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界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 稿 日期 :2 1 —4 2 020— 0
作 者简 介 : 王翠 敏 ( 9 D ) , 8 一 ,女 ,河 北 邢 台人 ,复旦 大 学 民 商 法 博 士研 究 生 ,山 东 建 筑 大 学 法政 学 院 讲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事 诉讼 法
… 主 管 ’ 指 国 家 机 关 、 会 团 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是 社 使 职 权 和 履 行 职 责 的 范 围 与 权 限 。 …(8民 事 诉 讼 的 主 ” p) 9 管 是 指 审 判 机 关 与 其 它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体 及 社 会 组

事 实 体 法 的调 整 范 围 。 法 实 践 中 , 院 也 是 按 照 这 一 司 法 逻 辑 来 确 认 某 案 件 是 否 应 由 法 院 来 主 管 根 据 我 国 2 0 年 的 《 事 案 件 案 由 的 规 定 》, 一 个 立 案 理 由 对 01 民 每 应 着 一 组 民事 权 利 . 只 有 受 侵 害 或 者 发 生 争 议 的 民 事 利 益 符 合 “ 案 理 由 ” 某 个 案 由 的 规 定 . 院 才 能 受 立 中 法 理 立 案 , 予 法律 保 护 。 法 官 面 临一 个 具体 案 件 时 , 给 当 总是从 现 在 的权 利 体 系 中寻 找 能够 适 用 的权 利 类 型 . 否 则 会 以此 种 利 益 非 法 律 所 能 保 护 为 由拒 绝 给 予 救 济 依 照 这 种 司 法 理 路 确 立 起 来 的 民 事 权 利 保 护 机
口 王 翠敏
( 旦 大 学 .上 海 复 203 ) 04 8

要 :在 一 个 合理 有 效 的 多 元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形 成 和 发 展 的过 程 中 .民 事 诉 讼 需要 对 法 院 主 管 民事 案 件 范 围 进
行 合 理 界 定 ,即 确 定 法 院 与 其 它 国 家机 关、 社 会 性 组 织 受 理 民 事 纠 纷 的 分 i 与 权 限 。本 文 结合 现 实 .分 析 了 当前 我 国 f -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主 管 范 围 界 定 上 的 误 区
( ) 制 定 法 作 为 确 定 民 事 诉 讼 主 管 范 围 的 标 准 一 以
尚 缺 乏 开 放 性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3 规 定 :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民 第 条 人
之 间 、 人 之 间 、 它 组 织 之 间 以及 他 们 相 互 之 间 因 财 法 其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提 起 的 民事 诉 讼 , 用 本 法 的 规 定 。 适
i 竹t与强
Baidu Nhomakorabea
搽 寮 与 争 鸣
萄 ≈ ≈
商 导惫 ≈
戮 图i 事l 谧i l 景 诵 l
蠹 ≈ 乒 ≈ 癣 ≈ 角 舞 ≈ 疑 ≯ 蠹 ≈惫 ≯ 《 ≈ 醇 ≯ 毋 够≈ 窖 ≈ 商 簪≈ 商 ≯
室 管 跑 围 陶 界 定
其 内容这 一 功能 的手段 性权 利 。 “ 救 济 即 无 权 利 ” 宪 法 所 规 定 的 一 些 公 民 的 属 无 。 于原 理 性 权 利 的基 本 权 利 受 到私 法 主 体 的侵 害 时 , 理 应像 具 体 权 利受 到 侵 害 时 一样 得 到 司 法 上 的救 济 。 但 在 我 国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宪 法 作 为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则 不 具 有 直 接 适 用 性 .对 宪 法 所 确 认 的 基 本 权 利 的保 护 通 常 是 通 过 制 定 具 体 法 律 将 基 本 权 利 转 化 为 具 体 的 法 律 权
但 实 践 中 . 纷 是 否 可 诉 . 般 情 况 是 看 其 是 否 属 于 平 纠 一
r一 一 —


王翠敏一 论栽 国民事诉讼 主管范围的界定
竹t与强l
制 . 是 把 权 利 看 成 是 法 定 权 利 。 而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必 总 然
到 承 认 的 具 体 性 权 利 .为 了 保 护 具 体 权 利 而 发 挥 实 现
关 系 到 公 民 诉 权 行 使 的空 间 范 围 。 即公 民 的 权 利 义 务 受 到 侵 害 或 与 他 人 发 生 争 议 时 . 可 诉 诸 民 事 诉 讼 救 济 的 范 围 。 它 直 接 关 系 到 国 际 人 权 基 本 标 准 的 裁 判 请 求
权 的 实 现 程 度 。 此 , 学 、 理 地 确 定 民 事 诉 讼 的 主 因 科 合 管 范 围 尤 为 重 要
织 之 间 解 决 民事 纠 纷 的 分 _ 与 权 限 。 权 力 的 角 度 讲 , 丁 从
它 规定 了国家 审判权 的空 间 范围 ; 权 利 的视角 看 , 从 它
利 义 务 关 系 。 照 这 样 的 逻 辑 。 事 法 律 关 系 必 须 是 依 依 民
照 民 事 实 体 法 所 形 成 的 社 会 关 系 . 即 确 定 法 院 主 管 依 据 的 法 律 关 系 性 质 中 的 一 个 基 本 要 素 就 是 应 当 属 于 民
民 事诉 讼 主 管 范 围界 定 上 存在 的误 区 . 以期 对 我 国民 事 诉讼 主 管 范 围 的界 定 有 所裨 益
关 键 词 : 民 事诉 讼 ;主 管 范 围 :诉 的利 益
中 国分 类 号 :D9 5J 2.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0 — 2 7 l 0 2 7 0 8 — 4 0 7 8 0 2 1 )0 - 0 6 0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财 产 法 律 关 系 或 人 身 法 律 关 系 如 果 纠 纷属 于这 种性 质 的法律 关系 . 当事人 可以诉诸 法 院 . 则 如 果 不 属 于 则 当 事 人 不 能 诉 诸 法 院 。 为 。 谓 法 律 关 因 所
系 是 指 由 法 律 规 范 调 整 社 会 关 系 的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