体性职务犯罪案件中,除了依法追缴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外,数额不是很大,影响不是很坏的,能够作不诉的就在检察环节消化掉;数额较大,影响较坏的,就诉到法院。而法院也是能轻判就轻判,首先是考虑免除刑事处分,免不了的即考虑判缓判;数额很大,影响很坏的,法院也只是在最低量判幅度内判决:量刑幅度3至7年的,判3

年而不是判7年。打击不力助长了个体性职务犯罪和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管理制度薄弱

一个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严密或执行不力,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成为引发和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从查处的案件来看,虽然单位内部各方面也有一些规章制度,但大都不完善或形同虚设,内部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主要表现在小金库仍然屡禁不止,致使单位资金监管失控;财务制度形同虚设,领导个人说了算,资金体外循环现象普遍。近年来,某县所查处的涉嫌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单位,无一不设有小金库。

三、预防与治理群体性腐败的对策

㈠国家层面

1.加强思想教育

应该把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逐步构建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一是要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二是充分运用典型的案例和本地本部门查处的案例,积极开展法纪教育。三是要开展艰苦奋斗教育。实践证明,要保持党的作风建设与时俱进,务必“苦”字当头。四是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领导干部道德规范体系。

2.建立健全约束机制,遏制权力的滥用。

建立外部制约机制。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注意把握好四点:一是广泛性。凡是群众办事经常碰到的制度,要全部向社会公开;二是科学性。制度要切合实际,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彻底性。凡是与群众直接有关的制度,无论对部门利益有无影响,都必须公开;四是严肃性。注意抓制度的检查落实,出台一项,落实一项。

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消除产生腐败现象的环境条件。二是适度分解权力,形成相互制约的新格局。针对一些基层单位、部门和个人集权过重又缺乏制约的情况,对人、财、物等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权力进行适度分解,改变单一的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从而达到遏制或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目的。三是实行管理交叉。即对同一工作分别给不同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一定的管理或检查职能,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

3. 加大群体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

以查处大要案为着力点,逐步构建不敢腐败的惩处机制。一是要多渠道多层次深挖案件线索,扩大案源。二是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当前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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