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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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水源 U200916652

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文敏 U200916612

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1. 案例背景 (4)

2. 案例回顾 (6)

3. 案例分析 (7)

3.1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8)

3.2清算或者重整,海纳何去何从? (12)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16)

3.4 如何从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2)

3.5 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23)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24)

4.尾声 (27)

5.参考文献 (27)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引言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进行企业经营重组、债务清理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海纳科技股份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对今后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破产重整、优化资产配置将产生深远的意义,本文将以其为背景,对海纳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探究破产重整的原因以及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并为以后的破产重整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1. 案例背景

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海纳事件于2007年落下帷幕。鉴于中国市场的独特性,A股市场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而此例事件所引发的舆论,络绎不绝。

让时间倒退一年,回到2006年,这是动荡的一年。中国经济呈现高速发展,结构失衡,局部收益的特点。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冲高回落的过程,全年经济增长速度为10.6%,但日趋失衡的状态愈发显而易见。从分季度来看,经济活动从第一季度开始加速,二季度达到顶峰,三季度开始放缓,四季度经济进一步减速;二季度以来国家未控制投资增速而出来的一系列调控政策在四季度出现效果。消费增长提速表现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年增速为12.7%,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农村居民现金收入增加分别为10%和11%。但45%的高储蓄率仍旧对GDP的增长构成威胁,政府不得不多次调整银行利率。人民币升值某种程度上也刺激了中国的投资环境。中国的宏观政策和投资的宏观环境显得略微艰巨,尤其是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资料显示:销售收入的集中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占比接近七成。这样的大环境无疑是给中小型企业施加压力,在有限的市场里面面临更多威胁。

然而,当我们把目光投向A股市场,会发现,截止到2006年,一直备受关注的中国的A股市场尚无上市公司破产先例。但这并非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长期经营业绩优良。从2005年中报来看,按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偿付到期债务作为破产依据,就有41家公司净资产为负且净现金流小于流动负债而濒临破产。并且历史上已经有6家上市公司被债权人提出过破产申请,但无一例外地得到了重整。同时,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举措,使得A股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尤其是融资方面。据报道:在2006年两市2204.43亿元股票筹资额中,首次发行筹资1359.5亿元,再融资844.93亿元,较历史上最高的2000年1549亿元股票筹资额高43.1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大铁路、中国国航、中国人寿等大市值公司成功实现A股上市或发行。在H股公司回归A股市场的同时,中国工商银行首次实施了A+H发行上市;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全年上市52只新股,上市家数翻了一番多,共筹资179.27亿元,取得了长足发展。在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A股市场

环境下,中小型企业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市场地位和压力显而易见,股市低迷而债市牛气的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不得不改变投资策略,对A股市场重新估计和预测。这样的打击对中小型企业而言无疑是沉重的,为了对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有交代,不少的上市公司采取特别的做法,试图扭转局面。但苍白的战略根本无力挽回上市公司昔日的辉煌。于是出现了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海纳破产事件。

中国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这个破产重组过程显得冗长。由于破产重整是由法院主导,法院的传统职能是解决“历史问题”,对上市公司今后的发展仍要由行业监管部门来负责规。偏偏债务重组可能涉及债转股以及股东权益调整等安排,但对这些安排的落实都需要倚赖资产重组完成后的财务结果。问题是,法院的一纸裁决若涉及股权调整的比例超过一定限度,最终还需要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固然好,但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这样的案例当中。

破产重整的海纳已经陷入债务沉重、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困境。作出破产重整这个决定,意味着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和背负公司沉没市值。协议重组的惯例是“债随资产走”,如果“资产大于债务”则对净资产要支付对价。但是,企业即便濒临破产,如果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它仍必须按持续经营前提来进行会计处理,而实际上,此时的“资产”却会因大量无法落实的应收款,或者存货、设备等贬值的速度大大超过正常的会计折旧速度等因素而变得很不实在。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后的资产评估采取的是快速变现原理,所以估值真实,重组的财务成本也就可控。

就债权处理来说,破产重组的好处有三:一、在或有债务问题上基本不再有后顾之忧。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债权人应该在规定限期申报债权,否则即使不被视为放弃债权、至少也会失去表决权。因此,任何较大金额的债权人都不会故意不申报债权。二、债务重组的基本目标可控。只要管理人最大努力地提高了清偿率,一般也都能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另外,由于体制的原因,金融债权人是无权单方面豁免债务的,加之现在许多银行自身就是上市公司,重大决策必须通过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的同意,具体经办人根本无权“灵活处理”但破产重组属于法律行为,对银行来说,法院一纸裁决就可以成为做账的依据、接受的理由。债务清偿率在破产重整下之所以有机会得到提高,是因为破产重组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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