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成本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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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钢铁子公司现行成本核算工作,健全现行成本核算体系,提高核算质量,结合钢铁公司生产工艺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钢铁子公司应在现行实际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有序地推行标准成本制度的建设。

第三条现行成本核算的主要任务

1、合理归集与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并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成本报表和有关成本分析资料。

2、监督成本费用发生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现行成本核算体制

成本核算实行一级核算。

各子公司财务处成本室负责公司的成本核算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尚未实施标准成本制度的各钢铁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统称为“集团”)的成本核算。

第二章成本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原则。公司核算生产成本,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集团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守生产成本开支的范围。

第七条客观性原则。成本核算应以发生生产费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生产费用的归集、

计算和分配应该遵循受益原则,能够直接归集或分配的不人为分配,无法直接分配的应根据设定的分配原则和标准进行分配。

第八条一贯性原则。在成本核算过程中,成本核算方法和费用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不论采用何种内部结算方法,月末一级成本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成本都应以实际成本列示,不得以标准成本、模拟市场价格、预算成本、估计成本等代替。但外购物料、接受外委服务、对外销售回收物等确因未取得确定的价款信息,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存货减值除外。

第十条成本分期原则。成本核算须采用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分期。

第三章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生产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主要产品从细、次要产品从简;

2、生产成本及其构成相差较大的从细、生产成本比较接近的从简;

3、对制定产品产销计划和售价有参考作用的从细、不具参考作用的从简。

第十二条不同品种的产品,原则上单独核算成本。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产品,如果公司计量工具准确,信息化体系健全,满足核算不同规格产品成本的基础条件的,应单独核算成本。

带料加工的产品,应该单独设为成本核算对象。

试制产品,无论是否作为正式产品核算以及是否试验成功,在试验期间均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同一生产过程的产出物在两种及以上的,若某种产出物的市场价值占所有产出物总价值的80%及以上,应作为产品核算成本;所占比例低于20%的,作为成本扣除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自制的备品备件、工具、综合利用加工产品等均应单独核算成本。

第十五条公司机修、运输、动力等辅助厂(车间),均应单独核算各项劳务或产品的成本。

第十六条各工序成本核算对象规定如下:

1、炼焦工序

炼焦工序成本核算对象为焦炭。

2、烧结和球团工序

烧结和球团工序成本核算对象为烧结矿和球团矿。

3、炼铁工序

炼铁工序分设炼钢生铁、铸造生铁为成本核算对象,炼钢生铁如有铸块应与铁水分设成本核算对象。

4、炼钢工序

炼钢工序按钢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连铸工序在各种坯料的基础上按不同钢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5、轧钢工序

轧钢成本核算对象应根据轧制钢种分别设置。如果成本核算基础条件完备,具备核算不同规格产品成本的条件,可分别核算。

各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管理需要,可分别将切边、定尺等设定为成本核算对象。

6、辅助生产单位

辅助生产单位的成本核算对象依据向用户提供的辅助产品类型划分,一般应分为蒸汽、压缩空气、氧气及氮气、电力(自发电和供电应分开)、新水、净化水、软化水、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混合煤气、汽车运输、火车运输、装卸工时、维修工时及其他作业工时等。辅助生产单位输出的劳务和辅助产品有质量和成本差异的,如不同热值的煤气,不同车型的运输,应该分别或分组设为成本核算对象。

7、其他产品(含钒化工产品)或劳务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核算对象。

第四章成本项目及其核算范围

第十七条生产成本是公司为生产产品而付出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代价。生产成本项目包

括:原主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及动力、职工薪酬、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第十八条原主材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构成产品实体和有助于产品形成所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自制半成品或外购半成品等。是否构成产品实体,以是否构成最终对外可售产品的实体为标志判定。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料与回收品统称为回收物,一般应在本项目项下作成本扣除处理并分项列示。在同一成本中心、同一生产过程和同一成本核算对象中直接返回使用的不合格半成品,如返回的烧结矿、浇余钢水、直接入炉的钢渣等,可不作为成本扣除处理;但需经过加工且其产生与使用跨越不同月份的,应该作为成本扣除处理。

回收物价格的确认:

1、主要用于对外销售的,应根据接近该种回收物的可变现价值扣除继续加工费用的余额确定,可变现价值不包括增值税额;

2、主要用于本公司自用的,应统一采用集团确定的预算价格。

回收物的成本应按照上述合理的方法确认,由各子公司在成本核算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辅助材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产品,虽不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如溶剂、耐火材料、轧辊等。

经过生产过程使用后,仍有使用价值或变现价值的辅助材料,以回收价值冲减本项目成本。

第二十条燃料及动力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全部能源、动力的消耗,包括外购和自制的煤炭、焦炭、煤气、氧气、其他特殊气体、电力、风、蒸汽和工业用水等能源介质。在生产中回收的焦粉、煤气、蒸汽等,冲减本项目成本。回收的燃料及动力在本生产环节直接再利用的,如高炉煤气直接用于热风炉,可不按回收处理。

第二十一条列入成本核算的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员工薪酬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从事产品生产的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入制造费用。

直接参加半成品、产成品生产的工人是指直接从事产品和辅助产品生产的全部职工,包括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公司计划和控制下向公司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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