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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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结合煤矿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实际,阐述了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及步骤,并指出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的责任主体,提出了有关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 煤矿项目; 前期工作; 内容; 步骤
煤矿项目前期工作是指煤矿从项目的机会研究到开工建设之前所进行的全部工作,是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是矿井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目前,煤矿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及步骤如下: 投资机会研究-获得矿业权-地质勘查-矿区总体规划-矿井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等多个环节。
1 投资机会研究
投资机会研究是指为了寻求有价值的投资机会而对项目的有关背景、资源条件和市场状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工作,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战略管理是企业发展的灵魂,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投资机会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分析投资动机,鉴别投资机会,论证投资方向以及对具体项目机会的论证等。煤矿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明显,其投资机会研究包括: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行业内微观经济形势及政策、以及国际宏观经济形势等。
就企业来讲,投资机会研究应该由专业的团队来负责,如内部成立的研究院或战略研究规划部门等,也可委托外部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完成。投资机会研究所需费用不高,但作用很大。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电力行业发展较快,电煤需求
稳定增加,煤炭行业也处于近10年来前所未有的高度景气状况,投资机会较好,且具有长期的投资价值。但企业在选择具体区域进行投资时,应注意市场容量和运输半径的限制,关注成本增加、环保压力增大和政策多变等风险因素。
2 矿业权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赋予企业或个人,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研究、开发和利用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权利。
我国自1997年建立矿业权市场,但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仍处在进一步的完善当中,总体上是处于摸着石头过河、无序大于有序的状态,下步国家拟垄断一级市场,搞活二级市场。
2.1 矿业权获得途径
矿业权获得有以下几种途径: 风险勘查、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和矿业权租赁等。
2.1.1 风险勘查
风险勘查是指投资方向国土资源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空白区,获得探矿权以后投资勘查,由投资方承担勘查风险的行为。
煤炭资源勘查初期阶段为预查,找矿投入较小,勘查风险相对较低。目前国家已不再批准煤炭项目风险勘查,没有设置矿业权的含煤空白区,拟全部由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出资勘查并完成矿业权设置方案后,再通过一级市场确定矿业权人。
2.1.2 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 、招
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属一级市场。
目前矿业权出让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拍卖和挂牌,但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矿产地,二是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三是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四是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2.1.3 矿业权转让与租赁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属二级市场。
矿业权转让需经原发证机关审批,但以下几种情形矿业权不得转让: 探矿权人自领取探矿权证未满2年,采矿权人自投入采矿生产未满1年等。
矿业权租赁可获得其使用权,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一种行为。矿业权租赁在实践中相对较少。
2.2 矿业权审批
矿业权实行部、省两级审批,探矿权审批按面积设置权限,其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km2 (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发证,其余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采矿权审批按储量设置权限,井田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发证,其余授权省级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发证(井田储量1亿t (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
万t (含)以上为大型矿床) 。
3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精查)。
预查是通过对工作区内资料的综合研究、类比及初步野外观测、极少量的工程验证,初步了解预查区内矿产资源远景,提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并为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参考资料。
普查是通过对矿化潜力较大地区开展地质、物探、化探工作和(有限的)取样工程,以及可行性评价的概略研究,对已知矿化区作出初步评价,对有详查价值地段圈出详查区范围,为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基础资料。
详查是对详查区采用各种勘查方法和手段,进行系统的工作和取样,并通过预可行性研究,作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圈出勘查区范围,为勘探提供依据,并为制定矿区总体规划等提供资料。
勘探(精查)是在发现矿床之后,对已知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区或经详查圈出的勘探区,通过应用各种勘查手段和有效方法,加密各种采样工程以及可行性研究,为矿山建设在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开采方式、开拓方案、矿石加工选冶工艺、矿山总体布置、矿山建设设计等方面提供依据。
一般情况下,地质勘查按阶段循序进行,同时提交各阶段地质报告,但在特定情况下经审查论证可以对勘查阶段进行调整,即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
4 矿区总体规划
矿区总体规划确定井田划分、煤矿井型和矿区内外部配套设施。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必须先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单项工程建设要符合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要求。
矿区总体规划由省(区、市)发改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由发改委组织时,矿业权人需做好配合工作。矿区总体规划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受托编制,以普查和详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
建设总规模在2.00Mt/ a及以上的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发改委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2.00Mt /a以下矿区,其矿区总体规划文件,由地市级发改委报省(区、市)发改委审批,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已批准总体规划的矿区,根据资源勘查和生产开发的变化,需要调整矿区范围、井田划分、建设规模等主要规划内容的,要及时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并按原程序报批。
5 矿井可行性研究
矿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矿井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勘探(精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标准开展工作,编写报告,一般需取得以下有关协议或文件: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用地、地价、用电、用水和选址的文件,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银行部门出具的贷款承诺函,通讯部门同意安装通讯设施的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