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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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验工计价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验工计价
第十一条 验工计价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季度验工计价、 年度验工计价,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 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单位于季度月末 25 日,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 方法,以单位工程为单位,验收计量本次完成的质量合格工 程数量,统计经现场监理签认的工程量,按合同附表《工程 量清单》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分标段、分章节填报月度 或季度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并附有关工程形象进 度的文字说明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相关的隐蔽 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
设备计价单价及价差调整按铁道部规定及合同约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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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对相关 表格签字确认。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验工 计价资料审核确认,并对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等其他验工计价工作,由建 设项目管理机构按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审 核,并对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负责对验工 计价额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在相关表格上签 字。未经本单位相关部门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或工作内 容和费用,不予计价。
非安装设备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或验收数量、质量证明 文件,接收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部门按规定程 序编制设备计价清单,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内部分工进行 审核后列入“季度设备验工计价表”中。
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自购设备(含非标设备),根据施 工进度安排,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后,该部分设备待安 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后,按审核价格凭委托函、采购合同 和发票、出厂合格证、保管记录和安装设备计价表,经监理 单位在现场逐项审核签认后报送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 门审核后进行计价。审核批准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 程序。
成都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验 工计价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正确掌握工程进度 和计算工程投资完成额,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 金,确保成都铁路局管内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 设〔2006〕211 号),结合路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 3 天内审核完毕并提交计划财 务部门。
计划财务部在收到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签认 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在 2 日内审核完毕,并 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 3 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三条 风险包干费 风险包干费等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计 量“单位”为“元”的项目,采用据实验工。风险包干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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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限额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备工程 甲供需安装的设备和由施工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安装设备(含备品),待安装完成并单 机调试合格(需联调的设备,应联调运转正常)后,由施工 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核实计量,重点检查设备购置协 议、发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有无损伤,运转是否正常,凭 采购发票或转账清单填写安装设备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经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审核签认后进行计价。审查批准 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第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验工计价。当合同未作 约定时,各种承包合同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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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1.依法签订的各类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咨询、设计、 征地拆迁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 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 计划及本单位下达的季度、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 4.审核后的施工图及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四方审 核会签的施工图数量; 5.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备)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或修 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变更设计及其他调整费用文件; 6.合同约定或规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证明文件; 第七条 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工程 和投资完成情况,应按实际完成且质量满足合同或规定要求 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包括不调整费用的施 工图量差和变更设计。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是对铁路建设项目中 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工(验收、计量)和对验工 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是办理价款结算的 依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 工计价。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的铁路大中 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等均须通 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款;建设管理 费在批准的预算内计价。
第二章 验工计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验工计价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统一领 导、归口管理。
第九条 验工计价工作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 牵头组织,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相关部门共同参 加,分级审核。
第十条 各方的验工计价管理职责 1.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报验的已 完工程(永久设备、征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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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报告单等)交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数量表后 3 天内依据
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与施工 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 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现场审核完成后, 单位工程的施工图工程计量表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分期分批 装订保存于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备查。
施工单位应及时派员协助监理单位进行计量,并为计量 提供便利条件。
施工单位无故未能到场,监理单位所作计量结果有效, 视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对于交叉施工工程,除按照上述程序计量和审核外,应 审核确认交叉施工工程未发生施工损毁或损毁已恢复。
监理单位对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核准签认后交 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审核签认。
第三章 验工计价
第十一条 验工计价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季度验工计价、 年度验工计价,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 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单位于季度月末 25 日,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 方法,以单位工程为单位,验收计量本次完成的质量合格工 程数量,统计经现场监理签认的工程量,按合同附表《工程 量清单》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分标段、分章节填报月度 或季度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并附有关工程形象进 度的文字说明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相关的隐蔽 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
设备计价单价及价差调整按铁道部规定及合同约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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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对相关 表格签字确认。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验工 计价资料审核确认,并对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等其他验工计价工作,由建 设项目管理机构按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审 核,并对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负责对验工 计价额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在相关表格上签 字。未经本单位相关部门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或工作内 容和费用,不予计价。
非安装设备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或验收数量、质量证明 文件,接收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部门按规定程 序编制设备计价清单,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内部分工进行 审核后列入“季度设备验工计价表”中。
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自购设备(含非标设备),根据施 工进度安排,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后,该部分设备待安 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后,按审核价格凭委托函、采购合同 和发票、出厂合格证、保管记录和安装设备计价表,经监理 单位在现场逐项审核签认后报送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 门审核后进行计价。审核批准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 程序。
成都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验 工计价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正确掌握工程进度 和计算工程投资完成额,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 金,确保成都铁路局管内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 设〔2006〕211 号),结合路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 3 天内审核完毕并提交计划财 务部门。
计划财务部在收到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签认 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在 2 日内审核完毕,并 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 3 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三条 风险包干费 风险包干费等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计 量“单位”为“元”的项目,采用据实验工。风险包干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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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限额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备工程 甲供需安装的设备和由施工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安装设备(含备品),待安装完成并单 机调试合格(需联调的设备,应联调运转正常)后,由施工 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核实计量,重点检查设备购置协 议、发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有无损伤,运转是否正常,凭 采购发票或转账清单填写安装设备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经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审核签认后进行计价。审查批准 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第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验工计价。当合同未作 约定时,各种承包合同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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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1.依法签订的各类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咨询、设计、 征地拆迁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 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 计划及本单位下达的季度、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 4.审核后的施工图及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四方审 核会签的施工图数量; 5.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备)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或修 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变更设计及其他调整费用文件; 6.合同约定或规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证明文件; 第七条 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工程 和投资完成情况,应按实际完成且质量满足合同或规定要求 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包括不调整费用的施 工图量差和变更设计。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是对铁路建设项目中 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工(验收、计量)和对验工 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是办理价款结算的 依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 工计价。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的铁路大中 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等均须通 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款;建设管理 费在批准的预算内计价。
第二章 验工计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验工计价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统一领 导、归口管理。
第九条 验工计价工作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 牵头组织,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相关部门共同参 加,分级审核。
第十条 各方的验工计价管理职责 1.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报验的已 完工程(永久设备、征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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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报告单等)交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数量表后 3 天内依据
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与施工 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 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现场审核完成后, 单位工程的施工图工程计量表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分期分批 装订保存于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备查。
施工单位应及时派员协助监理单位进行计量,并为计量 提供便利条件。
施工单位无故未能到场,监理单位所作计量结果有效, 视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对于交叉施工工程,除按照上述程序计量和审核外,应 审核确认交叉施工工程未发生施工损毁或损毁已恢复。
监理单位对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核准签认后交 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审核签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