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美税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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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税制的区别
美国税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备的税收体系,但一些美国人却认为本国税制具有“过于复杂、税收负担过重、缺乏对经济的刺激作用、有失公平”等弊端,因此,许多美国财税方面的专家及学者正在向简化税制、推行增值税等方面作深入的探索,谋求一个更科学、合理的税制;而中国近年来的税制改革,一方面使其税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通过改革使新税制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体现了一定的中国特色,因而受到世界各国普遍关注。
下面仅就中、美税制中的几个方面做一简要比较。
一、税制结构
美国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
据统计,在1993年财政年度中,如果不包括370亿美元的未分配补偿性收益,在联邦一级,个人所得税收入5100亿美元,占联邦财政收入的36%;其次是社会保险税4280亿美元,占31%;公司所得税1180亿美元,占8%;消费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其他各项税收占财政收入的7%。
中国则是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增值税占全部财政收入的50%以上,而美国虽对增值税研究多年,却一直没有征收。
在美国税收地位不太重要的消费税,在中国因宏观调控所需,征管较简便,税率较高而被选择为中央税,而在美国十分重要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在中国似乎遭到冷遇。
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征收管理水平有限,税收成本较高等原因而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能成为主体税。
但中国正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个人所得税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此外,中
国近年来也在研究探讨开征社会保险税的问题。
总之,美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个人,而中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企业。
二、税收管理体制
美国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设有联邦、州、地方三套机构,相互独立,自成体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有工作中的协作关系。
州和地方在不与联邦税法发生抵触的情况下,可自行立法。
美国分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税源共享。
例如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除了联邦要征税之外,许多州和地方也征收,但州和地方的税率往往较低,且一些州和地方允许抵免已缴的联邦所得税。
美国的这种税源共享事带来了许多州和地方的财力不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美国联邦把一部分(专项)收入划归州及地方,并建有纵向的补助金制度。
由联邦向贫困州、州向贫困县(市)提供补助。
中国1994年后也建立了分税制,设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
但相比之下,中国的分税制远不如美国的那么彻底。
在美国,各州的销售税税率很不相同,有的州,如密治安州还征收过增值税,而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中央,即使是地方税也是全国统一立法,只有个别税种的税率规定幅度税率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执行税率。
在共享税的征管方面,中国的增值税由中央征收管理。
然后返还一部分给地方;而在美国,同源共享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联邦、州和地方则是分别征收管理。
另外,中国的分税制没有补助金制度,不过,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新办企业,经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这种税式支出可否看成是
变相的补助金制度。
三、涉外税收负担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美国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对于非居民规定只能采用分项扣除,而且不论抚养的人数多少,只能取得一个宽免额(2,500美元),居民则可在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中选一个较大的,且宽免额随需抚养人的增多而增加。
中国对于外籍人员生活费用的扣除(4000元/月)比一般在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国居民(800元/月)要大,实际上中国采取的是优惠措施。
从企业所得税来看,美国对于非居民公司来源于美国的投资所得采取30%的比例税率,来源于美国的其他所得按美国的一般居民公司所得税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执行,该税率最低一级(应税所得不超过5万美元部分)为15%,最高一级(超过18,333,333美元部分)为35%。
中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25%的比例税率,但对盈利水平较低的内资企业另规定两档较低税率。
在涉外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包括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项目再投资,地方所得税预提的优惠和亏损结转,以及外国税收抵免等。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不承认税收减让抵免,这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给予美国公司和美国投资的公司的优惠最终并未使纳税人受益,而是流人美国财政部。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税式支出刚好弥补了一部分美国的财政赤字,这也是美国防止国内资金过度外流的一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