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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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司马迁《史记》的“繁殖列传”一章曾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见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经常会涉及到利益的往来,也会因为利益或者各种其他因素而发生纠纷。

根据何兵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这种纠纷就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

这种纠纷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及时化解,就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划分为不必经由第三者的自行协商解决和必须经由第三方主持的调解或诉讼解决的两种方式。

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受欢迎程度远远超过了诉讼。

(一)调解制度的起源
儒家学说在中国的历史上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并始终作为正统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

在儒家“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之下,好诉成为了可耻的行径,正式由于这种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民逐渐形成了不好诉的状态。

且在古代,大家族式的社会形态,大家都是乡里乡亲,更偏向于找族中长者居中,进行调解,很少会闹到公堂,以至损伤亲情。

这种纠纷的解决模式,也非常适合于古代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的非商业化,对人伦道德的冲击非常之小,所以在人伦道德的这种规范模式之中,调解制度有了优渥的土壤得以成长。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1.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时期
人民调解制度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于抗日战争时期。

在这一时期,调解的组织、原则、内容和程序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如在1940年之后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相继颁布的单行条例和指示有:1941年《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1945年《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等等。

在这一时期调解方式也变
得多样化,民间自行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法院调解等方式并存。

2.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
在建国初期,很多省市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程指示和办法,中央政府也出台了很多关于调解制度的指示。

人民调解制度正式出法律规范中,是在1954年3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通则中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并确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则颁行以后,人民调解工作迅速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

3.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人民调解制度建立之后,在城乡纠纷调解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在社会发展中,人民调解制度一度受挫,导致人民调解组织几乎处于完全瘫痪的状态。

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的拨乱反正,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近几年,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不断拓宽,对民间纠纷的调控能力也在不断强化发展。

现如今,各级行政区域、诸多行业协会和人民团体都已经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呈现一种蓬勃发展的趋势,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人民调解必将贡献出不平凡的力量。

(三)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内涵
调解制度在中国有两千年的历史,而人民调解制度专指19世纪20年代在中国出现的一种独特的调解方式,是指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一定标准,居中促成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的一种调解制度。

其实就是应用群众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从而使社会关系得以复原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是人民性,这是人民群众的自治活动,而且调解员也是由人民群众选举的,调解的矛盾也是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其不可避免的具有人民性,这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的;其次
是民主性,人民调解的其中一个原则就是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而且调解的方式一般都是协商、劝说、耐心疏导和民主讨论,充分体现了民主的原则;最后,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广泛性,调解的受众包括各种人群,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的矛盾,既可以包括人身、财产权利,还可以包括现在各种新兴的经济权、社会权等。

这些特征,使得人民调解制度更加灵活和高效率,而且对社会关系的润滑也有优越于诉讼、仲裁的作用。

但由于其的人民性和自治性,与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比,人民调解也是权威性最弱会型纠纷解决方式。

但是其低权威性并不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市场,现代欧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正出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蓬勃兴起的现象,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在那里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着诸多的意义,比如缓解诉讼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还有更加高效和低成本,但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思考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总结出以下三点
(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以人为本”价值观的体现
随着国际社会“人权”事业的迅猛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不断认识到作为个体的人的价值和需求,个人的价值也逐步从集体的、社会的价值中剥落,大家都在寻求个体的公平与正义。

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也是“以人为本”,个人的正当需求和自由也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满足。

人民调解制度,充分贯彻了个人的意思自由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是否调解以及是否认可调解结果,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而且调解方式更加便捷,满足当事人对高效和低成本的要求。

笔者认为以上方面都是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思想的集中体现。

(二)人民调解制度有利于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实质正义是追求结果的公正,而在调解过程中,要考量的不仅仅
是一些和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因素,还会考虑案件结果是否为当事人双方所满足,得到共同的接受和履行。

而在诉讼中,所有环节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可以处分当事人的权益和争端事项。

由此可以看出,应用调解来解决当事人的矛盾,更符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要求,也更能体现当事人所追求的正义。

(三)人民调解制度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从农业性社会向工业性社会、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的社会变迁。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积极性却逐渐扩大,人们的自我主导意识增强,经济生活丰富多彩,群众的生活观价值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物质需求以及个人价值和自由的彰显。

在这样一个利益和价值多元,社会关系又在发生巨大变动的时期,人与人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和人际交往秩序被打乱,各种矛盾会尤其突出。

那么就需要人民调解来化解矛盾,润滑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人民调解制度的存在
(一)对和谐社会的理解
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于2004年提出的一种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也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得主要价值取向,要求社会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等。

我们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首先要得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把形式的公平正义和实质的公平正义结合起来,在实现程序的公平之时,还得注重结果的公平,调解制度的应用可以助力于实质公平的实现。

其次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要求人与人之间诚实互助,相互信任,共同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共同生存与发展。

但是在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矛盾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人民调解制度有很多优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方面,人民的内部矛盾,可以发挥人民群众的自治力量,由群众自己解决,这更有利于修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互建信任和合作,共同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二)建设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制度的挑战与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虽然卓有成效,但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
题,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人民调解呈现一个弱功能化的状态,虽然国家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但如果人民调解制度不与时俱进加以完善,将会停滞不前,无法更好的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1.明确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
由于近年来,部分人维权意识的膨胀,对国家的正式诉讼制度尤为偏爱,而导致部分人否定了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更有学者认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存在是反程序、反法治的。

我们得明确一点,法治社会的建设固然需要良好的法治素养,但是法律并不是这个社会存在的唯一的最好的行为规范准则,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人民调解制度不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而是弥补诉讼制度的一些缺陷的,有其独特的魅力所在,能促进法治的普及和亲民,促进社会关系的融洽和谐。

2.公正性问题
中国人民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所以公正尤其重要,尤其是和谐社会建设得过程中。

而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悟增强,以前那种“和稀泥”式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不可取,应当把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实现当时人的正当权利作为调解的首要目标,而不是压制当时人的权益。

而且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对双方的是非对错、权利义务要明确,对双方的争议要公平解决,公正处理。

3.调解协议效力问题
调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而且人民调解也是非官方的。

由于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在签订后一方不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

也正是由于其低权威性,而成为了很多当事人解决纠纷弃而不用的主要原因。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乡镇市调解采用司法审查的程序,规定“调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调解书送请管辖法院审核”,“调解经法院核定后,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

经过司法审核之后,就具有了同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这是台湾地区加强调解协议的措施之一。

在我国现阶段或许还不可行,但是加强调解协议的效力,在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这将是一个避无可避的问题。

结语: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仅仅依靠诉讼来化解纠纷,促进和谐是不可行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存在必不可少。

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时,自有由其它调解制度无法替代的独特魅力,它能更溫和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于其调解员的人民性和调解组织的非官方性,使得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调解结果。

它可以作为司法辅助手段,更全方位的、全面的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日益纷杂和多样化,人民调解制度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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