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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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
1、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1)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A 、自然人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B 、法人
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外国法人认可制:是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
我国为特别认可制
3、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冲突法解决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主体: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国籍和住所、外国法人认可制) 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冲突(特点、产生的原因、解决办法) 主要内容
一、导论 间接解决方式 直接解决方式 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据法(特点、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
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二、国内冲理解
关联词 连接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接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
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外国法的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
2、反致
(广义)
转致:
甲 乙 丙 反致
(狭义)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国内实体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范围 系属 系属的套用格式 系属公式
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
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1、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3、物权
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物权原则上适用旗国法;飞行器物权原则上适用注册登记地法;船舶和飞行器的优先权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基本原则及其例外 债权: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 商事关系:票据、海事和民用航空法律关系 家庭关系:结婚、离婚、收养、监护、扶养
继承关系:法定继承、无人继承财产归属 国际民商事法
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