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开发建设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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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电站建设工程阶段验收: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重要隐蔽工程、 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①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②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③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④检查拟投 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⑤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在报批之前,《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一般须由建设业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 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编制、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中的重
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编制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 化。经建设业主组织审查后,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为负责提供验收资料和有关报告的单位。业主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资料 和报告的汇总、刊印工作。
分部、阶段验收资料关系到工程竣工验收是否通过,因此需要有效的签证材料,这些签 证原件不少于 5 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1、水电站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是指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可以进行验收工 作的。
3、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审(预)批:
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到需要征(占)用土地的,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能资源开 发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用地 的审(预)批手续。
4、水电站建设项目林地征(占)审(预)批:
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到需要征(占)用林地的,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资源开发 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林地征(占)用的审(预) 批手续。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 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 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八、水电站建设工程开工审批:
在完成初设审批后,建设项目进入施工准备阶段,水电建设业主要抓紧做好项目开工前 期准备工作,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二、水电站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根据《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电站,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 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 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 规定,水电站建设业主在取得水资源开发许可批复后,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综合规 划或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建设业主在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时,应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洪水影响评价 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召开评审会,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给予审查批复,在根据评 审结论对防洪产生影响程度,看是否给予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不具备办理同意书的,要说明原由,提出存在问题及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意见,业主可 根据批复情况,对建设项目作恰当调整。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6、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做好相关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协调工作,并签定协调协议书。 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3 项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 16 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业主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向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项目开工报批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经批准列入建 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一)、水电站建设工程分部、阶段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小型水电站建设 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验收工作属于政府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水 电工程的业主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 工作。业主、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科研、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
四、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修建水电站工程,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 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修建水电站 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以及《国 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 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 号文)和《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 号)的有关规定,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环评、 土地征用等手续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 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 评审后作出审查批复。
六、水电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计划部门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清楚国家的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是国家实行产业宏观 调控的部门,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以上相关手续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书》,并将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按规定权 限到计划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计划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由审查 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各有关单位代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 门、投资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 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 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关键词】小型水电站 建设审批流程
下面笔者谈谈水电开发建设审批流程,仅作为学术研讨。
一、水能资源开发申请和水电站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根据《水法》第二、六、七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 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 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在取得批准后依法开发水能资源。要求开发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水能资 源的同时需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开发建设水电项目的审批依据, 根据《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流域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出具“流 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如不符合的、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规划的,必须按规定 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审查通过后,为方 便其开展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给予办理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批复或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证。 目前有些地方已实行水能资源有偿出让制度,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要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 公开拍卖程序中取得。
论证报告书》,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 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 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 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业 主单位应补充修改,经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组意见及经 审定的报告书等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水电站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在完成开工报批后,进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 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的规定,因此在水电建设工 程在实施阶段主要应监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鉴定书通过后,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 单位。
(1)、水电站建设工程截流前验收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流前验收。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①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 况,鉴定工程质量;②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③检查建设征地、 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④研究 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2、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 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的规定。水电建设业主在开发建设水电工程时,应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办理办理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手续,在取得预审意见后,持水行 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资源开发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有相应资质单位在编制“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必须纳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组织设 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①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②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 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③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④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 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⑤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 部工程验收签证”。
三、水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 168 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 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 号文)的规定,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两个同意书”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资源
七、水电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在完成项目立项工作后,水电建设业主要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电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文件》,并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应资质单位在编制《水电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体现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和水资源论 证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并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 篇章(含水土保持内容),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和水土保持方案,在 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破坏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 概算。
五、水电站建设项目其他审批项目:
水电建设项目在办理好《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后,应根 据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审批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预)批手续。一般需办理以下几种审 批手续:
1、选址意见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水电建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 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规定,因此水电建设业主应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选址意见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的有关审批手 续。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重要隐蔽工程、 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①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②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③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④检查拟投 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⑤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在报批之前,《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一般须由建设业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 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编制、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中的重
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编制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 化。经建设业主组织审查后,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为负责提供验收资料和有关报告的单位。业主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资料 和报告的汇总、刊印工作。
分部、阶段验收资料关系到工程竣工验收是否通过,因此需要有效的签证材料,这些签 证原件不少于 5 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1、水电站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是指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可以进行验收工 作的。
3、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审(预)批:
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到需要征(占)用土地的,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能资源开 发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用地 的审(预)批手续。
4、水电站建设项目林地征(占)审(预)批:
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到需要征(占)用林地的,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资源开发 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林地征(占)用的审(预) 批手续。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 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 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八、水电站建设工程开工审批:
在完成初设审批后,建设项目进入施工准备阶段,水电建设业主要抓紧做好项目开工前 期准备工作,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二、水电站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根据《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电站,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 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 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 规定,水电站建设业主在取得水资源开发许可批复后,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综合规 划或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建设业主在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时,应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洪水影响评价 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召开评审会,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给予审查批复,在根据评 审结论对防洪产生影响程度,看是否给予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不具备办理同意书的,要说明原由,提出存在问题及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意见,业主可 根据批复情况,对建设项目作恰当调整。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6、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做好相关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协调工作,并签定协调协议书。 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3 项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 16 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业主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向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项目开工报批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经批准列入建 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一)、水电站建设工程分部、阶段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小型水电站建设 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验收工作属于政府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水 电工程的业主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 工作。业主、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科研、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
四、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修建水电站工程,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 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修建水电站 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以及《国 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 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 号文)和《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 号)的有关规定,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环评、 土地征用等手续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 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 评审后作出审查批复。
六、水电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计划部门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清楚国家的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是国家实行产业宏观 调控的部门,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以上相关手续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书》,并将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按规定权 限到计划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计划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由审查 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各有关单位代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 门、投资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 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 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关键词】小型水电站 建设审批流程
下面笔者谈谈水电开发建设审批流程,仅作为学术研讨。
一、水能资源开发申请和水电站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根据《水法》第二、六、七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 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 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在取得批准后依法开发水能资源。要求开发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水能资 源的同时需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开发建设水电项目的审批依据, 根据《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流域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出具“流 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如不符合的、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规划的,必须按规定 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审查通过后,为方 便其开展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给予办理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批复或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证。 目前有些地方已实行水能资源有偿出让制度,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要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 公开拍卖程序中取得。
论证报告书》,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 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 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 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业 主单位应补充修改,经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组意见及经 审定的报告书等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水电站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在完成开工报批后,进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 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的规定,因此在水电建设工 程在实施阶段主要应监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鉴定书通过后,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 单位。
(1)、水电站建设工程截流前验收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流前验收。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①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 况,鉴定工程质量;②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③检查建设征地、 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④研究 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2、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 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的规定。水电建设业主在开发建设水电工程时,应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办理办理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手续,在取得预审意见后,持水行 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资源开发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有相应资质单位在编制“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必须纳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组织设 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①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②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 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③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④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 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⑤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 部工程验收签证”。
三、水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 168 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 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 号文)的规定,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两个同意书”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资源
七、水电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在完成项目立项工作后,水电建设业主要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电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文件》,并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应资质单位在编制《水电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体现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和水资源论 证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并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 篇章(含水土保持内容),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和水土保持方案,在 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破坏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 概算。
五、水电站建设项目其他审批项目:
水电建设项目在办理好《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后,应根 据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审批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预)批手续。一般需办理以下几种审 批手续:
1、选址意见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水电建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 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规定,因此水电建设业主应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选址意见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的有关审批手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