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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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校发[2011]2号

(二〇一一年元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学技术成果(简称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根据我国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和湖北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1.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是指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学术专著;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3.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生物新品种等。

第三条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制定学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政策,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登记、奖励等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鉴定或评审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

第六条可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重大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组织鉴定。可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

第七条不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包括: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

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4.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

6.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八条申请鉴定或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

2.完成正式样品等实物研制,性能稳定可靠;

3.被有关使用单位实际使用、考核,证明可行;

4.学术文件齐全,包括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有关图纸和用户报告;

5.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不存在完成单位和人员名称排序异议。

第九条根据研究项目的内容特点,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1.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观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2.通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

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适合于那些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的鉴定;

3.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4.会议评审:对于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点多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或者主持评审的单位聘请同行专家,通过审查材料、听取汇报及答辩、讨论、测试等方法对软科学成果作出评价;

5.通信评审:根据软科学成果的特点,采用通信的方式,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软科学成果做出评价。

第十条参与鉴定或评审的专家一般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申请鉴定或评审的申请人可以推荐。同行专家要求: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技术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

4.成果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鉴定委员会专家。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程序

1.属我校独立完成或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应由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通过科学技术处申请办理。根据项目的计划来源情况由科学技术处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组织鉴定单位。学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参与单位应将全套材料报科学技术处审查备案。鉴定(评审)申请至少应在计划鉴定日期前一个月提出;

2.科学技术处负责对鉴定(评审)申请和附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鉴定(评审)条件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

3.科学技术处收到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文件批复后,通知鉴定(评审)申请人,协调组织,确保申请人按时进行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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