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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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残疾这一特征和语言、文化以及种族相比, 是具有外在客观标准的自然特征。
第二节 《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主要权利
一、生命和安全权
生命权是《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第一项权利。
二、平等和不歧视权利
(一)平等和不歧视的含义
第一,每个人都因为自己是人而有权不因包括残疾在内的 任何歧视,平等地享有法律给予的保护和权益。
(4)处理残疾问题和保护残疾人的方式 赋予残疾人权利和消除社会障碍,对残疾人实行
去机构化(家庭、社区)。 (5)法律表现和代表国家 残疾人权利以及国家、社会和他人相应的义务 。 代表国家:美国和菲律宾 。 (6)主要领域 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诸领域。 (7)价值目标 禁止社会歧视,积极地促进残疾人实现自己的人
残疾人权利保护
第一节 残疾人的概念与地位
一、残疾人的概念
(一)残疾的两种认识范式
1.残疾的个体认识
(1)内涵
“残疾的个体认识” 认为残疾就是人们在感官、生理、智力或者 精神上存在的缺陷,是残疾人的个人问题,与社会和他人无关。
障碍就是一个人,由于缺陷或残疾,而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以至于 限制或障碍该人发挥其按年龄、性别、社会与文化等因素应能发 挥的正常作用
首先,残疾是人类的一个客观现象,永远不可能 消除,还呈现增长的趋势。
其次,残疾人因残疾而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特别明 显的不利地位,这是一种全社会的、全方位、更 难主张和根深蒂固的不利地位。
(二)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性
第一,残疾包括先天残疾和后天致残这样两种情 况,这可能发生在人生命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
权和基本自由 。
(二)残疾的分类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中 国残疾人联合会日前在京联合发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 分级》国家标准。
1.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 3.言语残疾 4.肢体残疾 5.智力残疾 6.精神残疾 7.多重残疾
二、残疾人的社会弱势群体地位
(一)残疾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二、平等和不歧视权利 (三)无障碍 1.障碍的类型 物质障碍 信息障碍 制度障碍 态度障碍 2.国家的义务 实现物质无障碍。 实现信息障碍。 实现制度障碍。 实现态度障碍。 国家实现无障碍的基本途径就是贯彻“通用设计”。
三、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 (一)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二)残疾人依据法律规定参与司法过程的权利 四、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 五、工作和就业权 (一)公私部门的雇佣问题 第一种模式是没有制裁的法律建议。 第二种模式是没有有效制裁的法律义务。 第三种模式是有制裁的法律义务。 (二)就业的支助问题 第一,提供与工作有关的特殊设备。 第二,提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特殊设备。 第三,提供交通设施。 第四,财政支助。
(2)代表模式
“医学模式”认为,残疾人就是丧失了独立和有效地完成他人所能 完成的活动的某些重要功能的人。
(3)典型立法
国内法以约旦为代表。
国际文件以1980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和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的定义为代表。
(4)处理残疾问题和保护残疾人的方式 针对个体的医学治疗和康复服务,实行机构化
第二,残疾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均获得承 认的权利。
第三,残疾人有尽可能地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的权利。
(二)促进实质平等的优待措施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5条规定:“为促进平等和消除歧 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提供合理便利。 为加速或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而必须采取的具体措 施,不得视为本《残疾人权利公约》所指的歧视。”
1.民法、劳动法和社会法
2.刑法
我国已逐渐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残疾人保障 法》为主导,以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法律为 补充的全面的残疾人法律保障体系。
二、残疾人权利的行政保护 (一)执行法律规定 1.一般情况 (1)政府建立无障碍环境 (2)政府实现实现残疾人的平等就业 2.我国的情况 (1)制定保护残疾人权利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有关残疾人保护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残疾人教育条例》
(福利院、精神病院、监狱)。 (5)法律表现和代表国家 残疾人福利以及国家承担的给付义务。 代表国家:日本和德国。 (6)主要领域 社会保障领域 (7)价值目标 强调残疾人个体的自立,消极地维持残疾人的基
本生存。
2 .残疾的社会认识 (1)内涵 残疾的社会认识认为,残疾的原因和责任主要应归咎于社
会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充分参与和融入社会造成的障 碍,而不是个体存在的自身缺陷。障碍就是由于潜在受 损而导致在期望的功能活动中所受到的限制;不能充分 地在被认为是人类正常活动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这种限 制或能力的缺乏往往是由社会导致的。 (2)代表模式 “社会建构模式”认为,残疾人在社会上被认为是依附性 的,主要因为社会和人为环境是为非残疾人设计建构的, 如果社会能够尽量消除这些外部的障碍,残疾人就能获 得最大限度的权利实现和自我实现。 (3)典型立法 1999年《美洲国家关于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 约》 。 世界卫生组织2001年《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
第三节 残疾人权利的国内法保护
一、残疾人权利的立法保护 (一)通过宪法确认残疾人权利 第一,关于残疾人权利的专门规定。 第二,明确禁止以残疾为理由的歧视。 第三,综合规定残疾人权利。 我国在1982年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
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 育。” (二)制定残疾人权利法典 1.一般情况 第一种类型的立法,全面规定残疾人享有的政治、经济、 社会和文化等各种权利,强调残疾人在社会中通过充分 参与,全面实现其尊严和价值。 第二种类型的立法,一般不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 主要强调在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不歧视和平等 地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并具体规定了歧视情况以及相应 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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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情况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 第一部全面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也是目前唯 一一部残疾人专门立法。
2008年4月24日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内容,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 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 障法》。
(三)完善保护残疾人权利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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