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领域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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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执法领域是指所有具有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
近年来,尽管各级对行政执法领域的腐败现象的治理力度日益加大,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纪检监察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一、行政执法领域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
行政执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执法过程腐败。
这是由于一些执法部门和人员为了单位或个人利益,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而产生的一种腐败现象。
表现为:
1、执法不严。
一些执法人员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利害关系的人执法较松,办“人情案”,不能做到对同样的违法行为用同一尺度执法,特别是对一些政府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处理。
还有的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随意性大。
2、执法不公。
一是对多个违法行为的处罚该并罚的不并罚,或只处罚一种违法行为;二是定性不准,处罚不当。
如对某些违法行为本应适用此类行政处罚而用彼类行政处罚,或不能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该从重的不从重,该从轻的不从轻,该免除的不免除;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罚款的幅度把握不准。
这些都使得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公平。
3、以罚代法。
当前一些执法单位特别是基层执法单位,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单位人员工资及经费得不到保障,这样,一些执法单位的执法目的就是为了收费和罚款,多数情况通过罚款代替执法,通过罚款一了百了。
4、大案小办。
领导干部或执法人员为了各种利益,故意将大案件化小或是不移送,或把一般程序的案件当做简易程序案件来办;对涉案金额大的案件,以及复杂疑难的案件不做深入调查,以查无实据来敷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按法律程序及时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5、行政不作为。
一些执法者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以及对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
(二)执法人员素质腐败。
这是由于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低下而产生的腐败现象。
表现为:
1、野蛮执法。
一些执法人员仗着手中掌握着政府给予的执法权,在执法管理中,颐指气使,作风粗暴,不是多做教育、引导、解释工作,而是动辄踢篮子、掀摊子、拍桌子、赶车子,甚至侮辱谩骂,拳脚相加,群众称之为“猛虎下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疏远了党群干群关系。
2、以权谋私。
一些执法人员,以手中的权力进行权力寻租,借机吃拿卡要,甚至把手中的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面对“糖衣炮弹”的袭击,不仅不加以警觉、予以反击,反而以受到“捧场”为荣,以权力作为交易资本,平时接受小恩小惠,参与吃喝玩乐等活动,案发时则进行权钱交易,在接受违法者(或其
斡旋者)的贿赂之后,不惜以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秩序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罚,甚至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
3、知情不报。
一些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单位与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记录、不汇报、不按程序立案,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贻误查处时机。
4、通风报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查出的问题事先告诉问题人员,加大了纪委检查部门的工作难度。
(三)执法依据缺位腐败。
这是由于执法依据缺位而产生的腐败现象。
在一些行政管理交叉领域和地域的行政执法中表现比较突出,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行政执法难以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
如在部分设有区的地级市,由于一些市区职能部门执法地域和管辖范围不清,就会导致重复执法现象。
技术监督局和医药管理局的执法职能也有一些交叉现象,有可能会导致多头执法。
(四)执法主体不清腐败。
这是由于执法主体不清或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执法而产生的腐败现象。
表现为随意委托、聘用不合格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某些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和未得到授权的组织仍变相实施检查、处罚等执法行为。
如公安部门聘用的治安队、保安队,城管交通部门聘用的协管员等,都可能因为这些人员自身素质能力问题而导致执法过程中产生问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是思想教育不到位。
我国正值社会转型期,西方社会消极腐朽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渗透进来,一些执法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到侵蚀,至使其理想淡化、信仰丧失、观念扭曲、行为失范。
同时,一些执法部门在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上不到位,导致他们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自我控制能力降低,不能真正站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国家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来公正执法。
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虽然日益加强,但有些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仍不够严密,其伸缩性大,法律法规的覆盖面还不够细化、具体化,这样无形给执法人员的裁决提供了自由空间和产生腐败的土壤、腐败的温床。
一些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就专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导致执法出现了随意性、人为性,由此而引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问题的发生。
因此,法律法规的伸缩性成为一些执法部门成为部门利益的平台,执法人员的手中权力成为少数执法人员腐败的工具。
三是监督制约不严格。
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党内外监督的条例和制度,但这些规定和制度仍然存在监督内容不全、监督对象不广、监督方法不行、监督措施不力的问题,尽管有些制度比较健全,受诸多因素制约,导致有些制度流于形式。
各执法单位虽内外都有纪检机构,但由于行政执法中腐败行为大多数不像大案要案那样“打眼”,如果“民不告”,则“官”无法“究”,使“体外监督”乏力。
就内部而言,由于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护短遮丑思想作
怪,除非“民愤”太大,否则,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尤其是有的权钱交易十分隐蔽,尽管损公肥私,却难以查实。
三、治理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思想教育防范机制。
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党的一大传统,也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措施。
执法人员执法意识不高、廉洁意识不强,是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观因素。
因此,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教育、法纪教育、依法行政观念和知识教育,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以权谋私的不良风气,从思想意识上树立起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
通过加强执法教育,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通过执法教育,改进执法作风,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言行粗暴、动辄训斥等现象;坚决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设置行政处罚“陷阱”等现象;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通过开展执法教育活动,有效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执法方式。
(二)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
现在,一些行政机关仍然掌握着大量的行政审批权,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二是要加大公开公示力度。
把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过程、执法结果、举报电话等重点内容,告之于民、公之于众,实行“阳光操作”,杜绝“暗箱”操作,预防执法腐败,给老百姓一个明白,还执法者一个清白,从而强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是加大错案追究力度。
逐步健全统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界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明确追究方式,追究程度。
错案追究不到位的,特别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重就轻、避难就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切实做到权力民主行使、风险共同承担,要既追下又追上,既追人又追事,既追究具体承办人员责任,又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要坚决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
四是加大外部监督力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努力拓展监督面,广泛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特别是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力度。
要主动争取和配合新闻媒体,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以促进严肃公正执法,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和体会到行政执法是公正、公开、透明的。
对重大案件的执法查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向社会公开,一般案件通过内部刊物、简报予以通报。
公开案件的事实与处
理结果,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要转变监督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变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变部分监督为全面监督。
(三)建立案件查办惩处机制。
对执法人员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不能“抓大放小”。
对待执法中的腐败,大的必须除恶务尽,小的也要各有说法,对小腐败的粗放,便是对犯罪的放纵。
只要是有碍执法公正的,不管是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红包,以致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都要打击。
二是不能“内外有别”。
对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不能投鼠忌器,怕影响单位形象。
三是不能“只打雷,不下雨”。
要敢于动真碰硬,早抓、快抓、主动抓,把一些违法违纪的问题,执法腐败的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积极探索行查办执法人员违纪问题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主动协调,职能部门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形成办案合力,提高办案效率。
要根据新时期、新条件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特点、规律,深入基层执法一线重要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查办执法监督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买官卖官、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方面的案件,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要继续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加大案件工作查办力度,保持对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对执法部门内部的腐败分子、腐败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纪严惩不贷,决不姑息迁就,决不心慈手软。
同时,要加大追缴违法违纪款、经济处罚力度,使腐败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付出极大代价,增加腐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