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节地与室外环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6

特别关注The Special Focus

“节地”是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 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版标准)第4章,是对建筑节地与室外环境进行评价的重要技术内容,体现着绿色建筑以人为本、倡导低碳生活的发展理念;是建设项目前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设计必须落实的核心技术要点,主要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卫生与安全等关键性要求以及土地利用、室外环境、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等评价内容。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节地与室外环境

□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鹿勤

摘要

关键词本文通过对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4章“节地与室外环境关键技术”内容的解读,阐明了绿色建筑以人为本、倡导低碳生活的发展理念;强调了绿色建筑从项目选址、规划布局、建筑设计、场地利用、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置、景观绿地设计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入手,采用被动式节能优先的设计原则优化设计,为建筑的节能、节水、节材以及后期的运行创造更好的“先天条件”。

绿色建筑评价;节地与室外环境

1、新版标准控制项的确定

本次修订工作对原标准的控制项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并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卫生与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列入控制项,包括项目选址、场地安全、污染物排放和建筑日照4个重要条文,以“达标”

或“不达标”进行评判。

DOI:10.16116/ki.jskj.2015.04.002

分章解读

1.1 项目选址

新版标准第4.1.1条是项目选址的基本要求,是内涵较为丰富的控制性条文。该控制条文的设置,强化了绿色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定规划的规定,强调了绿色建筑的建设应满足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应选择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并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条文的“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各类政策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分别对应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主要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对应国家《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1.2 场地安全

新版标准4.1.2条是对绿色建筑场地安全的基本要求。该控制条文的设置,阐明了绿色建筑建设应确保建设项目场地的安全。建设项目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若存在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则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若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如原三类工业用地转为民用,土壤已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则应采取必要的治理与防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3 污染物排放

新版标准4.1.3条是对绿色建筑自身污染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该控制条文的设置,阐明了绿色建筑不能成为污染源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绿色建筑项目不应存在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包括易产生噪声的营业场所、油烟未达标排放的厨房、煤气或工业废气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房、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垃圾堆(场)等。若有污染源存在,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1.4 建筑日照

新版标准4.1.4条是对绿色建筑日照的控制要求。该控制条文的设置,意在提请规划师、建筑师,关注绿色建筑项目初期的建筑布局与建筑设计,充分结合自然环境和气候特点,最大限度地为建筑及其主要用房提供良好的日照条件,这将有利于降低建筑的运营能耗,从根本上达到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的目的。

日照与建筑室内的空气质量密切相关,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住宅、宿舍、幼儿园、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等建筑制定了相应的日照、消防、视觉卫生等控制标准,直接影响着建筑总体布局、建筑间距和平面设计。绿色建筑的日照标准在执行中应遵循以下原则:有国家标准也有地方标准的,执行要求高者;没有国家标准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没有标准限定的,符合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

“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是指:对于新建项目的建设,应满足周边建筑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对于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此外,绿色建筑在进行日照模拟计算时,其计算范围应包含周边可能将受到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本项目日照的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

2、新版标准评分项的确定

本次修订工作对原标准逐条进行了梳理,并以节地的重要环节、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作为绿色建筑评价的高分项,通过修改、归并和增补等修订工作,设置了土地利用、室外环境、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四部分内容,共涉及15个评价条文。

2.1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涉及节约集约用地、绿化用地设置、地下空间利用三个重要的评价条文,分别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评价,满分34分;是评价绿色建筑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关键性内容和指标。在条文评价内容及其得分权重的设置上,旨在鼓励建设项目适度提高容积率、建设普通住宅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从而实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同时引导建设项目优化建筑布局与设计,设置更多的绿化用地,提高土地使用的生态功能,从而改善和美化环境、调节小气候、缓解城市热岛效应。

(1)对于居住建筑: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以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节地评价,鼓励建设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过大的住宅建设项目无疑会因此丢分。同时新版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不包括别墅类项目,虽然别墅属于居住建筑,但因人均占有的土地资源过大不符合我国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国策。此外,指标及其得分权重的设置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鼓励住区建设更多的公共绿地,为居民提供方便、优质的户外交往空间和活动空间,达到提升住区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2)对于公共建筑:就节地而言,绿色建筑鼓励采用较高的容积率,适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因此容积率较高的建设项目第4.2.1条容易获得较好的评价。对于因建筑的使用功能等约束,容

1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