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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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国务院1998年9月29日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明传电报、及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总投资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我省管理的部属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计委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管理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设计审查及预审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第六条工程设计须按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信誉好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第七条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并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批准文件、以及外部条件的落实协议文件。
第八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改变厂址、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等。如有确需变更的,应在编制初步设计前,报经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重新明确。
第九条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应能满足控制投资、安排计划和筹集资金的需要。
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总概算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要全面、客观、合理、符合工程实际。
第三章初步设计文件的申报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申报时,应有下列文件资料作为附件同时申报: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
三、经批准的建设地址报告;
其中:凡涉及江河堤防安全的建设项目,需获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凡按规定需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需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协议文件;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有关部门承诺书;
八、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初步设计内容不完整,资料不齐全,编制深度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或设计概算不符合有关编制规定,主审部门可不予受理,退回补编重报;若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的百分之十,原则上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行审批。
第四章初步设计审查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是一个过程管理,它从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日期开始,到工程验收为止,其中包括初步设计批复、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以及概算调整等过程。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和委托设计任务之前,必须把备选设计单位向初步设计主审部门报告,以便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对引进技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主审部门应参予对外技术交流设计全作交底等活动。引进的合同文本和技术附件必须及时报送主审部门,以便对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向主审部门汇报工程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审部门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主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邀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审查。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主审部门应综合各方面正确的意见和建设,形成审查会议意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文件上报主审部门,经主审部门审查后正式行文批复。
第五章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和规模,分级、分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凡由国家计委、省计委批准立项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初步设计均由省计委审批或转报会审。
二、凡由国家计委、省计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初步设计,均由省计委审批或转报会审。
三、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家主管部门与省计委联合审批,联合审批时,若投资方意见分歧,报国家计委进行核批。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地方审批的项目,由省计委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国家计委、主管部门备案。
四、省级主管部门、各地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主管部门、各地市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五、所有拟申请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由省计委上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省计委审批。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各有关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初步设计中主要内容的修改,以及施工图设计变更可能引起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的,必须报经原主审部门同意。
第六章初步设计概算调整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静态投资部分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对由于国家政策变动而引起的投资的增加,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概算调整必须经原初步设计主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过程中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增加,一律不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概调整的科学合理,概算调整应在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概算的调整,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报原初步设计主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