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
古代中国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土地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这些纠纷需要得到有效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古代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民事调解制度,以解决民间纠纷。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间纠纷较多,因此出现了对纠纷进行调解的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对于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其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地域性和民间性。
在古代中国,各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制度都有所不同,因此民事调解制度也呈现出地域性。
民事调解制度主要由地方官员和乡绅士大夫等社会精英来履行,这也使得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民间性。
这种地域性和民间性的特点,使得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社会实际情况。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多样性。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民事调解制度的形式和程序都有所不同。
有的地方采取仲裁制度,由有经验的长者或村民代表进行调解;有的地方则采取审理制度,由地方官员来调解。
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事调解的程序和标准也在不断改变和完善。
这种多样性使得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包容性和适应性。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
在古代中国,由于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事调解制度往往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进行权衡。
民事调解制度的程序和结果都比较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历史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得社会稳定和民众安居乐业。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法治精神和人情关怀,是一种兼具效率和温情的调解方式。
虽然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和健全,但是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目录一、人民调解概述 (3)(一)人民调解概念 (3)(二)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5)(三)人民调解的特征 (6)(四)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追求 (7)(五)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10)(六)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对比 (14)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弊端 (17)(一)、调解方法因循守旧,调解工作的适应能力差 (17)(二)、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18)(三)、人民调解欠缺规范的程序规定 (20)(四)、人民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不够 (21)(五)、偏重诉讼和对人民调解的重视不足。
(22)(六)、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经费支持,基础设施欠缺 (23)三、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24)(一)要注意保护人民调解的自治性质 (24)(二)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制度 (26)(三)加强对调解组织的财政保障 (28)(四)借鉴国外非诉讼争议(ADR)解决方式成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28)(五)完善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衔接 (34)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是由我国在充分结合古代与近代的民间调解的知识经验,通过实践一步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亦影响了其功能更大的发挥,故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同时也是对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一次革新。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对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作者:李学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特色的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方式之一,被誉为“东方经验”。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日益推进,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人民调解制度必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迎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契机。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崇尚“中庸”、“厌讼”,这与中国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儒家思想倡导和谐文化来调节人际关系,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调解制度鼓励和倡导通过协调人际关系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调解制度有利于修复人际关系,形成和谐的社会道德体系的作用。
我国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和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被法制化,区别于民间调解活动,有着自身独特的法律内涵和组织体系。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体系等。
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以及执行等问题,对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
司法部2002年9月11日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等内容。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中文摘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与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因新时期的变化,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却反映出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众多的问题相应而生,从内部的调解制度的结构、配置、人民调解员的保障,培训到外部的调解制度与其他部门的衔接,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都存在相应的问题。
本文试从分析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的ADR 制度相比较与借鉴,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并试就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ADR;调解协议Abstract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s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resolving legal system, In solving disputes, publicity of the party's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and reflect social phenomenon, realizing the masses autonomy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democratic politic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because of the change in the new period,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reflect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does not adapt phenomenon , produced a lot of questions , At the inner mediation system structure, configuration, of people adjuster safeguard , training to external mediation system goes with other departments, the validity of the conciliation agreement, there are corresponding problems.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with foreign ADR compared with draw lessons from the people mediation system,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try in our country is perfecting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Keywords: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DR;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
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 ) 一 从理论上正确认识人 民调解的局限性 我国现在 的人民调解以教 化型为主 ,加入了合法性原则以做修 正。 也就是说, 我们主要是注重共 同体关系的恢复, 同时出于便捷—— 与可能的终局解决即诉讼结果保持一致 , 人民调解主要是以法律法规
1 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设立固定的场所 , . 保证 固定人 员、 时 间负责指导调解组织的业务 . 2 建立 民事纠纷分类处理及信 息反馈 的
实到人民调解 员队伍 中来。 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 员的培训工作, 通过
决民间纠纷的一种具有中国特 色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它是除诉讼程 举办培训班、 考试考核、 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 , 提高运用法律政策水平 序外, 运用得最广泛、 最成功 , 并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一种纠纷解决途 径和社区服务方 式。
5 没有 明确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 当事人无法准确作出结果预测, 不惜
承担诉讼风险以博取更好的结果。 . 6 当事人对最终结案过高希望 , 使
建立在 自给 自 自然经济 、 足 宗法家庭制度 、 儒家 中庸思想基础上
的传统调解制度具有 明显的落后性, 因此, 该正确地看待人民调解 应 在我国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位置, 并且有意识地把这种看法传达给广大 人 民, 不仅在制度上营造人民调解的 良好环境 , 也应该在引导社会心 理趋势时, 向有益于发挥人民调解作用的方向导向。 从而形成人们信
为依据 的。 注重共 同体关系的恢复, 么相对来说就会更注重和平相 机制; . 那 3 对事关全局 由调解组织办理 的民事纠纷, 实行派员参与, 提前
安, 而忽视个人权利保护、 忽略程序对 公正结果 的保障作用 。同时我 介入, 就案指导: . 4 对人 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纠纷实行个案讲评制度 。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它依靠民间力量,通过独立公正的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案例案例1:某小区业主纠纷在某小区发生一起业主之间的纠纷,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车辆占用了他的车位,导致他无法停车。
经过双方的协商,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另一方面把双方的要求在互相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了妥善的协议,维护了小区的和谐稳定。
案例2:工程款支付纠纷某建筑公司与贷款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通过人民调解过程,双方梳理出具体的纠纷焦点,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深入的分析,最终通过调解实现了各方的利益平衡。
案例3:婚姻家庭纠纷一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产生了一些问题无法妥善解决。
双方在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和信息,充分表述自己的意愿,最终达成了和解意见,无需通过法院审理即可解决问题。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从案例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各类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1、强化法律法规机制的作用。
调解机构应该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让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合法的保障。
2、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
应该建立更加完善、客观的人民调解员选拔和培养体系,在选拔和培训过程中注重培养其职业素养,提高其公信力和调解水平。
3、加强信息化建设。
人民调解的信息化建设,可以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
将信息化手段运用到人民调解中,可以使调解员的职能更加明确、权威,以及加强当事人的告知,提高调解效率。
结语: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此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1、建立健全的调解员考核评价机制,对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其公正、客观、高效地工作。
我国的调解制度
我国的调解制度我国的调解制度是指在各类争议纠纷中,通过调解员的介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一种方式。
我国的调解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乡村调解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完善,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律调解制度。
我国的调解制度有着充分的制度化和专业化特点。
首先,我国的调解制度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都为调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调解制度设置了专门的调解机构,比如人民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办公室等,为调解工作提供了专业的支持。
再次,我国的调解制度将调解员的选拔、培训等工作纳入到制度中,保证了调解员具备良好的素质、专业技能和道德操守。
我国的调解制度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调解制度不仅适用于民事纠纷,还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争议等各类争议纠纷。
在民事纠纷中,调解制度常常能够解决纠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情绪化、成本高等原因导致的无法协商的问题,可以更加快速、经济的解决争议。
在刑事案件中,调解制度可以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多的选择,有助于修复因犯罪行为给双方造成的伤害。
在行政争议中,调解制度可以避免双方因行政行为导致的冲突升级,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沟通和解决途径。
我国的调解制度有着许多优势。
首先,调解制度相对于诉讼制度来说,更加低成本、高效率。
通过调解可以避免诉讼中的时间拖延、程序复杂等问题,节约了社会资源。
其次,调解制度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建议,自主协商解决问题,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再次,调解制度注重和谐与和解,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可以促进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团结和互信,提高社会和谐程度。
然而,我国的调解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有些当事人对于调解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认为调解效果不明显,往往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其次,有一些调解员的专业能力还不够强,缺乏对当事人的耐心和细致解释,导致调解结果无法使双方达到满意。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一、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司马迁《史记》的“繁殖列传”一章曾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见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经常会涉及到利益的往来,也会因为利益或者各种其他因素而发生纠纷。
根据何兵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这种纠纷就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
这种纠纷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及时化解,就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划分为不必经由第三者的自行协商解决和必须经由第三方主持的调解或诉讼解决的两种方式。
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受欢迎程度远远超过了诉讼。
(一)调解制度的起源儒家学说在中国的历史上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并始终作为正统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
在儒家“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之下,好诉成为了可耻的行径,正式由于这种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民逐渐形成了不好诉的状态。
且在古代,大家族式的社会形态,大家都是乡里乡亲,更偏向于找族中长者居中,进行调解,很少会闹到公堂,以至损伤亲情。
这种纠纷的解决模式,也非常适合于古代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的非商业化,对人伦道德的冲击非常之小,所以在人伦道德的这种规范模式之中,调解制度有了优渥的土壤得以成长。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于抗日战争时期。
在这一时期,调解的组织、原则、内容和程序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如在1940年之后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相继颁布的单行条例和指示有:1941年《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1945年《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等等。
在这一时期调解方式也变得多样化,民间自行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法院调解等方式并存。
2.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在建国初期,很多省市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程指示和办法,中央政府也出台了很多关于调解制度的指示。
社区人民调解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在基层社区中实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它的目的是通过调解,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和谐与稳定,提升社区治理能力,构建和谐社会。
本文将从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调解程序以及其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出现,是因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摩擦和矛盾。
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法院诉讼等,往往存在耗时长、费用高、程序复杂等问题,难以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而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引入,则提供了一种更便捷、高效的解决途径。
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社区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社区居民之间的和谐与稳定直接关系到居民们的生活质量。
而通过调解,可以化解居民之间的内部矛盾,增进邻里间的和睦关系,从而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2. 降低纠纷处理成本:相比传统的法律诉讼程序,社区人民调解制度具有成本低、程序简单的优势。
通过调解处理纠纷,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给当事人提供更加经济快捷的解决途径。
3. 强化社区自治能力: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施,要求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并通过调解来处理纠纷。
这种参与的过程中,可以增加居民对社区事务的了解,提高他们的自治意识和能力,进而推动社区自治的发展。
二、调解程序社区人民调解的程序是一种相对简单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调解申请: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社区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一般需要写明纠纷的事实和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调解受理:社区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申请后,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纠纷进行初步了解,并确定调解人员。
3. 调解会议:调解会议是调解的核心环节,当事人将在调解会议上进行沟通和协商。
调解人员会以中立的姿态,引导当事人有效沟通,并寻求达成和解协议。
4. 协议签署: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成功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将在协议上签字,并达成共识。
人民调解法解读
人民调解法解读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人民调解法的背景和意义
2.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3.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效果
4.人民调解法的未来展望
正文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调解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实施为我国的社会治理和矛盾化解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首先,我们来看人民调解法的背景和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为了规范人民调解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制定的。
人民调解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来看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人民调解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协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单位。
人民调解程序则规定了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再次,我们来看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效果。
自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矛盾化解效果明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我们来看人民调解法的未来展望。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挑战也在不断增大。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法,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治理和矛盾化
解工作。
总的来说,人民调解法是我国调解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实施为我国的社会治理和矛盾化解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机制。
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并在现代社会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首先,人民调解制度有着较大的灵活性。
相对于司法程序,人民调解更为便捷、迅速。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调解,适用于纠纷实质性的解决,并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可以更快地达到解决纠纷争议的目的。
另外,人民调解制度的接受程度较高,调解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遵守,从而更有利于长期稳定的社会秩序。
其次,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公正的制度安排。
人民调解的实施通常由中立第三方进行,确保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调解人在进行调解时,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调解的公正性。
最后,人民调解制度是一个具有执行力的制度。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和裁决同等有效。
一旦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
这种制度的执行力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实施,增强了当事人对调解制度的信任。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们国家中的实施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用于处理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性问题,还可以用于解决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法律情节问题。
在处理社会矛盾和民众不满情绪方面,人民调解制度也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及时解决一些容易升级的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调解人素质的问题。
一些调解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不高,影响了调解效果。
其次,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调解协议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此外,一些当事人对调解制度缺乏了解,更倾向于向法院起诉,导致人民调解制度的应用受到限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调解人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调解过程的质量和效果。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一、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司法所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调解“四前”制度∶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人民调解工作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意识和责任感。
调解委员会坚持每月至少组织人民调解员集中学习一次。
三、例会制度∶调解委员会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调解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月人民调解工作任务。
四、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研判制度∶调解委员会要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策措施,作出工作部署。
五、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统计报表和人民调解工作月报表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录入河南司法行政基层管理信息平台。
遇到重大民情社情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六、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结合实际,根据矛盾纠纷的内容、发生地和当事人所在地的情况,结合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进行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一、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实现矛盾纠纷排查日常化。
重大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二、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对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调解成功的,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辖区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地法治宣传教育。
四、及时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信息录入司法行政基层管理信息平台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工作,它承载着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是维护公平正义、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人民调解是一种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又要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人民调解是一种积极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矛盾与纠纷不可避免,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化解,就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人民调解是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增进相互理解,维护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是一种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的方式。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仅要积极解决矛盾纠纷,还要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避免再次发生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法治进程。
第二篇示例: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调解工作,它是指通过调解员的协调和引导,解决纠纷、争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社会效率,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人民调解是一项能够提高司法效率的工作。
传统的司法手段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而人民调解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可以更快更便捷地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缓解司法压力,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人民调解是一项有益于个人身心健康的工作。
矛盾和纠纷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困扰和负担,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会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而人民调解通过协商和调解,可以让当事人在和谐的氛围中解决问题,减轻压力,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尊严。
人民调解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会继续努力,发挥自己的作用,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调解制度法律
调解制度法律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各种规则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大量出现,如何运用调解,更好的发挥调解优势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调解概述出发,阐述调解的涵义,探讨适用调解的最佳时机和调解方法,分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提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期充分发挥调解在诉讼中的应然价值和效用。
一、调解制度概述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理、教育、感化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达成一致协议的活动。
从调解的涵义就可以看出,调解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有其独立的特性:丄体的多元性。
调解的主体由三方构成: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且第三人并不是特定的一类群体,既可以是法院法官,也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既可以是代表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人员也可以是双方的亲友;第三人这一群体的身份并不固定。
依据的全方面性。
第三人所依据的规范比较全面,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社会道德规范。
方式的复杂性。
调解的方式多种多样,有说理、教育、感化等多种方式。
4目的的一致性。
无论是由何人调解,依据哪一种规范,使用何种方式,目的均是单纯一致的,即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二、调解的现状(一)我国调解的种类及各自的特点在信奉儒家学说的中国,人们特别倾向调解,而不是诉讼,而且这种偏爱调解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延续至今。
我国调解制度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精神文明素质的提咼不断的探索和完善。
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种类也不同。
它已经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有以下四种:1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化解方式,以其便民性、主动性、亲和性和情理法共融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
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其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内在的缺陷和体制障碍,在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社会转型时期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呈现出弱化趋势,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
本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民调解;调解制度;调解员;调解庭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其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内在的缺陷和体制障碍,在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社会转型时期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呈现出弱化趋势。
因此,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研究现状人民调解不能适应社会纠纷发展需要的直接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体现为调解组织体系的僵化、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调解保障工作的落后、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严重不足、调解程序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等,而根本原因则是人民调解的体制性障碍。
人民调解根植于现代化前夕,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被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社会的陌生人化纠纷性质的大部分法律化所置换。
人民调解制度标榜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是不足的,其实上是一种政府控制的民间调解,也即我们常说的人民调解的半官性质组织的性质决定了组织的命运,体制内的人民调解不具有体制外调解的优势,这种控制与自治之间的矛盾与紧张关系是人民调解制度运作不良绩效不高的根源。
浅析农村纠纷调解中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进 一步规范人 民调解的工作方式 、 工作程序和工 作纪 组 织条 例》 的规定 , 村 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由委员 3 —9 人组成 . 设 主任 核评 比制度等 . 尽快实现人 民调解组织 “ 五有四落实” . 增强人 民调解程序 的公正 1 人, 从传统 的村级人 民调解委员会 的组 成情况看 . 一般 小村( 2 O O 户 律 . 提高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 和社会公信力 。 以下) 设3 至5 人, 中村( 2 0 O 一5 0 0 户) 设5 至 7人 . 大村( 5 0 0 户以上 ) 性, ( 4 ) 赋予人 民调解协议强制 执行效力 , 改革农 村人 民调解 纠纷解 设7 至9 人 。近年来 . 由于村民委员会 已大多取 消了人 民调解 委员会 提升其纠纷解决 的法律效力地位 人 民调解 的设 置 , 人民调解委员会 委员或调解员 的配备 也随之不复存 在 . 人民 决结果 的法律效力模式 . 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现时社会 之所 以很少被纠纷 当事人所利用 . 其中 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调解员的职责一般由村治保 主任一人兼职承担
样化 、 复杂化 。 许多纠纷如果 不能及时疏导化解 . 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 是人民调解 工作 质量 、 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 。通过群众 民主选 体性事件 , 甚 至激化为刑事犯罪 初始化 . 严重 干扰党和政府 的中心工 举方式产生人民调解员 . 保证人 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和 自 治性 农村
2 0 1 3 年3 6 期
科技 一向导
◇ 科学管理◇
浅析农村纠纷调解中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王 跃 超 罗 蔼 芹
( 怀化学院
湖南 怀 化
4 1 8 0 0 8 1
【 摘 要】 在《 人民调解法》 的颁布后, 一系列关于人民调解活动的工作有了新的活力。 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 第一道防线” . 在超前
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
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本文关键词: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本文简介:[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市场经济很大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基层司法;调解程序;司法确认作者:袁秋萍人民调解联合会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本文内容:[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调处一个组成部分。
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大力推进社会有很大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基层司法;调解程序;司法确认作者:袁秋萍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邀出席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章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不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
一、调解制度暂不完善,在群众中欠威信人民调解制度还略嫌完善,没有形成无数个体系,组织松散,管理范围不够明确,对于有效发挥制约其作用有很大影响。
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长期以来明确没有都的法律有关规定,调解协议没有异议和执行力,这导致人民调解缺乏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这不仅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民主监督工作积极性,也动摇了委托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
二、各族人民调解员综合水平较低人民调解员主要就来自基层,一般是在当地有点威望、年长的群众,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不高,在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关键问题,往往没有能力去应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广泛开展这些都抑制着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缺乏基层政府提供支持现阶段,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普遍重视不够,对人民调解的制度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认真执行指导和监督也没有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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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调解制度【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解和分析及对该制度在当今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功能的定位,来论述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对其认识和深入分析来发现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改进措施;通过探讨其解决纠纷的独到优势并试图提出一些措施来有效保证新时期人民调解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人民调解问题完善一、初探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是除诉讼外的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与司法审判、仲裁制度一道,成为化解群众矛盾和经济纠纷、营造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
它属于民间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同,是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
[1](一)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背景1.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独创,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经验”。
作为司法制度的延伸,人民调解制度在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了的“第一道防线”,深受人民群众的好评,被誉为消弭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然后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明清两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定。
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支持,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宪法、基本法和许多实体法律的规范,使其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是新形势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直我们国家的重要任务,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种偏激化的倾向,很多人主张所有的矛盾纠纷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不需要走人民调解的路线,一时间法院诉讼案件急速增加,诉讼结果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
除了法院诉讼外,仲裁也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介于调解与诉讼之间,本质上是一种第三人介入的调解,但是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诉讼都是无利于纠纷的解决,很多时候往往使得矛盾纠纷更加激化或者产生新的矛盾。
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矛盾纠纷比较少,即使有也一般是邻里纠纷等小矛盾。
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分配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显得越来越重要,迫切需要法制化、规范化,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
3.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要解决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一致认为还是要继续发挥中国的传统制度,即人民调解制度。
目前,我国法院存在任务重、威信不高等种种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现阶段直接从我国的司法制度入手进行改革也是不现实的,在目前的条件下,只能继续大力发展我们的人民调解制度,并且逐步规范化,使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屏障,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二)人民调解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婚姻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均有明确规定,使其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这就从宪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以及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以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和意见都有力的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新时期社会发展中的关于人民调解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三)人民调解遵循的原则1.自愿平等原则。
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原则,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启发引导下,可以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针对矛盾的症结,通过通俗的语言、合理的疏导、耐心的说服、情感的感化,在弄清事实和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
不仅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解决,而且还有效地缓解和改善了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一种“向前看”的解决方法,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人民调解必须坚持依法调解和依社会公德调解,这是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
法律和社会公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们应该遵从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
坚持了这个原则,就坚持了社会公正和正义,否则,调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基础。
同时,依法调解和依社会公德调解,也是一种最现实最生动的普法宣传和社会公德、精神文明的教育,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懂得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社会公德,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增强了公民自觉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用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
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秩序,这也是人民调解制度重要而长远的使命之一。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业务程序》第三条规定: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人民调解虽然便民利民,节约国家司法成本,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有权利将自己的纠纷诉诸法院,请求公正裁决。
这也是基本的人权之一。
所以,法律对人民调解的严格规定是十分合理的,是我国法律人民性的体现,也使得人民调解制度有坚实可靠的法律地位,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群众基础和法律基础。
(四)我国人民调解的现状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调解组织中的主要门类,在调处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日益凸现,被人们称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82.4万个人民调解组织,全国拥有人民调解员494万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人民调解法》,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从横向看或块块看,村(居、企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区划接边地带的“联合调解委员会”,这是人民调解的主体,截至2009年底共有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
二是从纵向看或条条看,企(事)业单位中有各种产业协会、商会,如轻工协会、纺织协会、个体协会等的调解,截至2009年底共有7.9万个;三是各种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调解;四是各种旅游地、商品聚集散地等特殊区域的“专门调解委员会”以及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的调解,截至2009年底共有1.2万个。
后三种调解组织,或类似于人民调解,或借鉴了人民调解的理论和方法,或受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
从大概念讲,都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
[3]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从调解一般公民之间的纠纷拓展到调解公民与法人、与集体、与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矛盾纠纷,涉及到人身、财产、经济、管理、道德等诸多领域。
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规范,形成了受理、准备、调解、达成协议等调解程序和矛盾纠纷预防程序,建立并完善了纠纷登记、共同调解、回访、纠纷排查、信息反馈、统计、档案管理、例会、培训、学习等工作制度,实行了岗位责任制。
(五)人民调解的作用1.分担人民法院工作量。
21世纪是个复杂的社会,多样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定会产生纠纷,全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数千万件,调解成功率一直都很高,通过调解工作,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如果这些纠纷都要法院来处理,那显然我国目前的法院组织体系是不可能处理得过来的,因为这工作量实在是太宏大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出现分担了大量的民事方面的纠纷。
[4]2.便民。
人民调解是设在基层的调解机构,它能及时参与公民纠纷的调解,无须当事人专门停下工作。
方便灵活,有助于及早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社区,与老百姓最为接近,处理问题比较方便。
当纠纷发生时,他们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加上人民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