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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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肮空器取 得适航证书以后,必须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 处于持续适航状态。航空器的适航包括三方面的 内容,即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与维修。三 者的完美结合,才能满足真正意义上的适航要求, 这就需要保证般空器设计的完整性,制造的高质 量,符合(设计)性,维修的持续适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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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民用航空器均进行严格的管理。我国的 民wk.baidu.com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法规主要是围绕以下五方 面的内容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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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的 设计适航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规 定:“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 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 号合格书。” 《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 航空器,应当持有关部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 准文件,向民航总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 1944年《芝加哥公约》在第三十七条规 定:“缔约各国承允在关于航空器、人员、 航路及各种辅助服务的规章、标准、程序 及工作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凡采用统一办 法而能便利、改进空中航行的事项,尽力 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各国适航 管理部门应当对适航管理的三个方面进行 严格的审定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 使其遵守各种规章以符合适航标准。
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机关
• 从世界许多国家适航管理的情况来看,主 管各国适航管理的部门和管理体制千差万 别,为了保证适航管理的权威性、国际性、 完整性、动态发展和其独立性,各国基本 上有个共同的特点,即由管理航空运输的 行业管理部门作为适航管理的部门。如美 国的适航管理机构是美国联邦航空局(FAA); 英国是民用航空大臣。英、美等国对于适 航管理普遍采用的是集中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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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航空器处于航状态就是要求航空 器具有适航性。所谓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 有关航空器的安全或结构完整的品质特性, 包括航空器的部件和分系统的性能水平以 及操作特点上的安全或结构完整的品质特 性。简言之,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航空器 适合空中航行并能保障安全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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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民用航空器既代表了科技发展的 最高水平,又存在着潜在风险,因此,航 空器适航管理十分重要,是保障民用航空 安全最基础的工作之一。各国对航空器适 航管理予以高度重视,都给予法律保障。 首先,适航管理具有权威性。 其次,适航管理要具有国际性。 第三,适航管理具有完整性。 第四,适航管理具有动态发展性。 第五,适航管理具有独立性。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分为两类,一类为初始适 航管理,另一类为持续适航管理。
• (一)初始适航管理 • 初始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根据各类适航标 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进行的管理。 这类管理主要通过颁发和控制证件的方法 来进行。 • 通常的程序为:适航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 申请的项目以后,指派审查组,拟定审查 计划,确定审查标准,要求或提出专用条 件,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和评估,审查合 格的颁发证件。发证后对持证人要进行监 督检查,必要时采取行政措施,促使持证 人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民用航空器的生产、维修适航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 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 《条例》第七条也作了相类似的规定:“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 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 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 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 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 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 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 三条规定: •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 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 安全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在指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 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 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 (二)持续适航管理 •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民用航空器满 足厨师适航管理要求,取得适航证并投人营运后, 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 平所进行的管理。 • 航空器以及航空器的使用、维修人员和单位是 持续适航管理的三个主要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外国单位和个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并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航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和民用航空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 四条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 用航空局负责。 • 因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中国民用航空器设计、 制造、使用和维修实施全面适航管理。中国民航 总局下设航空器适航司,适航司经授权后具体负 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中国民航总局下属 的地区管理局分别设有适航处,业务上受总局领 导。此外,分别在上海、西安、沈阳、成都等地 还设有航空器审定中心,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 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对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进行 生产许可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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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 申请人,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的表格填写型号合格证申请,按照规定提供有关 文件。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申 请人在申请时证明其产品需要更长的设计、发展 和试验周期,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可以获得更长的有效期。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书和所附资 料后,指定项目主管人员对其进行初步评审,在 90天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若受理,则要对申请 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则用函件通知申请人。 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即 可批准向该申请人颁发型号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