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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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

(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要求,围绕建设“三个陕西”的宏伟蓝图,加强对绿色生态城区的规范和指引,探索以绿色、低碳、生态为理念的城区建设模式,推动全省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制定《陕西省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试行)》。

1.2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强调尊重生态本底、维持生态安全、优化生态格局,注重生态修复、加强生态建设,促进城区内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和谐共融。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引导公众参与建设宜居环境,完善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构建和谐社会。

3、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引导土地利用的混合型和集约型布局模式,强调能源资源的高效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4、坚持动态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和地方发展定位、技术水平、经济水平、标准更新等因素,制定动态适用性的指标体系。

1.3定义

绿色生态城区指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交通、产业配套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运营且功能相对完善的城区。

1.4适用对象

本指标体系评价对象为陕西省内城市及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并具有相对完善功能的绿色生态城区。

1.5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立足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全过程,从规划建设到管理运营阶段,全面指导并推进陕西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和管理。

2.指标设置

2.1设置原则

本指标体系遵循普遍性和针对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先进性和可实现性相结合的原则,以陕西省的实际出发,为陕西省绿色生态城区的规划和建设提供指引。

2.2指标选取与分类

1、本指标体系包括土地利用及空间开发、绿色建筑、环境与园林绿化、资源与能源、基础设施、城市经营与管理、历史文化遗产及特色保护、产业共8大类、23中类、60项指标。

2、为使本指标体系更具弹性和可实现性,体系中采用了控制性指标与引导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控制性指标

33项,引导性指标27项。

2.3指标赋值

1、本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性指标应采用量化赋值,无法量化的指标则明确提出其评定要求。

2、本指标体系结合陕西省关中、陕南、陕北三大区域不同的基础条件,在建设用地人口密度(万人/km2)、空气质量优良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慢行通道密度(km/km2)等十一项指标中通过赋值差异体现三大区域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特点。

3、应用评价

1、绿色生态城区指标是具有阶段性的动态指标,本指标体系分阶段对陕西省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进行评价,分为绿色生态城区指标规划建设阶段和管理运营阶段。对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阶段的评价,应在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结束后及建设过程中进行;对绿色生态城区管理运营阶段的评价,应在其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一年以后进行。

2、对于无工厂或工业区的绿色生态城区,产业类指标不参评,其在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营阶段应分别满足表1和表2中对于各类指标的要求。

3、对于有工厂或工业区的绿色生态城区,所有9类指标均参评,其在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营阶段应分别满足表3和表4中对于各类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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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无工厂或工业区域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要求(规划建设阶段)

类别

控制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各部分引导性指标

土地利用与空间开发 环境与园林绿化

资源与能源

基础设施

历史文化遗产及特色保护

总项数 13 12 2 3 2 2 3 达标合格项数

13

7

1

2

1

1

2

表2 无工厂或工业区域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要求(管理运营阶段)

类别

控制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各部分引导性指标

土地利用与空

间开发

绿色建筑

环境与园林绿

化 资源与能

源 基础设施

城市经营与

管理 历史文化遗产

及特色保护

总项数 22 24 3 2 6 2 3 5 3 达标合格项数

22

16

2

1 4

1

2

4

2

表3 有工厂或工业区域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要求(规划建设阶段)

类别控制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各部分引导性指标

土地利用与空间开发环境与园林绿化资源与能源基础设施历史文化遗产及特色保护总项数17 12 2 3 2 2 3

达标合格项数17 7 1 2 1 1 2

表4 有工厂或工业区域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要求(管理运营阶段)

类别

控制性

指标

引导性指标

引导性

指标

各部分引导性指标

土地利用与

空间开发

绿色建筑

环境与

园林绿化

资源与能源基础设施城市经营与管理

历史文化遗产

及特色保护

产业

总项数30 25 3 2 6 2 3 5 3 1 达标合格项数30 16 2 1 4 1 2 4 2 - 注:产业类引导性指标((57)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不做相应规定,各地依据实际情况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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