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的解决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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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解决和预防

相较而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很难产生GS僵局,按照施密特和坦南鲍姆的观点,独裁并不是一种劣势的GS治理方式,相反它常常是有效的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如何预防GS僵局呢?

独立董事制度。

在股东会将权力充分授权给董事会的情形下,设置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作出最终的决断将有助于避免GS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GS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非上市GS中,一些GS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从制度上避免了GS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不但在股权对等的股权结构中可以适用,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的GS中同样适用,一些小股东所担心的多年不分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及高薪回报方式转移利润等情形,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也能得以缓解。例如,2011年9月15日上海复星集团与保德信合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的寿险GS,双方股权比例为50%比50%。合资GS设9名董事,双方各委派3名,另3名为独立董事。这种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GS 僵局的产生。

指定临时管理人。

在未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形下,如果GS僵局产生,GS经营陷入停滞,对GS、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将造成很大的损害。美国等GS 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普遍引入了管理人介入制度,即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独立的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企业,尽管管理人的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最起码可以维持GS最低限度的运营,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GS法》尚未规定管理人介入制度,但是GS章程可以约定,在GS僵局持续至特定的情形下,将由确定的管理人暂时接管GS运营,此时管理层应向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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