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与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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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课时);
可保利益的立法过程及其法理基础(一课时)。
教学辅助手段电子教案。
第一课时
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
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 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本条是关于订立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第七讲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与可保利益
教学目的:使学生理解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与可保利益的立法过程及其法理基础。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理解可保利益的立法过程及其法 理基础。
教学重点: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与保险利益的概念、适用范围。 教学难点:保险利益的概念、适用范围。
教学安排:二课时
利原则的概念。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 同,应当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对合同双方都应是有 利的。公平原则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一,即合同不应存在一方享有权利而另 一方只承担义务或权利义务极端不对等的现象。若一个合同明显失去公平,就是违反 公平互利原则,一旦经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即可申请撤销合同。此项原则对保护合 同双方的利益,防止一方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等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它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要对双方当事人有利;要 求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一个保险合同 的双方当事人所取得的价值完全相等。如,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没有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没有进行损失补偿;或者归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所付的赔偿金 额大于保险费数倍甚至几十倍。这些并非违反公平互利原则,而恰恰是保险业的科学 基础决定的。保险的价格主要是根据整个险种的风险概率确定的。就某一个保险合同 而言,双方当事人所取得的价值可能不完全相等,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是其转移风险于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赔 偿责任的代价。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总额,与其集中此类风险的保险费总和呈 相应的比例。因此从一种保险合同的总体看,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支出的保险赔偿 金额加上经营费用,是大体相等的。保险人承担的危险程度越高、保险责任越大,投 保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也就越多。
按照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开展保险 业务,均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保 险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应当注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虽然 都是本法所应遵循的民汪一般原则,同属于弹性条款,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社 会公共利益原则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不 受侵害,一切民事关系都同等地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则是从维护特定的民事 关系出发凤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不受侵害,这一原则对保险关系更显重要。
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产保险合同。即订立强制 保险合同可以不适用自愿订产原则。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对应,又称法定保险。
四、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包括保险在内的一切民事活 动都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二、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的原则是保险合同的题中之义,也是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的自然延伸,是 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主体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合同 内容充分协商、充分表达各自意思的前提下达成一致,订立协议。由于合同当事人双 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各自的情况有所不同,差异有时非常大,因此法律要求双方必须 实事求是非曲直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 合同甘共苦订立及内容亦应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实践中,由于保险合同的专 业性与复杂性,订立保险合同往往以保险人制作的保险单为基础。但是,保险单在双 方当事人对其内容完全同意以前,不是合同。投保人完全可以要求对保险单的内容加 以修改、批注,都应是双方当事人完全同意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同意的内容,加上批 注,都应是双方当事人完全同意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同意的内容,加上批注,都应是 双方当事人完全同意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同意的内容,就不能记载在保险单及其他保 险凭证。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根据个别保险合同的需要,另行订立书面的保险合同, 以充分反映双方的意愿。
三、自愿订立的原则
它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完全独立,不受他人干涉,有权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合同的订立。在保险合同中,依据合同自由原则,保险 合同当事例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 险人、自主选择保险险种、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及以何种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并且 还可以与保险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内容;保险人亦 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不受人体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此项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 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不是绝对的,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商法 律多属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根据自己意愿订立合 同或行使权利,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民事主体都有其相对独立的自身权益,个人、 企业的局部利益常会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如果片面地强调局部利益,就会损害 社会公众利益。同时,面对复杂多样的民事活动,法律也不可能 作出规定加以规 范,所以法律缺项、不明确或不完备的情况在所难免。为了防止有人钻法律空子或有 意规避法律,就必须事先在法律中规定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这类弹性条款,并将 其作为法律原则,以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这些原则,并为司法机关纠正或处罚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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